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现存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6-04-28 08:20
论文摘要 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作为新型的证据出现,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合理有效的保障,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也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构建。作为法律工作者有义务对电子证据的收集、取证、质证、认定等进行全面而深入的研究。基于此,本文就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分析了其中的不足,探讨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论文关键词 电子证据 民事诉讼 新型证据 收集 取证
全球化已经是当前国际互联网的发展趋势,由此,一个新的信息时代得以来临。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的重要性日益提高,许多有关法律事实的认定,如知识产权、计算机安全、电子隐私等因素,都必须依赖于电子证据,甚至政府的行政行为,也需要电子证据予以保障。需要指出的是,高科技性和易破坏性是电子证据的内在属性,这就使得传统的证据无法完全适应当前的情况。为了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并适应当前信息社会的发展趋势,世界各国立法部门和法学界,都对于电子证据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重新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其中,我国司法界也进行了相应的实践,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可以肯定的是,随着未来人类世界科技的进步,必须全面、科学、彻底的对于电子证据的认定、收集和使用进行研究。本文基于民事诉讼,对于电子证据在其中的应用进行分析,指出其中存在的不足,并探讨相应的解决措施。
一、当前我国电子证据的不足和缺陷
(一)无完善的法律作为保障
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为电子证据提供有利的法律依据作为支持,传统证据的规定中,部分内容甚至对于电子证据产生了阻碍,使得某些电子证据在实践中无法被采纳。因此,电子证据的立法进展远远落后于当前信息社会的发展实际,许多案件由于没有电子证据支持,无法得出公平的裁决。反观西方国家,立法部门却十分重视对于电子证据的相关立法。目前,有关电子证据的立法,往往只局限于电子证据本身,没有涉及对其合法性、证明力进行规定,这就使得法律远远滞后于实践。此外,当前法律对于电子证据的举证、质证等决定证据有效性的关键程序上,也没有完善的法律作为依据。目前,不论是法律还是相关司法解释,有关电子证据的内容多零散,没有完整的体系,具有约束性的刚性条款较少,存在着“无法可依”的现象。
(二)无法简易的进行收集和认定
电子证据相对传统证据而言,有着迥异的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原件提取,以及拍照、复印等手段,可以非常轻松地对于证据进行提取,如书证、证人证言、物证和试听证据。但是,对于依靠计算机运行而产生的电子证据而言,由于无体型,极易被人改动,这就使得进行认定较为困难。电子证据的高科技性决定了,只要掌握相关的信息技术,就可以较为轻松地对于电子证据进行改动。此外,电子证据本质就是二进制的编码,因此,存储时就有着较大的风险,一旦遭受不法入侵,就会导致证据的损毁,甚至是灭失。相对而言,传统证据在收集、保存和认定,就变得非常的方便,相对风险极低。
(三)无健全的权威鉴定机构,缺乏足够的专业人才
不同于普通证据,对于电子证据的效力进行认定时,必须要依赖于信息技术,这就对于专业技术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但是,在实践中,我国司法人员多不具备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因此,有时固然意识到了电子证据的重要,也因为这一客观条件的限制而无法进行有效的提取和认定。此外,权威机构稀少、专家的稀缺,也是摆在眼前的难题。如今,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都对于电子证据的鉴定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受限于现实实际,往往无法得到真正的实施。此外,对于电子证据进行提取和鉴定,需要的主要是信息技术水平,成熟的司法鉴定表人员并不一定能完成对于电子证据的提取和鉴定,因此,必须要加大对于信息人才的培养,并且建立具有较高专业性的鉴定机构,,对于电子证据进行提取和鉴定,以保障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正当性。
(四)认定和保全电子证据的机制不完善
民事诉讼实践中,电子证据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其重要的作用甚至是不可替代的。如今,许多违法犯罪行为借助信息技术就可以实现,不会在现实中留下物证痕迹和身体的接触。但是,目前我国并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来规范电子证据的认定和保全的流程,以及其中的具体措施,亟需加以发展和完善。
二、对于我国电子证据完善的相关建议
(一)加快立法脚步,实现“有法可依”
