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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保留死刑的现实必要性

发布时间:2016-04-28 09:35

  论文摘要:自从1764年贝卡利亚发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以来,对死刑存废的争议日益激烈,随着国际人权理论的发展,废除死刑似乎已成为当今世界的主要呼声。纵观当今世界,全球已有一百多个国家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我国的香港、澳门地区也已废除了死刑,发达国家中只有美、日保留了死刑。这些年,围绕死刑存费的问题,我国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专家学者与社会公众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立法机关居于现实立场,专家学者立足于普世价值和国际司法改革的大趋势,社会公众则根据本土文化和社情民意。从我国目前的现实出发,综合考虑法理、文化传统、社会舆论等,笔者认为,我国目前应保留死刑,但可以限制其适用,在兼顾我国本土文化背景和法治需求的基础上,与时俱进,逐步减少死刑的适用。

  论文关键词:死刑;历史传统;社会状况;限制举措

  一、死刑存废之争的由来

  死刑,又称生命刑、极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式。作为一种对犯罪分子的惩罚手段,其存在有相当长的历史了。死刑是以在实体上消灭犯罪分子的方式来达到惩治犯罪维护社会安定。这种手段的极端性、毁灭性、不可逆性,与只有一次的珍贵生命形成了不可调和的矛盾,人们对这种矛盾的不断深化的认识,以致质疑这种生命极刑的存在的合理性。自从贝卡里亚提出废除与限制死刑以来,关于死刑的存废问题的争议已经达两个多世纪了,时至今日,关于死刑的存废问题在中国仍然是存在一个广泛争议的问题。

  二、死刑保留论者的依据

  不过,既然死刑已经存在了,那么就必有其存在的理由,让我们先看看死刑保留论者的理论依据:(1)死刑体现了传统的伦理正义和报应观点。死刑本身具有公正性的体现,从中国的“欠债还钱,杀人偿命”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再到西方的“凡流人血的,他的血必被人流……”(《创世记》第9章)再到“以命抵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鞭还鞭”(《出埃及记》第21章),这些都是人类最原始、最淳朴的正义取向。(2)死刑是惩治犯罪最有功效最明显的手段方法。在理论和现实生活中,死刑这种手段对犯罪行为人以剥夺生命的方式对潜在可能的犯罪行为人产生巨大威慑力从而阻却减少犯罪的可能性和功效是真实有效明显的,也是其他手段不可比拟的。(3)死刑是预防个别犯罪最强极端的手段。死刑的适用直接剥夺了犯罪行为人的生命,也就断绝了此个体再有犯罪行为的可能性。(4)作为极端处置方式的死刑在适用上必然是慎之又慎,在仍适用死刑的国家都必然有一整套配合适用死刑这种处罚手段的完善的严密的法律程序和措施,以避免错判错杀和实现救济,在最大程度上保证审理和判决的正义。(5)依旧普遍存在的暴力犯罪和“同态复仇”观念的遗存是死刑废止的现实和情感阻碍。民众对犯罪行为人因畏惧极刑而放弃犯罪是有期待的,死刑仍是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的保留手段,同时,死刑可以满足广大民众对报复犯罪的情感需求。(6)死刑是相对而言低风险高效率的处罚手段。在必要且相当的情况下,生命刑比自由刑在防止再犯和避免逃避刑法方面的的结果效率要高。自由刑的执行要动用高成本的社会资源,要有地方关,有人管,还得有基本生活物资,还要面对越狱、规避法律的可能,而死刑相对而言就显得低风险高效率。

  三、死刑废除论者的依据

  尽管死刑保留论者提出了如此多理由认为应保留死刑,但是,仍然有许多学者认为应废除死刑,那么,他们又有什么理由呢?有人说,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认为死刑并不具有强大的威慑力,并指出,“有的国家时常发生拦路抢劫,为消除这种祸害,它们便发明了车轮斩杀刑;这个刑罚的怖,使抢劫暂时停止。但是不久以后,在大路上拦路抢劫又和从前一样了。”英国学者边沁也主张限制死刑的适用,他认为,应该将死刑改为终身监禁,在他看来,最给人恐惧的是持续的痛苦,而不是瞬间即逝的残忍场面,故终身监禁的威慑作用比死刑大。(1)对暴力犯罪造成的生命侵害,用死刑这种手段作为对价,不是应对侵害的正当报应。被侵害者的生命和损失不会因为对侵害者处以死刑而得到重生和弥补。这种与事无补事后死刑是国家意志的杀人,是大多数人情感的宣泄,在客观事实产生的损害是双重的,是滥用公权力的表现,背离了理性合理的刑罚。(2)死刑在预防广大民众犯罪的作用一般。正如犯罪行为人犯罪不一定是不畏惧死刑,而广大民众不犯罪也不全是因为死刑的震慑,而是遵循内心的善良的指引。死刑对犯罪的一般预防的这一功能并未真正实现。(3)作为极刑的死刑是与保障人员和刑罚目的背道而驰的,当今社会各个国家都反对刑讯逼供、肉体刑罚等不人道的做法,更何况是死刑这种漠视生命不可往复的极刑。(4)虽然慎用死刑的观念深入各个国家的法治意识,但实行起来仍无法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这是执行死刑无法弥补缺憾和不可调和的矛盾。死刑的不可逆转性,是推行废止死刑的有力原因。(5)死刑讲求的是因果报应,这种同态复仇的理论已与现在文明渐行渐远。

