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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解释性规则的法治化——以药品监管为例证

发布时间:2021-09-08 10:18
  药品监管部门制定解释性规则,是其固有权限所在。解释性规则包括抽象解释和具体应用解释。药品监管部门颁布的解释性规则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不具有法律规范效力,但对行政机关有直接拘束效果,对行政相对人有间接拘束效果。解释性规则对法院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但在药品行政诉讼案例中,更多体现了司法对解释性规则的尊重和援引。应考虑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方法,完善解释性规则的制定程序,并确保解释性规则内容的合法性。 

【文章来源】:学术交流. 2020,(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一、解释性规则的必要性和制定权限
    (一)引入解释性规则的必要性
    (二)解释性规则的制定权限
二、解释性规则的类型
    (一)抽象解释
    (二)具体应用解释
三、解释性规则的法律效力
    (一)不具有法律规范效力
    (二)对行政机关的直接拘束效果
    (三)对行政相对人的间接拘束效果
        第一,解释性规则可为相对人设定实体性要求。
        第二,解释性规则可为相对人设定程序性要求。
    (四)解释性规则的司法适用
四、解释性规则中运用的解释方法
    (一)文义解释
    (二)体系解释
    (三)目的解释
五、解释性规则的制度完善之道
    (一)完善解释性规则的制定程序
    (二)确保解释性规则内容的合法性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作为担保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内部行政法[J]. 章剑生.  法学家. 2018(06)
[2]国务院在行政规制中的作用——以药品安全领域为例[J]. 宋华琳.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4(01)
[3]专业领域中行政解释的司法审查——以工伤行政为例[J]. 胡敏洁.  法学家. 2009(06)
[4]论其他形式的行政法规范解释[J]. 高秦伟.  当代法学. 2008(05)
[5]制度能力与司法节制——论对技术标准的司法审查[J]. 宋华琳.  当代法学. 2008(01)



本文编号:339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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