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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协同创新法律风险防控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6-04-28 08:10

  论文摘要 协同创新作为一种新兴的创新体系,在行业细化和专业化的背景下,发挥着保持创新势头的重要作用。协同创新主要体现在知识的共享合作,因此不可避免地就会产生知识产权纠纷。这些纠纷在产生之前表现为各种各样的法律风险,譬如知识产权仿冒风险、流失风险等,风险的存在严重阻碍了该新兴体系的推广运用,协同创新涉及到政产学研各方面,因此有效的解决方案应当各主体在能力范围内出谋划策,优势互补,从不同的角度弥补缺陷,防治风险。

  论文关键词 协同创新 知识产权 法律风险

  协同创新通过打破创新主体间的壁垒,使人才、资本、专业、技术、信息等创新资源有效汇聚,实现创新主体间资源有效汇聚,实现创新主体间深度合作,收益共享,风险共担 。该创新模式的核心要义体现为整合政产学研用等多主体的优势力量集中攻关,提高创新能力,更新创新体系,实现创新的效率化和质量化。法律上与创新相伴且联系最紧密的权利当属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任何创新体系中都难以绕过的法律维度,协同创新的性质决定知识产权共享,知识产权的共享与保护机制又影响着各协同创新主体的积极性。两者互为前提,相互促进,却又存在着冲突。Narayanan.V.K曾指出,知识产权风险、竞争风险、组织风险是合作创新面临的三大风险,其中知识产权风险排首位 。基于对协同创新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系统研究比较薄弱,本文将系统地从具体风险和所具危害两个方面进行探讨,并对存在的风险提出防控建议对策。

  一、协同创新知识产权仿冒风险及危害

  知识产权本身具有垄断性,其鼓励创新与规则竞争、控制私密信息与保证公用信息间的矛盾一直难以解决。而在协同创新中,一方面需要创新主体投入优势资源和技术秘密等已有的知识产权,另一方面围绕一项产生的知识产权有不同的利益主体。协同创新与知识产权涉及的各种利益,既有专有性,也有多样性;既有一致性,也有冲突性 。多方面多主体导致互相间的平衡更难掌握。因此对于协同创新主体而言,知识产权更多地表现为约束,而挫伤创新主体的积极性 。再者,协同创新要求双方紧密联系,共享知识与技术,而且越尖端的科技越需要大量沟通。在这个过程中,知识难免出现外溢现象,同样会造成仿冒风险。由此可知,仿冒风险最大的危害在于直接降低了知识产权共享的信心,大大增加了协同合作的顾虑。同时,还存在参与创新的人员离职后到其他企业工作,将相关技术带入其他企业的情况。如亚什兰许可和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北京天使专用化学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瑞仕邦精细化工技术有限公司、苏州瑞普工业助剂有限公司、魏星光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魏星光原系天使公司工作人员,有机会接触到涉案专利方法的完整生产流程,后离职成立瑞普公司,并使用亚什兰公司专利生产产品,在被告未提供进一步相反证据的前提下,根据本案具体情况认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侵犯了涉案专利权,瑞普公司和瑞仕邦公司构成专利侵权 。
  另一方面,从最常见的商标、形象等具体存在,到域名、技术乃至音乐等抽象存在,知识产权借以存在的媒介不断增加,仿冒行为的界定条件也千变万化。同时,互联网导致的信息爆炸使得知识的使用频率较以往大幅度提升,创意作为吸引眼球的要素受到极大重视。但是,正因信息的庞大,创新难免出现重叠,此时知识产权的约束作用自然与如何界定恶意仿冒与无意重合以及如何处理也变成了风险的一部分,行为是否应当被划入“仿冒”这一概念之中也是探讨点之一。正是因为主体间的利益诉求不同和难以估量及界定的诸多因素导致了知识产权仿冒风险的产生。仿冒行为的定义一直不明晰,特别是在信息展示形式愈发多样化的今天,其概念范围延伸之广远超从前,这也导致了该风险的危害辐射面极广。

