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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中国模式研究

发布时间:2016-04-28 08:50

  论文摘要 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主要是以我国现有的司法体制为基础设立的,是中国特色下的新发展。其中,非法证据的排除适用于庭审阶段,在整个刑事诉讼中都有体现。在具体应用中,我国在排除已形成非法证据的同时,重视对非法证据的遏制。本文主要阐述了中国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就实际应用中存在的现实问题进行探讨。

  论文关键词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中国模式 司法体制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的设定和发展在西方法治健全的国家较为成熟和普遍,1994年,我国颁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45条规定:“凡经查证,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属于有效证据。”这是现行较早的、和非法证据排除相关规则有关的法律条款。2010年6月颁布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对非法证据的相关界定和排除问题做了完整的规定,从此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开始设立。2012年3月《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订,针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问题,给出了较为系统全面的新规定,因此,本次刑法修正中,全面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这次修订具有历史性意义,全面标志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升级。

  一、 中国特色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模式

  在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属于司法领域范畴,在结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上,实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一过程与国外所制定的规则存在诸多不同,因此,我国制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中国特色。
  (一)我国非法证据的排除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
  在我国,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无论是审判阶段还是相关的侦查起诉阶段,都需要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在国外,这一点只存在于审判阶段。一般来说,在案件审判之前的程序中,对案件的结果不存在决定作用。只有通过审判的程序,才能确定被告人是否被定罪。非法证据排除在整个证据规则中有着重要地位,该规则能够有效避免非法证据的存在对裁判者产生的消极影响。从理论层面进行阐述,审判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才是有意义的。但就目前来说,我国非法证据的排除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不仅在审判阶段,还要在侦察和审查阶段进行非法证据的排除,主要是由我国现有的诉讼制度和司法体制决定的。首先,我国的诉讼制度设计理念并不是西方以审判为中心,无法在排除非法证据时只强调审判程序。其次,我国现有的司法体制公、检、法这三方之间的关系是相互配合和制约的,难以将审判机关将公安和检察院提供的证据进行排除。此外,由侦查机关进行非法证据的排除工作,能够有效提高侦查机关证据搜查的真实性,作为侦查机关,要充分发挥自我排查的作用,不能对非法证据只是进行简单排除。从根本上讲,侦查机关内部部门之间对于刑事案件侦查时也存在相互制约的关系。
  (二) 我国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依据相关法律条文,被排除的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而国外其他国家规定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并没有证据资格,在庭审中无法当作证据使用。由于我国特殊的法律环境,非法证据只有进入诉讼过程,才能以非法证据排除在外。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在我国,不少法律人士建议学习和借鉴英美法系的相关做法,在案件审理之前,对相关的证据进行审查。但这种建议较为理想化,与现阶段我国的社会具体情况不符。原因主要有:一是我国的审判资源与相关的法律需求存在矛盾,必须要建立健全一套主要针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审查制度,并配专门法官,对非法证据进行提前审理,当前我国的法律资源并不是很充裕。二是我国实行法院独立审判原则,在这种情况下设立专门的非法证据排除法官,其司法行为、案件审理和非法证据排除等行为,和目前我国现有的法院审理存在不对等的现象。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对非法证据的排查规则,并对非法证据予以重视,还要加大力度打击非法证据,将其扼杀于摇篮之中。国外主要对合法证据进行搜集,并对已形成的证据进行排除。我国的司法体制较为特殊,,相关诉讼程序中对非法证据的排除缺乏经验,在重视排除已形成的非法证据的同时,对一些还未形成的非法证据进行预防。因此,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在侦查过程中,人民检察院要注意履行侦查监督职责,通过受理有关人员的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审查批准逮捕等途径,发现并调查涉嫌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一旦查证属实,轻者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法条是我国应对非法证据的重要依据,并与我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对推动我国法治进程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二、 探讨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现实问题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以我国司法活动的相关经验为依托,紧密结合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国情,制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与国外相关规则存在着明显差异,具有中国特色。
  (一) 审判程序中的庭前会议对非法证据是否应当排除
  《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使案件审判的程序逐步完善。其中,一审程序有效实现繁简分流,在确保平等公平的基础上提高诉讼效率,并与庭前会议进行配套使用,同时协调统一。从相关程序层面进行分析可以看出,这项举措主要是为庭审做必要的前提和基础,为了保证正式开庭的顺利进行,从而提高审判效率。
  庭前会议的主要目的就是为庭审做准备,因此,案件的主要诉讼主体均需在场,其中任何一方没有参加,都不能达到为开庭做准备的最终目的。在庭前会议中,需要就法庭中可能出现的相关问题进行提前沟通,针对能够确定下来的事项和程序进行明确,了解相关的具体情况,并听取意见和建议。此外,还需要对法庭上对非法证据的调查范围以及具体方式方法进行安排和规定,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确保庭审的顺利进行。所谓庭前会议,即是对案件涉及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解,广泛听取意见,积极安排庭审事宜。开庭之前的准备是庭审的顺利进行的必要的准备工作,可以确保案件当事人在庭审前依法拥有阅卷权。根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况,当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时,需要将案卷的详细资料和相关材料一并交予,将案件当事人、相关辩护人以及诉讼代理人集中起来,就案件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交流和讨论,并就该案件提出自己的意见,并表明自己的态度。


