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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集团视角的中国“三农”问题 国公网

发布时间:2016-10-30 13:38

  本文关键词:利益集团视角的中国“三农”问题,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利益集团视角的中国“三农”问题

日期:2008年7月21日 | 来源:学说连线 | 国公网

一、从利益集团角度看中国“三农”问题的症结

    众所周知,“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革命的开始和进行将是为了利益,而不是为了原则,只有利益能够发展为原则”,“每一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当今中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呈现出的错综复杂的矛盾,其根本原因和落脚点在于利益,尤其是经济利益。围绕着经济利益这个中心,具有不同的劳动特点、谋生手段、经济地位、利益取向和消费层次的人群便自然而然地各自联合在一起,形成不同的利益群体。若这些利益群体能够有效地组织和运作,利用一致的集体行动试图并有能力影响其他社会群体或政府机关的决策来尽可能地扩大自身发展所需的利益,则可以借鉴西方公共选择理论,称其为“利益集团”。应该注意,利益集团本身是一个中性词,正如利益是中性词一样。目前,西方社会中利益集团数量多、涵盖面广,在社会事务的公共决策中发挥着显著的影响。

    新中国建立后,虽然阶级及阶级斗争在宏观整体上已退居次要地位,但利益集团却始终存在并逐步凸现出来。阶级并不能等同于利益集团,因为前者过多地把人们之间的关系视作统治压迫的政治关系和由政治决定的关系,后者则是把其自身当做宏观政府与微观个人间的桥梁,是一个中观层次的范畴,目的在于建立一种常态的利益聚合与表达的渠道和机制。而且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虽然在根本上一致,但在实际中并不是完全统一的,如毛泽东指出:“我们的人民政府是真正代表人民利益的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但是它同人民群众之间也有一定的矛盾。这种矛盾也是人民内部的一个矛盾。”

    如何在矛盾主体间构建意见表达与利益调整的机制,既避免专制主义又克服无政府主义,就显得尤为重要,而以多元制衡为基本特征的利益集团正好能够发挥这样的作用。此其一。其二,就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的现实来看,正如著名经济学家张培刚先生所言:“应当看到,发展中国家作为一个从落后的农业国演进而来的政治经济实体,在其实现工业化的过程中,必然表现出多层次多方面的利益矛盾。有不同的利益及追求,就会形成不同的利益集团,它们总是优先考虑和满足本集团的要求,并具有一定或很强的凝聚力量,因此彼此间不可避免地发生矛盾和冲突。可以这样说,在利益群体多元化的情况下,利益集团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是各种利益矛盾的集中表现,而利益的激励与调节,讲到底无非是对不同集团经济利益关系的全面协调。因而,正确把握主要利益集团的性质、特点及相互关系,利益激励与调节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其三,就目前中国经济生活中存在的现实现象而言,利益集团的存在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如我国进行的铁路票价听证会、电信资费听证会,均可理解为不同利益集团之间博弈以使本集团利益最大化的行为。正如一些学者在对铁路票价听证的分析中指出:“政府的规制政策是在成本约束、利益集团博弈和规则冲突间寻求均衡的结果。”“听证是多元利益妥协和政治民主的微缩舞台”。综合以上所述,利益集团的主要问题不是它们是否存在,而是它们是否做得过分。

    从国际上看,西方发达社会中基本上所有的社会阶层或群体都有自己的“代言人”——利益集团,而且利益集团的格局是相对均衡的(这意味着长期、持续地压榨某一利益集团的行为近乎不可能)。其中农业利益集团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如美国的农业合作社和日本的农协。从国内看,包括铁路、电信、石化等的诸工业行业和包括政治精英、经济精英、科教精英等的城市群体已经或正在形成各自独立的利益集团。可反观占全国人口70%的“三农”

    群体,除政府以外,居然没有一个真正意义上能为自己说话、争取自身权益的利益集团。目前虽然也有形形色色的专业化合作组织(如技术指导协会等),但大多流于形式且规模太小,或异化为政府职能部门(有的就是由政府直接牵头举办的),没有充分代表农民去争得应有的公共决策参与权或话语权。我们认为,正是由于农民缺少自己有组织、有力量、掷地有声的“代言人”,才造成在公共政策决策中缺乏发言权,在分配与再分配活动中缺乏主体性。