  二、协同创新中的“公地悲剧”与“反公地悲剧”及其危害

  在协同创新圈内,知识产权原所有者在贡献出资源后,其所有的知识产权的专有性被大大淡化,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为圈子集体所有,这样一来,各主体使用专利的成本大大减小,而加入这个圈子是以付出自身资源为代价,因此更是加剧了专利的滥用。协同创新过程中必然会产生新的专利,新的专利根据合同法规定为研发者所共有,坐享其成无疑是每个成员都难以避免的心理,享有专利、转化专利的速度远高于产生专利的速度和整个研发的进度,加之专利的滥用,直接导致的后果可能就是协同创新的失败。这即协同创新中的“公地悲剧”,其主要表现在对相互知识产权的滥用。任何“公地悲剧”的本质都是个人私利驱使,体现为多用少出,但凡有一主体出现这种情况,其他主体或跟风效仿或严厉指责,所产生的后果往往是导致后期无新专利可共用或者是加剧联盟离心力甚至直接导致联盟分裂。
  与“公地悲剧”相反,“反公地悲剧”体现在,公地内每个人都拥有劝阻其他成员使用该资源或者互相设置障碍的权利,导致每个人都只拥有名义上的使用权却无法实际使用,致使资源闲置和浪费。反公地悲剧在协同创新风险上表现为产权零碎,缺乏有效的使用和整合。在当今知识产权制度背景下,企业生产的两个趋势是很明显的,一个是生产技术的不断综合化和复杂化,另一个则是技术不断被专利化 。两者看似无矛盾的发展趋势往往会产生一种新情况,即一种共同研发的成果各项专利往往分散在不同的专利人手中。专利本身带有的专有性赋予了专利所有人阻止他人使用专利的权利,因此,对于诸多不同专利组成的新产品,为了避免专利侵权,在生产前就必须获得专利所有人的许可。然而专利联盟中,有时由于有关专利分散在不同产业链的不同阶段,还会出现双重或多重支付专利许可费问题 。再者,在巨大专利基数掩盖下的不起眼的微型专利或被遗漏,这些专利所有者可能会在产品生产时借机向生产者索要高额的许可费。“反公地悲剧”是私利明面化表现而产生的悲剧,显而易见违背了建立专利联盟的初衷,淡化了圈内圈外使用专利成本的界限,致使专利联盟形同虚设,重新使经济成本成为了阻碍协同合作创新的首要因素。



  三、协同创新知识产权淡化风险及危害

  此类风险主要体现为商标的淡化问题。商标淡化,也称商标稀释,有学者表述为:“将他人夙著盛誉之商标使用于虽非同一或同类商品,或完全不致发生误认混同之各种各样之商品,以致该著名商标之标志性被冲淡或变弱之现象” 。这里指的夙著盛誉之商标显然是指驰名商标,而这也正是绝大多数学者所主张的,即商标淡化是针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而言的。
  国内学者李明德认为“商标权不是就标记本身所享有的权利,而是就商标所代表的商誉享有的权利” ,驰名商标因其显著的声誉承载着巨大的商业价值,投机者通过在与驰名商标无竞争关系的领域建立与之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借助其在公众心目中良好的形象,提升自身竞争力。在人们的感知世界中,特定的驰名商标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之间,存在着一种必然的联系 。将驰名商标冒用到不同的领域,比如将“星巴克”用于防腐剂制造,将“海尔”用于兽药领域,都会使消费者对原有驰名商标的产生疑惑或者偏见,甚至会扭曲原有品牌形象。这种强行扭曲驰名商标与特定商品间的联系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因此无论冒用商标使用者是否在主观上存在故意,都已经形成了淡化商标对驰名商标的名誉产生巨大损坏。
  在同个行业内,由于注册商标领域的差异而导致商标被搭用所产生的纠纷已然复杂难决,更何况协同创新紧密联系的各个企业。当协同创新共同研发出某项产品时,并且此项产品在业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亦或者参与研发的某个企业具有很大的知名度,某些投机取巧的协同创新参与者就会打着这些旗号经营自己的产品,尽管能够在短期内扩大市场,但其明显违法或者打着法律擦边球的行为却始终是企业自制的定时炸弹。仿冒商标者拉虎皮做大旗的行为往往发生在协同创新中后期,在合作达到一定深度后才借着知名商标合作伙伴的商誉提升自身的影响力。由上可知,知识产权尤其是商标的仿冒淡化所产生的危害是双重的,并且具有持续性,这无论是对于各合作主体的发展还是对联盟的维护稳固都会产生难以估量的消极影响。