  四、中国应该保留死刑

  如此看来,两种意见都有其道理,正可谓旗鼓相当。下面我就这个问题谈下本人的一些认识。
  刑罚的作用在于通过对犯罪分子的处罚以达到防止和减少犯罪的目的,这就要求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比,其所受到的刑罚必须大于其犯罪给其带来的好处,因此,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正是居于这样的考虑,其制定的法律才能达到其预期目的。死刑作为一种直接剥夺犯罪分子的刑罚,对犯罪时有一定的震慑作用的,有利于防止和减少犯罪。但由于其方式较为残酷,因此,近代以来,随着人权理论的兴起,出现了大量提倡废除死刑的专家学者,他们提出了大量的理由来说明废除死刑势在必行。我认为,按照目前的发展方向来看,死刑的废除确实是历史的必然,但就目前的中国的国情来说,还不具备这种情况。
  (一)历史传统的影响
  我们必须看到的是,目前提倡应废除死刑的基本上限于理论界和学界的专家学者,而社会上大多数其他民众仍然是难以接受的。我国是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的国家,封建时代的一些刑罚思想已经根深蒂固的植入了民众的思想,古代的“杀人偿命,天经地义”,“杀人者死,伤人者刑”,“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等至今影响着广大人民群众。由于至今为止广大民众普遍没有受过较高的教育,其思想无法达到和那些专家学者相同的高度,也就无法接受废除死刑的提议。在他们看来,杀人就必须偿命,否则就是不公平,这是和中国几千年来的传统分不开的。“无论是奴隶制王朝,还是封建王朝,极端的专制,都使得统治者极端的不信任人民,用酷刑镇压人民的反抗几乎成为他们必然的选择:重重盘剥之下、长期战乱之中,人民一贫如洗,除了生命他们一无所有,当人连生存都成为一种奢求的时候,自由也就显得微不足道,正因为如此,自由刑对贫苦大众似乎一直没有太大的威慑力,财产刑对于那些一无所有的人而言根本就没有任何执行的可能性,这进一步激发了统治者用酷刑、死刑耻辱刑去压制老百姓。三千年的中华文明史,给中国人留下了极其恶劣的法律意识,尽管时过境迁,但重生命、轻自由的习惯仍牢牢留存于民族的血脉之中。”所以,我们经常会看到,当某个犯罪分子罪大恶极没有被判处死刑的时候,社会舆论就会表现出一种愤愤不平的倾向。如果国家一意孤行,坚持废除死刑的话,必将承受极大的压力,而且难以得到普遍的服从,民众只能是以“外在观点”来看待法律,这样的法律在施行过程中就会遭到巨大的抵制力,司法也会失去其权威,这会导致社会的极度不稳定。