    在许多发展中国家,政府一方面是把政治和经济问题的糟糕的后果分散给最软弱无力的集团,另一方面安抚那些能够最有效地调动公众呼声的集团。这并非说政府一定要这样做,但是,如果政治是可能的“艺术”,或者,民选政府一般都力图确保现有秩序的最平稳延续的可能性,那么,他们除了安抚那些最强有力、最能有效调动资源的人以外,几乎别无选择。在中国,“最软弱无力的集团”主要就是农民群体,而造成农民处于社会结构金字塔底端的深层次原因,就在于广大农民不是以组织化的形态、而是一个个单独地面对一整套国家机器与社会各利益集团。一盘散沙。从另一个角度看,虽然国家采取超强度吮吸农业的方式推进工业化有其积极意义和历史贡献,但我们看到的事实是:在农业哺育工业和农村支援城市五十余年后,这种情形依然如故,种种利益集团利用已获得的政治与经济优势(先发优势),继续“吮吸”而不是“反哺”“早已失血过多”的农村与农业。目前中央政府虽然意识到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并郑重承诺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综合环境,但在其他强势利益集团把持相当程度上的公共决策权和近乎完全意义上的基层决策权、执行权、裁判权的情况下,利农、补农政策措施的落实比较困难。在一个民主与法制尚不健全、制衡机制极度缺乏的社会氛围下,期望其他利益集团仅凭道义和良知来扶助弱势的农业、农村和农民,无异于“水中捞月”、“与虎谋皮”。而组建中国的农业利益集团,通过在法律的框架内就“三农”问题进行利益表达与矛盾疏导,不仅可以逐步恢复农业的造血再生功能,而且可以避免基层矛盾的极端式触发,在政府、社会各利益集团和农民之间构筑起缓冲与调和的通道,有着巨大的政治、社会与经济意义。

    二、西方利益集团理论与农业利益集团的实践

    在西方,利益集团又称利益团体、压力团体、院外活动集团等。关于利益集团的研究渗透于西方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多门学科,是一个综合性的范畴。许多学者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利益集团作了界定。美国著名学者大卫•杜鲁门1951年在其《政治之过程》一书中系统地论述了利益集团及其在政府决策中的作用,认为利益集团是指“在其成员所持的共同态度的基础上,对社会上其他集团提出要求的集团”;《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定义利益集团是指“致力于影响国家政策方向的组织,它们自身并不图谋推翻政府。”詹姆斯•麦迪逊认为,“最普遍、最持久的党派来源却是多种多样、不平等的财产分配。拥有财产的那些人和没有财产的那些人已经形成了不同的社会利益集团”,“对这些多样的、相互干扰的利益集团进行管理,构成了现代立法的首要任务,并且涉及到在必须的、正常的政府运行中政党和派别的根本态度。”一般说来,利益集团的主要活动有:在选举公职时,一致投票,募集经费,协助竞选;组织或雇佣人员进行院外活动;建立共同基金,从事学术、文化、宗教、慈善活动;扶持舆论机器或智囊集团制定和宣传政治经济主张,等等。

    围绕利益集团存在的原因这个核心问题,形成了三种不同的理论。第一种是以大卫•杜鲁门和罗伯特•达尔等人为代表的传统利益集团理论,认为集团(或组织)的存在是为了增进其成员的利益(特别是不能通过纯粹的个人行动获得的利益),具有共同利益的个人或企业组成的集团通常总是具有进一步增进这种共同利益的倾向,个人可以通过代表其利益的集团来实现或增进他的个人利益。这实际上是“个人行动的目的是追求他自身利益最大化”

    (理性经济人)命题的推广。其直接推论就是集团成员会从自身利益出发采取一致的集体行动。而以奥尔森为代表的第二种利益集团理论则对上述观点提出质疑,奥尔森在他1965年出版的《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中指出,有理性、寻求自身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因为集团利益的公共物品性质会导致集团成员普遍的“搭便车”行为。在其后出版的《国家的兴衰》和《权利与繁荣》两书中,奥尔森还就利益集团的“分利”

    行为与滞胀现象之间的关系以及政府的两面性(既可能保护产权、促进生产,也可能掠夺私有财产、打击生产活动)等问题进行了深刻的思考与分析。第三种是罗伯特•萨利兹伯里等人提出的政治企业家理论,把利益集团的组织者视作政治企业家。他们认为,集团提供给成员的利益可分为三种类型:物质利益、观念利益和团结一致的利益。奥尔森模型强调的是物质利益而忽视了后两种非物质利益。在萨利兹伯里看来,政治企业家之所以愿意作为集团行动的组织者,是因为政治企业家不但可以从集体行动中获得物质利益,而且可以从集体行动过程中获得成就感、名声和荣誉等非物质利益。

