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武警刑事责任中的关键词解释
发布时间:2016-03-06 07:50
论文摘要 任何一个法律定义都必须被加以严格的解释,使之具备更为严谨的适用范围。同样,对于武警刑事责任的适用,也面临着对特定词语的解释问题。本文认为,法律解释,应当在遵守文义解释的同时,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综合加以分析,做适当的变通处理——这种变通,可以是限缩性的,也可能是适度的扩张性的。
论文关键词 武警 刑事责任 解释
一、 对于“战时”的界定——武警刑事责任的适用时机问题
武警刑事责任,从广义上讲,应当属于军事刑法研究的范畴,这点在我国刑法中已经有明确的体现。 通过对军人违反职责罪的解读可以发现,《刑法》第十章要求的大部分军人违反职责犯罪,均与特定的“战时”时刻有关。我国《刑法》第四百五十一条规定:“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从解释学的角度上看,通常对法条的解释应当遵循文义解释的方法,在这种方法指引下,我国刑法所称的“战时”状态有且仅有五种。这种分类可以满足军队的作战任务需要,但是对参照执行军事刑法的武警部队而言,刑法对“战时”的界定似乎过于宽泛。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了武警部队的任务 ,第七条对武警部队承担的安全保卫任务进行了详细说明。目前,关于武警刑事责任中是否能够适用刑法所规定的“战时”状态,学界尚有重大的争议。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武装警察部队参与应对处置对暴乱、骚乱、恐怖袭击事件时,是否可以认定为“战时”状态这一问题上。
认为“武警部队参与处置暴乱、骚乱、恐怖袭击事件时不适用刑法所称‘战时’”的观点认为,对“战时”的解释应当遵循宪法的指引,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十八项的表述 ,将“战时”理解为战争状态发生之时。对“战争”的进一步解释表明,处置暴乱、骚乱、恐怖袭击事件并不属于战争的范畴。据此,武警部队执行的安全保卫任务具有维护国家内部安全的特性,故不应当将上述行为纳入“战时”状态。
本文认为,法律解释,应当在遵守文义解释的同时,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综合加以分析,做适当的变通处理——这种变通,可以是限缩性的,也可能是适度的扩张性的。对于“战时”的解释,就应当遵从“适度性扩张”的原则。我国刑法已经规定了“战时”的状态,另外也明确了“视为战时”的情形。这说明对“战时”的解释,应当分为两部分——首先,对于战争状态,诸如内战、对外抵御入侵之战、国土防御等行为应当认定为“战时”,这是“战时状态”的本质所在。
其次,把处于暴力刑事犯罪、恐怖主义活动行为威胁的区域称之为“战时状态区域”,将“战时”的范围扩大至紧急状态、暴力犯罪、恐怖主义活动等突发事件,则是考虑国家统一、领土完整,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安全。据此,本文认为,应当把“战时”解释为“一国全部或部分出现的非常事态”。 进一步地,通过对“战时”事实的存在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地描绘出“战时”状态的特点,即社会正常秩序或者社会内部和社会关系之间出现混乱、国家机关之间的管理体制失灵、人民的生命财产处于危险的威胁等。故只要满足上述特点,就应当认定是“战时”状态 ——而不论这种状态的产生的诱因是遭受战争威胁还是刑事犯罪行为。而严重暴力犯罪、恐怖主义活动所造成的侵害,往往具有区域性,对国家领土主权完整、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都会造成现实紧迫威胁,故应当将上述“暴乱、骚乱、恐怖袭击事件”纳入“战时”的范畴。
对于武警刑事责任而言,其根本目的在于遏制打击、预防和矫正武警刑事犯罪。普通刑法中的军人违反职责犯罪适用于武警部队表明,“战时”这一特殊的社会状态也应当被吸纳入武警刑事责任之中,使武警刑事责任得以更为全面地体现武警刑法的特质,能够为武警部队遂行多样化任务时提供更为清晰明确的法律支持,有效打击特殊时期下的武警刑事犯罪,从而达到规范武装警察个体和武警部队行为的目的。
当然,我们不得不承认的一个问题是,目前我国刑法中对“战时”的解释还存在不周延的现象,在立法效力、概念涵指、适用范围上仍存在大量亟需完善的方面,武警刑事责任“战时”争论,仅仅是整个刑法中“战时”争论的一部分,我们希望通过解释普通刑法相关概念的同时,不断完善和发展尚在襁褓之中的武警刑法。
二、“域外适用”的可能性探讨——武警刑事责任的适用空间的问题
关于武警刑事责任能否适用于境外,目前也存在有不同意见。传统意义上认为,武装警察作为维护国家内部安全稳定的武装力量,其法律适用范围应当仅限于我国境内。与此相适应的,即武警法律责任的承担也应当在我国境内,进而推论出武装警察的刑事责任也应当在我国境内适用。此外,由于武装警察,特别是内卫武警的任务,属于国内安全保卫任务,故具备相当强烈的警察属性、行政属性,进而得出武警刑事责任的空间效果应当限于我国国内的结论。这种观点,仅仅关注了武装警察的行政属性,却忽视了武装警察的军事属性,也忽略的武警部队的其他任务(如防卫作战)特点,无法全面概括武警刑事责任的空间特性。
武警法规定了武警部队的各项任务。其中武警部队在执行安全保卫任务时,具有明显的行政性,而在处置恐怖主义袭击和防卫作战时,又带有明显的军事性。目前,我国国内加强了对各类恐怖主义势力、分裂势力和极端宗教势力的打击,收效显著。迫使“三股势力”向境外转移。而周边国家打击恐怖主义活动的能力高低有别,部分国家的反恐能力低下,使其成为“三股势力”滋生的据点。这些“国外无力解决,国内亟需铲除”恐怖活动成为了国际联合反恐行动中重点打击的对象。
据此,武警部队面临着边境作战和跨境作战的可能。而跨境作战,将面临法律的适用和法律责任的分配问题。对于武警刑事责任而言,是否可以在他国境内有效适用的问题,本文认为,应当结合身份和境外行为两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我国《刑法》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此条规定了我国刑法的属人主义管辖原则。对于本条所指的“军人”,,刑法并未进行明确的界定。然而通过对其他法律我们可以发现法律对于军人的解释范围:《国防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法关于军人的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从该条法律来看,国防法中承认军人的身份包括了武装警察。那么刑法中是否可以同样认为军人的涵指包括了武装警察?本文认为,按照目前的刑法体例,仅仅在“军人违反职责罪”一章中规定了“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对于本章以外的“军人”身份所指,刑法并未进行说明。然而,鉴于刑法与国防法在法律位阶、颁布授权主体上的一致,根据准用性原则以及对法律的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刑法总则所表述的“军人”的含义实际上应当包含“武装警察”。所以,无论在境内还是境外,武装警察个体和武警部队都应当遵从刑法的指引,履行刑法所规定的各类义务,并对违反义务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故本文认为,武警刑事责任应当遵循属人主义的原则,可以在域外进行应用。
本文编号:32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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