浅析法哲学视野下我国政党政策与法治契合路径
发布时间:2016-03-06 07:55
论文摘要 本文通过对以人为本与法治的法哲学追寻,探究政党政策的根本理念与法治的法哲学源流的内在逻辑,为两者的对话开辟通道。首先,创建和谐社会理念与法治的价值关联;其次,创建以人为本的基础性法哲学契合;最后,完善法哲学基础上的构建和谐社会法治保障机制。
论文关键词 政党政策 以人为本 法治 法哲学 契合
实现社会和谐,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是由于它可以“唤起仁慈、保持人民内部和平有序,以及消除一些暴力精神所导致的弊端的极其适合的方法”。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要健全民主法治,如何处理政党政策同法律的关系便成了现阶段亟需解决的课题。本文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置于法哲学的视野下进行分析,以探寻政党政策的法哲学基础,从而达到两者的最佳契合。
一、政党政策探微
尽管政党政策在二战后出现了社会性、公益性转向,但政党政策在本质上仍然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从而具有明显区别于法律的某些特征,这些鲜明的特征正是其与法律的分野之处。
(一)政党政策之概念
在《辞海》中将政党政策定义为:政党组织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而规定的行动准则。由此可见,政党政策体现着制定政党组织的利益需求和价值取向。
(二)政党政策之特点
政党政策是政党,尤其是执政党统治意志的反应,具有鲜明的特征:首先,政党政策具有阶级性。政党是阶级意志的代言人,表达着被代表阶级的利益诉求。其次,政党政策具有正误性。从历史的视角考察,任何政党政策都不可能永远正确,正确、真理总是与错误、谬误伴随。再次,政党政策具有时效性。某项政党政策是历史的产物,具有历史性、权宜性。最后,政党政策具有表述性。政党政策不能自显自明,需要通过一定的符号贺载体表达出来,人类历史发展自今,文字符号一直是政党政策得以示人、获得表达的最佳载体。除此之外,笔者认为政党政策还具备以下特点:1.灵活性。这一特性也与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相违背,正如庞德在Interpretations of Legal History 一书中所说的“法律必须是稳定的,但是不可一成不变” ,正如博登海默在他的《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一书中评价说:罗斯科·庞德揭示了一个永恒不变且无可辩驳的真理。由于时刻处于变动的政策“会缺乏逻辑上的自洽性和连续性”,受政策的影响,使得法律的适用只能是无所适从。2.非规范性。同法律的表现形式不同,政党政策不具有规范的表达模式,具有较强的表达多样性,就内容而言,也以宏观的原则性、指导性规定为主。
基于政党政策的上述特点,其与法律现象与法律规律之分野已彰显无遗。但在法哲学层面它们之间是否具有同样严格的分野呢?是否能够找到共同的思想来源呢?要梳理这个问题,前提是科学地架构起以法哲学为基础的法治框架。
二、法哲学视野下法治概念与基本要求
至从国家产生以来,围绕着如何治理国家曾产生过不少理论、见解和学说。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学家、政治家在采用什么样的治国方略上更是纷争不已,概括起来,不外乎是两大见解:即“人治”还是“法治”。历史证明“法治”具有更大的优越性,因此,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应该包括两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法治作为治国方略首先被资产阶级革命最早成功的国家——英国采纳,而后相继被美、法等国家采纳。战后,鉴于法西斯专政破坏法治所造成的严重后果,1959年国家法学家在印度德里发表的《德里宣言》公开再次肯定了法治思想及其价值。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一度与法治失之交臂。尤其是文革后,使我们痛定思痛,下决心走法治之路。后又经历了“刀”制还是“水”治的争论,最终于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正式使用“水”治的概念,将法治提升到治国方略高度,实现了中国人民的百年梦想,完成对治国方略历史性选择。
(一)法治之概念
在古代“依法治国”,是作为一种治国方略理解的,这种提法最早见《管子》一书。并且与德治、礼治、人治相并列、相对称、相对立 。在西方思想体系中,“法治”与“人治”相对立,即“Rule of Law”,戴雪在《英宪精义》一书中也提出了法治的大致框架:排除政府权力的滥用,所有人平等地受制于法律,该法律有普通的法院予以适用,法律来源于法院基于个人权利的宣示。到了近代,英国自由主义思想家詹姆士·哈林顿提出了法治国家的模式构想,即以自由为最高价值准则、以对法律为绝对统治国家体制。 尽管时代不同、国家各异且对“法治”的论述不同,但是基本精神是一致的,那就是法律至上,用法律管理社会事务。
(二)法治的基本要求
国家在法治的语境中以怎样的状态存在?这是历代法学家所极力关注的问题。因此,必须明确法治的基本要求与存在状态。对该问题的确知进一步推进法治国家建设,实现依法行政,协调正当政策与法律的关系,从而明确法治的奋斗目标与法治发展的未来趋向。法治有以下具体要求:
1.法律至上,法治国家最为显著的标志就是法律的最高权威,如果不能使法律保持最高的权威,法律在人格化的权威面前软弱无力,那就不能是法治。2.根据“法治”原则,立法机关的职能就在于创设和维护得以使每个人保持“人类尊严”的各种条件。这项基本原则,规定了立法的基本目的价值取向。3.法治原则不仅要对制止行政权的滥用提供法律保障,而且要使政府职能有效地维护法律秩序,借以保证人民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生活条件。4.司法独立。司法独立发端于西方分权学说,要求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相分离,最早由英国著名政治学家洛克提出,后来学说不断传播,并由孟德斯鸠诠释为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形式。这就构成了现代司法独立的理论基础。5.建立有限政府。建立有限政府的思想前提是公共权力的存在对公民的私权利充满着危险。为了使公民权利不受国家机关的任意侵犯,国家的作用在于消极地维护社会秩序以基于公民广大的私人发展领域,使其在法律承认的范围内,凭借自己的力量和能力来追求幸福。6.坚持程序正义。任何法律制度如果没有程序上的设计,就不可以得到正确的实行,程序正义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具体而言,坚持程序正义是由于:第一,程序正义是约束法律使用者权力的重要机制;第二,程序正义是进行理性选择的有效机制;第三,程序正义是权利平等的前提;第四,程序正义是解决纠纷的效率保证;第五,程序正义是权利实现的手段;第六,,程序正义是法律权威的保障。所以,实体正义的前提是程序正义,也是“能看得见的正义”的开始。7.法的统治。法的统治在我国亦可以解释为“依法执政”,中国共产党作为一执政党,其“执政”方式和要求是“依法”,这就要求:首先,党必须通过法律执政,严格守法、依法办事,把党自身的意志和主张转变为法律;其次,党在法律范围内执政,在法定的权力范围内执政;再次,遵循法律程序,要求党对国家机关的领导要以程序而且要遵循所有的法律程序;最后,党的执政思想和活执政动不得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底线。