  (二)我国目前的社会状况下的选择
  我们必须看到的是,首先提倡废除死刑的是那些欧美发达国家,像欧洲,目前只有极少几个国家仍然还保留死刑,其余国家都已废除了死刑。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欧洲的经济和文化均已发展到了一个相当高的程度。文化程度高,民众相对会比较理智、文明,犯罪的可能性就低;经济发展程度高,社会保障制度健全,就少了很多因为经济原因犯罪的;另外,欧洲的其他各种制度均已比较完善健全,这使其更具备废除死刑的社会基础。而反观中国的现状,虽然经历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经济文化有了较大的发展,但必须承认的是,中国的发展是相当不平衡的贫富差距悬殊,还有许多地区的人民仍然过着极度贫困的生活,他们甚至连温饱都还没法解决,他们没有受过什么教育,在他们思想中,往往还存在着“杀人偿命”的想法,对于那些专家学者的提议是还无法理解的。总体上而言,我国的国民素质也还较低,犯罪的现象依然很严重,主张废除死刑的主要理由还是处于保障人权,但是,在一个社会还不是很稳定的情况下废除死刑,就以故意杀人罪而言,废除死刑保障了他们的人权,但是,那些被害人的人权又如何来保障呢?另外,还有很多人认为贪污贿赂这类经济犯罪也应该废除死刑,但是我国目前贪污贿赂现象异常严重,一旦废除死刑,贪污腐败的现象是比更加严重。因为我们都明白,在中国没有真正的终身监禁,所谓的无期徒刑也并非真正的无期,大多数十多年后就刑满释放了,这样的刑罚威慑力和死刑明显无法相提并论。因此,可以说,我国目前还不具备废除死刑的社会基础。
  再者,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建设时期,各种矛盾还比较突出,对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犯有必要依法适用死刑。毕竟,死刑作为一种直接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对犯罪分子还是有较大的震慑作用的。至于那些提出废除死刑的专家学者提出的死刑没有明显的震慑作用的观点,我认为是有失偏颇的。任何一个珍爱生命的人,都会对死刑有畏惧心理,从而尽量控制自己不去犯罪至少不去犯那些严重的罪行。正如西南政法大学陈忠林教授说的“至于说死刑对遏止腐败没有太大效果是站不住脚的,生命对绝大多数人来说是宝贵的,说一个人宁愿用其他东西来换最宝贵的东西,就是违背最基本的常识”。同样的,死刑对于其他犯罪也是如此,因为生命是最宝贵的。他们举出的一些用于支持其废除死刑的例子,我认为也是没什么说服力的。比如说秦、隋滥用死刑,均二世而亡。其实,说起来,秦、隋二世而亡的原因绝不是如此简单的,很多历史事件有必然也有偶然,比如杜牧说的“东风不与周郎便,铜雀春深锁二乔”。况且,保留死刑绝不是要滥用死刑,任何事情都有个度,超过了这个度即使再好的制度也会往相反的方向发展,正所谓物极必反。
  (三)当前民意的影响决定了保留死刑的必要性
  民意不能都成为法律,但法律绝不能无视民意。无论对于什么社会、什么国家而言,民意都是至关重要的。西方的社会契约论认为国家就是人们通过契约建立的,他们让渡出自己的一部分权力给国家,让国家来更好地保障他们的利益,国家是公民公共意志的体现,如果国家违背了公共意志,公民有权推翻它。当今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意志是国家意志的基础,决定了法律制定、修改应当遵循主流民意,而不能违背了社会普遍的是非善恶观,只有这样,才能得到人民的支持,国家才能长治久安。即便是中国古代的专制统治者尚知道“得民心者的天下”的道理,知道“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当前,绝大多数民众都不赞成废除死刑,每当有学者提出废除死刑的时候,都会引起一片骂声。
  (四)当今中国废除死刑的代价太大
  中国目前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虽然中国的国民生产总值已居世界前茅,但是平均到个人的话就很少了。一些西方国家之所以废除了死刑是因为他们有与死刑威慑性相当的刑罚,例如终身监禁,而中国没有。有些人会说,中国也可以实行终身监禁。但是,想一想,假如中国真的把所有的死刑犯都改为终身监禁,加上那些无期徒刑的,那么建造监狱,看守犯人,犯人的医疗费以及老年犯人的养老费用等支出会大量提高,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沉重包袱。很明显,在目前我国连社会公众的民生问题都难以解决的情况下是难以负担得起的,而如果国家无法提供这些资金,完善设施,那么或许会有犯人因为条件设施不够完善而死于狱中,果真如此,必将又产生出新的人权问题,因此,目前的中国还不具备废除死刑的物质基础。

  五、我国限制死刑的举措

  如今我国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限制死刑的适用:(1)死刑适用范围的限制。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我国刑法只有少数条文规定了死刑,而且只适用于犯罪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特别重大,情节特别恶劣的犯罪分子。(2)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刑法典规定,对于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最高只能判处无期徒刑。还规定:对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判处死刑,最高只能判处无期徒刑。(3)死刑适用程序的限制。刑事诉讼法和刑法规定: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一审。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除外,都应当一案一报,逐级复核,最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执行没命令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后,才能将死刑犯交付执行。(4)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制度。我国独创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制度,简称死缓制度,是指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的制度。2011年2月最新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还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这些制度有效地限制和减少了死刑,因此,可以说我国并不存在滥用死刑的制度。
  当然,由于死刑的不可挽回性,有时候是有可能因为错判而导致不可挽回的错误的。现实中,也确实存在着死刑犯被执行死刑后过了好几年才发现真正的凶手另有其人的现象,但我认为不能因噎废食。这些问题即使无法完全避免,但是可以通过其他方法尽量减少的。例如,可以通过进一步完善健全死刑案件的程序控制,尽量减少因程序性问题出现的错判、误判;可以在立法中尽量减少那些犯罪性质不是那么严重、取消其死刑民众不是那么难以接受的死刑;尽量排除死刑犯案件审理中的主观性,对于存在疑点的案件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等。

  六、结语

  对于死刑,由于其直接剥夺人生命特殊性,存在着极大的争论,关于死刑存废的各种理论都有其合理性和不合理性。总之,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基于死刑的效益性和公正性而言,对于一些特定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保留死刑是必要的,但随着国际人权理论的发展,死刑的废除又似乎是大势所趋,但对于死刑的存废的各种观点都是一种主观的判断,相信随着人类认识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类对死刑的认识也会不断深化,有待于我们继续探索。就目前而言,中国仍有保留死刑的现实必要,在中国,废除死刑的时机还不成熟。



本文编号:39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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