  四、 协同创新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控对策建议

  (一) 加强行业标准和国家法律、政策双重指导
  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合作主体安全感的缺失导致了协同创新产生表面化、距离感等反趋势现象。政府起着协同创新的导向作用和政策保障作用 ,针对参与主体独立性较强、利益需求不同、体系归属差异等问题,在制定各级标准时应注重整合各方资源,积极引导行业企业立足自身优势,构建多元化合作模式,把握大局共赢基调,结合地方合作特色,形成深度合作、共同协商、面广细微的行业或政府标准。在依法治国大背景下,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为各级政府共同奋斗的目标,国家政策要在宏观层面上给予知识产权联盟支持 ,相对于行业企业标准来说,法律、政策具有强制和威慑等约束性功能,在汲取国际经验的基础上,认识到知识产权全局性、制度性、政策性方面的缺陷,融入部分行业标准,通过立法、制定政策等方式在国家、政府层面上给知识产权拥有者指明方向和设置底线,或者具体法律去模糊化,比如在专利法中明确限制滥用知识产权的情形,在反垄断法中加入防止滥用知识产权的内容等。
  (二) 建立预警协商机制
  协同创新主体囊括政府、高校、企业,但风险高发模式往往是校企合伙或者是企企合作。
  高校关注专利技术转化为理论文字并讲求即时性,而企业更关注新技术产生的效益,基于经济效益与专利曝光时间成正比,其所追求的商业机密性与高校追求第一性产生了冲突。企业合作的纠纷主要集中在前述风险上,不作赘述。建立预警协商的目的就在于在风险发生之前或者可预见之时以及正当纠纷发生时,协同主体能够在一个框架内商讨解决问题的方案。并且该机制制定时应有两个侧重点,即预警机制和协商机制,在不同的场合下构建不同的沟通框架,在耗费最小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下保证联盟的稳固和进程的推进。预警机制侧重于降低时间成本,在合作之前建立针对可预见风险的解决方案,比如对“公地悲剧”和“反公地悲剧”的防范等。协商机制主要是在解决纠纷,重点应放在经济成本的缩减上,比如在联盟内部出现知识产权盗用、商标仿冒等问题时尽量减少双方的损失以及对联盟连带的损失。事前预警,事时协商是在保持合作推进的情况下预防和控制风险的有力手段。
  (三) 完善知识产权联盟及社区规则
  知识产权联盟是指由多个知识产权拥有者,为了彼此之间分享知识产权或者统一对外进行知识产权使用许可而形成的一个正式或者非正式的联盟组织 。知识产权联盟建立的初衷是降低知识产权制度带来的交易成本,并且能有效的减少授权障碍和纠纷,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促进协同发展 。协同创新联盟是知识产权联盟的一种特殊形式,相对于后者,前者具有目标清晰一致、合作弹性大等优势,但同时具有联盟结构不规范,规则不完善等劣势。完善知识产权联盟的意义在于既能单独对协同创新内部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也能对协同创新联盟的维护发展提供指导。由于分工越来越细,产业链延伸,联盟内企业之间技术关联度越来越高,所涉及的专利越来越密集,形成了“专利丛林” ,既能使“丛林企业”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也能使其面临更多的纠纷。协同创新联盟内一旦出现此类纠纷,仅仅凭内部机制是解决不了的,此时能够借助的最好的工具就是完善的知识产权联盟和社区规则,在更大的框架下解决诸如知识产权淡化、仿冒等纠纷。



本文编号:39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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