有法可依是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就无法指导具体的司法实践。客观而言,立法是一个极为复杂,涉及面较多的过程,因此绝对不能一蹴而就,而是要经过一定的过程,不断地进行发展和完善。在当今的实践中,真正能够对电子证据形成掌握的,往往不是司法部门,或者政府的执法部门,而是在于网络服务的提供商和运行商。因此,在举证责任上,普通公众自然无法与网络服务的提供商和运行商相比,这一客观的现实要求我们,必须要建立符合实际的电子证据举证责任。例如,在一起案件中,法官需要原告提供相应的电子证据,用以认定法律事实和法律责任,这就必然会提高原告的诉讼成本,原告需要耗费大量的精力去收集证据,司法审判工作的效率也无法得到保证,甚至会影响到整个案件的公正处理。因此,在对于电子证据的法律制定中,要通盘考虑各种情况,尤其是对弱势当事人的保护,否则,不仅弱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无法得到保护,甚至有损法律的公正和权威,对于信息技术在我国的发展也是极为不利的。
电子证据虽然具有其特殊性,但是在民事诉讼中,仍然是证据的一种,必须遵守民事诉讼法律对于证据的一般性规定。在审理中,对于电子证据,原被告双方及其代理人,可以对于电子证据进行质证,而后由法官对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进行认定。相对于其他形式的证据,无形性、可恢复性和易毁坏性是电子证据的特点,因此,在质证的过程中,必须有专业的人士进行检查,并且制作法定的勘验检查笔录。在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若想证明案件事实,就必须严格的运用证据,这就要求,法院必须对于证据进行严苛的审查和判断,最终保证司法审判的进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
(二) 加快对收集、认定和保全电子证据制度的完善
当前的我国法律中,尚无对于电子证据进行收集、认定和保全的确定性和总体性规定,因此,必须加快立法脚步,制定相应的法律作为依据,而后依照法律,制定完善的细则。在对于电子证据进行收集的过程中,必须要坚持“程序正当”这一原则,这也是法治社会的核心要求,否则就不能被法院采信。此外,当前我国民事法律是单行法律为主,区别于《刑法》主导刑事法律的情况,因此,应当借助这一优势,制定相关的单行法律,并且辅之以完善、严格的审查制度。对于电子证据,要仔细、全面的审查来源,审查不仅包括内容的真实性,还要注意,这一电子证据是否有可能被涂改、伪造和删减。此外,要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以合法的工具进行收集,并且杜绝过度收集,收集的内容必须和要认定的法律事实存在着联系。
电子证据的保全制度也是非常重要的环节,需要格外加以重视,首先,要对于计算机数据进行有效的保存,并且建立相关的规则和流程来进行规范;其次,要按照实际情况和法律的要求,保证电子证据的保存时间;最后,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要制定一定的限制条件,防止权力的滥用。
(三)对于电子证据进行全面的审查
电子证据如同其他证据,在程序和实体上不能存在瑕疵,否则就不能保证法院对于法律事实的确认,影响判决的公正性,因此,在进行民事诉讼的审判实践中,相关司法机关要严格、全面的进行对电子证据的审查。具体而言,就是对于有争议,或者存在一定瑕疵的电子证据进行审查,弄清其中存在着的疑点。实践中,应当依靠专业人士,或者是权威机构的鉴定结论,法院亦应当对于电子证据进行考核、推理和判断,而后在弄清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对于影响案件进行的疑点和瑕疵,进行重点审查。需要注意的是,要注意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如果电子证据可以和其他证据形成一个证据链条,彼此之间可以相互作证,那么就可以作为有关案件法律事实认定的依据,相反,如何电子证据和其他证据所证明的法律事实存在着极大差异,那么,为了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就需要慎重的对待电子证据,不应将其采纳为判定法律事实的标准。此外,对有缺陷的电子证据一定要进行全面审查。即使当事人一方对对方提出的电子证据不接受,但经过仔细调查,并结合具体案例,对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完整的证据链自然形成的,是可以确认事实存在,该法官在判决的时候应视为可信的证据。假如双方当事人都对提出的电子证据认可,那么即使电子证据本身有缺陷,其证明力也是可以被认为的。因此,对电子证据要尽可能的与客观事实进行比对,全方位核查,要重视对电子证据在案件中证明力的看待。
(四)做好鉴定人员对电子证据鉴定的培训工作,提高对电子证据的鉴别能力
目前,我们随已经确定了一些高科技知识型员工,对电子证据的鉴别机构有待进一步健全。为了紧跟信息技术环境下快速公平的判案,我们不仅要培养办案人员的信息素养,还要提高他们的计算机运用能力,特别是电子证据的专门鉴定人员,要专题培训,专门训练,使他们尽快掌握提取、收集、验证、鉴别电子证据的专门人才,尽快成为专业的电子证据的鉴定专家,以提高电子证据在审结案件中的运用。此外,还要建立以社区为导向的专业鉴定机制。通过向社会选招有电子信息专业的专门人才纳入案件审理的司法队伍中,或是专门外出学会识别电子证据的方法,或在研究国外引进识别技术的基础上出国学习深造,然后重点培养相关人员。同时,建议在高等院校大学的课程里面开设电子证据鉴别的专业课,培养专门人才,以适应信息技术新形势下的社会发展的需要。
总之,电子证据作为民事诉讼中新型证据,是时代给我们法律工作者提出的新课题,我们要转变观念,切实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发,本着全力维护社会公平、主持正义的原则,从构建和谐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去做好我们的工作。我们要敢于担当,勇于探索,充分发挥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应用的作用,为维护和谐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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