通过分别对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党政策理论和法治理念的论述,我们或许会有将两者截然界分的想法,但这是不科学的,笔者认为,两者在法哲学层面存在着一致性和关联性。以下,笔者试图将政党政策和法治置于法哲学的视野下予以分析,以找到共同的思想渊流。
三、构建和谐社会语境下政党政策与法治的法哲学契合
我们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是法治的社会,即通过法治路径实现国家治理,从而达致社会和谐。如何将法治与和谐社会纳入法哲学的视野,将是我们思考的课题。
(一)创建和谐社会理念与民主法治的价值契合
和谐社会在本质上是法治的社会,法治而非人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路径。法治的内在价值表现为控权与保权。具体而言,首先,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对行政权的控制,减少行政干预、压缩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空间;其次,自现代法治以降,对人的尊重与肯定是现代法治的内在诉求,加强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一方面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另外一方面,加强对公民私权利的保障有力地推进了对行政权控制的进程和完善,从某种意义上将,保障公民私权利,唤醒沉睡的公民权,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完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长效机制的根本推动力。
(二)创建以人为本的基础性法哲学契合
在法哲学的层面上,以人为本与权利本位具有内在的逻辑契合性,权利本位是以人为本理念在法哲学领域的体现。1.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观的哲学前提是以人为中心的社会观与发展观。马克思强调,认识社会的最终目的和归宿,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归根到底是为了促进生命个体的成长,积蓄生命个体的能量,提高生命个体的自觉,从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以人为本的哲学基础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权利本位作为现代法理学的基石范畴,其哲学基础是马克思列宁主义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马克思以历史唯物论的观点和方法,在历史和逻辑的有机结合上,令人信服地提出权利本位的必然性与合理性,解答了权利本位的成立条件。2.权利本位正确反映了法的主体性,即凸显了人在法律生活中具有自主性、自觉性、自为性和自律性,具有某种主导的、主动的地位;权利本位真实地反映了法的价值属性,它赋予和保障了人们各种权利和自由,所有这些正是以人为本理念的体现。
(三)完善法哲学基础上的构建和谐社会法治保障机制
法治是实现社会善治的根本性措施,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诉求。“徒法不足以自行”,理念的实现是建立在制度与机制的实行上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迫切地需要在法治的层面建构以下机制:利益均衡机制、民意表达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详言之,构建社会利益均衡机制的前提是重构社会各阶层、群体利益的表达机制。具体而言:首先,建构并疏浚社会各阶层、群体利益表达机制。要实现社会的民主法治和安定有序,就必须尊重并保障社会各个阶层和群体的现实利益。而在人们的现实利益诉求中,生存权和发展权无疑是最基本的权利。只有通过立法来调整国民收入的再次分配,建立利益均衡机制才能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其次,完善民意表达的法律机制,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民意的充分和自由表达是现代宪政国家所明确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让民意表达的更加顺畅,有助于建设一种发达和高效的政治文明。最后,健全纠纷解决的法律机制,化解社会矛盾。和谐社会并不意味着是一种没有矛盾的社会,而是能够合理解决矛盾的社会。因此,在以人为本、社会平等理念下建构一整套公平的矛盾解决机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而这套保障机制也必须以法治为前提和支撑。在建立制度保障的时候应当考虑各种制度框架的法哲学渊源,以最根本的哲学思维充分而深刻地考量人性、正义、自由意志等构成法律概念的基本命题,只有建立在牢固的法哲学基石上的各种制度框架才是科学的且可行的。
以人为本的法哲学思维表征为构建和谐社会提出了法律的权利本位取向,同时也是我们党的政策理论在法律领域的理论发展和实践体现;反之,以法哲学的角度分析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便为其探寻到了理论来源——人的自由意志。由此可见,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与法哲学基础上的法治的基本价值追求具有内在的逻辑自洽性,如何在接下来的探讨中继续深度发掘政党政策同法哲学视野下的法治理论的内在关联,并通过这样的联系寻找两者的最佳契合点,合理地处理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便成了我们今后必须深入研究的课题。
本文编号:32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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