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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衡量理论在我国地方立法中的运用

发布时间:2017-06-19 12:19

  本文关键词:利益衡量理论在我国地方立法中的运用,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利益衡量作为一种法律适用方法,是指当出现多种利益关系相冲突时,根据一定的标准来衡量各利益关系受到保护的程度。利益衡量理论不仅可以在司法过程中适用,在立法过程中同样适用。在之前的研究成果中,利益衡量理论更多的是运用在司法审判环节,法官在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面对多种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运用利益衡量理论的原则,对该几种利益关系进行选择,比较衡量各种利益诉求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程度,从而得出内心确信,判决案件。但是,在司法环节运用利益衡量理论,只是对出现的各个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冲突作出裁判,是一种事后行为,而在立法环节运用利益衡量理论,在立法伊始就开始考虑各个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探索其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通过利益衡量理论来平衡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寻求各个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的平衡点,将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加以分散或抑制,达到从根源上解决各个利益主体的利益冲突的目的,是一种事前的行为。尤其在地方立法的过程中引入利益衡量理论,因地制宜,制定出符合本地方特色的地方性法规,更能减少各利益主体之间发生冲突的概率,从而更好地实现我国的民主法治化。地方立法作为我国的基层立法,更贴近各个利益主体的实际生活,对地方各个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的影响更明显,若不关注各个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而只是生搬硬套上位法的规定制定地方立法,或者只考虑了少数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没有将利益衡量理论运用到地方立法中,忽略了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那么该地方立法制定后,很大程度上会因为缺少广泛的利益主体或利益集团的支持而不能有效的在地方上贯彻实施,从而阻碍国家法治化的进程。尤其是在面对如上位法与下位法的衔接、地方利益主体格局发生新变化等问题或冲突时,地方立法机关更应将利益衡量理论运用到立法中,对该问题或冲突中蕴含的各个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进行利益衡量,力求找到平衡点,使各方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能够求同存异,达成共识,从而促进问题或冲突的解决以及立法工作的进程。因此,鉴于利益衡量理论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性,我们应将利益衡量理论作为一种基本制度运用到我国的立法工作中,既在国家层面的立法工作中引入利益衡量理论,将其作为一种基本制度规定到立法文件中,同时更应强调其在地方立法中的运用,将利益衡量理论运用到地方立法的全过程,从立法草案的提出、审议、听证、反馈、通过到公布等,都应邀请地方各个利益主体参与其中,使其充分表达各自的利益诉求,地方立法者在综合衡量各个利益诉求后,及时反馈并说明立法如何制定的理由,使各个利益主体能够理解立法的目的,从而更好地遵守法律的规定。综上,我国应将利益衡量理论运用到地方立法的工作中,从而促进地方立法工作的开展,实现地方立法目的的实现。
【关键词】:利益衡量理论 地方立法 利益平衡 利益诉求
【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7
【目录】:
  • 中文摘要11-13
  • ABSTRACT13-16
  • 前言16
  • 一、利益衡量理论及地方立法中的利益衡量概念界定16-23
  • (一) 利益衡量理论的概念16-17
  • (二) 利益衡量理论的构成要件17-20
  • 1、利益衡量主体17-18
  • 2、利益衡量客体18-19
  • 3、利益衡量的内容19-20
  • (三) 立法实践中利益衡量理论的确立20-23
  • 1、立法中利益衡量的基本概念20
  • 2、立法过程中的利益衡量思维20-22
  • 3、立法中利益衡量产生的背景22-23
  • 二、利益衡量的理论基础及在地方立法中的利益诉求与矛盾23-30
  • (一) 利益衡量的理论基础23-24
  • (二) 利益衡量的主要方法24-26
  • 1、基于常识的判断24-25
  • 2、价值权衡25-26
  • 3、经济学分析26
  • (三) 地方立法中的利益诉求与利益矛盾26-30
  • 1、地方立法中的利益诉求26-29
  • 2、地方立法中的利益矛盾29-30
  • 三、地方立法适用利益衡量理论的运作机制30-35
  • (一) 对利益的定量识别30-32
  • (二) 如何寻找核心利益32
  • (三) 如何处理竞合利益的关系并对竞合利益进行排序32
  • (四) 利益选择及其操作原则32-33
  • 1、公共利益优先原则33
  • 2、比例原则33
  • 3、补偿原则33
  • 4、成本效益原则33
  • (五) 利益衡量中如何把握“平衡点”的问题33-35
  • 1、实现各类利益主体的利益平衡,同时适当关注弱势群体33-34
  • 2、实现各个种类利益的平衡,同时高度关注民生利益34
  • 3、实现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平衡34-35
  • 四、我国地方立法利益衡量理论运用的可能困境35-41
  • (一) 地方立法的角色定位不清35-36
  • (二) 地方立法与上位法的衔接出现错位36-37
  • (三) 地方利益集团间缺乏制衡机制37-39
  • (四) 地方利益衡量格局出现新变化39-41
  • 1、利益主体多元化39
  • 2、利益诉求的本土色彩明显39-40
  • 3、利益诉求的对抗性明显40
  • 4、弱势群体利益边缘化40-41
  • 五、完善我国地方立法运用利益衡量理论的建议41-51
  • (一) 立法上对于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的完善41-43
  • 1、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引入利益衡量理论41-42
  • 2、完善立法听证制度中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42-43
  • 3、提升我国的立法公开制度43
  • (二) 完善地方性立法的利益衡量机制43-45
  • 1、扩大地方立法的社会感知度44
  • 2、引入立法的评价机制44-45
  • (三) 确定地方立法利益衡量适用的标准及原则45-48
  • 1、利益位阶标准45-46
  • 2、社会通识标准46-47
  • 3、保护弱势群体原则47-48
  • (四) 选择合理的利益诉求48-51
  • 1、规律性和目的性相统一原则49
  • 2、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相统一原则49-51
  • 参考文献51-55
  • 谢辞55-56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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