  (二) 法庭审判中对非法证据的进行要提前调查和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5条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应当先行当庭调查。”当《刑事诉讼法》重新修订,在搜查证据要在合法性的基础上,由检察院证明其合法性。无法证明时需要请相关人员出庭解释情况。在法庭审判中,对非法证据是否进行提前调查和排除,成为了需要关注的问题。对于刑法修订案中没有对“现行调查”进行明确规定,并不是疏忽所致,主要是因为涉嫌非法取得被告人供述的调查较为复杂,且难度大,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法庭审理无法顺利进行下去,甚至会出现审理过程中秩序混乱等情况的发生。此外,先行调查的非法证据要先行认定和排除,若受现实情况限制,先行调查就失去了原本的涵义。依据我国国情,现行的法院独立审判制度,法官依法不享有对非法证据独立认定、排除的权利,这些问题都是实际存在的,使得先行调查没有太多的意义和作用。因此,我国刑法修订案中并没有对先行调查予以明确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对先行调查没有进行明确规定,但法律并没有禁止先行调查的行为,从另一个角度进行分析,审判长拥决定先行调查的权利,这就需要审判长针对案件的不同情况,并作出相应的决定,这种规定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符合我国针对非法证据定案的依据,并与之相匹配。此外,在我国,计提的审判环节中,针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问题,可以积极借鉴别国优秀的实践经验,从而提升我国法治水平。以德国为例,德国法院的审判环节中,针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依据案件的不同有相应的判决,尤为重要的是该审判阶段与非法证据可以统一进行,这种做法也与我国的具体情况较为符合,有助于法律的有效实施。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与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要相互适应和协调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较为系统、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有关事项逐一阐述,是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则正式确立的标志。自该法颁布一来,在司法实践活动中,为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案件提供了较为积极的借鉴。此外,通过现实的具体实施,由于对非法证据的排除缺乏相应的经验,以及我国司法体制的局限性,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工作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有些部分和我国具体实践不相符,需要我们在实践的过程中不断完善和总结。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基础上,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规则,并以我国排除非法证据的含义作为定案依据,而非证据资格,同时,刑法修正案中还有部分内容是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发展和延续,但是新修订《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中部分内容没有吸收,如先行调查。又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13条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法庭上提供的证人证言也纳入“非法证据”的范围和排除的对象,并要求“举证方应当对其取证的合法性予以证明”,但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主要是对控方的相关证据,因此需要检察机关对证据的合法性搜集进行证明,并对该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在内容上对这两部法律进行分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与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着部分相同之处,还存在一些不同之处,需要从法律效力上对这两部法律之间的关系进行处理,这些问题就必须由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生效实施后进行处理和解决。也就是说,《刑事诉讼法》作为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基本法,其效力远远大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三、结语

  在我国的司法体制领域,为了更好的实现对理性中不足的客服,降低冤案的发生频率,在保障人权的呼声中都将任重道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正式设立,并在具体实践中贯彻落实,从根本上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的发展程度以及公民权利保障的范围。因此,在现实的司法活动中,我国排除已形成的非法证据,重视非法证据的遏制,并阻碍其形成。由于对非法证据的排除缺乏相应的经验,以及我国司法体制的局限性,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工作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有些部分和我国具体情况不符,需要我们在实践的过程中,不断完善和优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中国模式。



本文编号:39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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