    20世纪60年代以来,在西方发达国家,无论是利益集团的总数,还是加入利益集团的总人数,都显著增加了。客观地讲,这种现象兼有利弊。其利在于数量众多的利益集团的相互作用,将会产生一种社会满意的结果,最终的均衡一般是代表全社会利益的;另外,它还促进了政治文化、政治结构、政治过程的多元民主化,增强了全社会的民主意识。其弊主要在于易产生行贿、受贿、金钱政治等腐败现象,而且利益集团内部的集中过程和集团间的博弈过程会产生决策与执行的时滞从而损失效率。

    农业利益集团在西方国家中到底居于什么地位?作用有多强?是否在真正意义上并且在多大程度上为农民争取了利益?这些是我们关心的问题并期望能从中得到借鉴。美国的农业利益集团——农业合作社就其制度而言,是农场主自愿参加的非盈利组织,其经营目标是通过为社员服务,使社员从其生产的农产品中获取最大收益。目前美国有各种农业合作社25000个,参加合作社的农民有440万,约占农业人口的90%。从1980年到90年代初,通过合作社供应的农用物资比例从20%提高到47%,农产品销售量比例则从20%提高到47%。美国农业信贷合作社在农业资金融通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70年代实施《农业信贷法》以来,合作信贷机构得到政府的大力扶持,可以为农场主提供长期抵押贷款和中短期生产贷款,其贷款总额约占农场主贷款总额的2/5左右。日本的利益集团可分为五类:工商业利益集团,劳工利益集团,农业利益集团,专家利益集团,公众性利益集团,其中农业利益集团——全日农协联盟(nokyo   )拥有800万成员,成员数量超过任何日本的利益集团组织。“农协”

    分为全国农协、地方(都道府县)农协和基层农协三级组织,基层农协是农户自由组织的,原则上有15名以上的农民发起并得到行政部门的认可便可以组成单位农协。这种基层农协因经营与农业生产有关的农产品收购、生产及生活资料供应、信用保险、农业生产指导、医疗福利等业务,所以也称作综合农协,1980年时共有1万多个基层农协;地方农协除地方农协中央会外,还有经营农业经济、信用、保险、卫生保健等业务的四个联合会,即“经济联”、“信用联”、“共济联”、“厚生联”。90年代初,有95%的大米和小麦、92%的生乳、82%的水果、56%的蔬菜、51%的畜产品以及70%的农药、60%的薄膜、53%的农业机械、57%的汽油和40%的饲料是经过农协系统销售或供应的。由此可见,农协延伸到农村的每个领域,为农民提供了从生产到生活的全方位服务。全日农协的强大,使它在政治上也具有相当的分量(属于nokyo   的选民约占全国选民的19%),因此政府的农业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农协的制约,任何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很可能导致执政联盟的崩坍。日本政府即使面临美国的巨大压力也不肯全面开放大米市场,其原因就在此。

    三、当今中国社会中为何没能出现农业利益集团?

    (一)历史积淀与文化传统的影响

    中国是一个以农为本的大陆国家,自然灾害频仍,农业生产率低下,长期以来难以摆脱“靠天吃饭”的局面。根据历史的实证,这种以农耕社会为主的国家,客观上要求有强大资源动员能力的社会中枢权威来兴修水利、防治天灾。这正是“东方专制主义”——中央封建集权的客观基础。自周秦时期开始,中国便步入了长达二千多年的封建时期,“君权神授”,“父位子袭”,形成了统治权沿宗族血统传递的高度集中的权力构架。任何出自其他集团的利益诉求,或通过联姻等方式而同化为一体,或从根本上予以剿杀和铲除。因此历朝历代的君主对于分封在各地的诸侯利益集团——藩郡,也莫不保持万二分的警惕。如西汉初期贾谊在《治安策》中向汉文帝建言:“欲天下之治安,莫若众建诸侯少其力。”“力少则易使以义,国小则亡邪心。”所以,封建统治阶级对于本集团之外的利益集团,其感觉是“如鲠在喉,如芒在背”的,必欲除之而后快,正所谓“龙床侧榻,岂容他人鼾睡。”因此,组建农业利益集团是不能为封建统治阶级所容的。

    再从传统农业的自身特点看,几千年来中国农业的小农经济模式,呈现出封闭性的自我循环和自我发展状态。原始的生产工具和生产技术迫使农民一家一户地在小块土地上耕作,他们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等基本活动,均局限于与外在世界隔绝的村落之中。农村的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等再生产过程,也都建立在自给自足、自我循环的基础之上。正如老子所言:“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这样以封闭、分散、愚昧、脆弱为基本特征的社会结构,使得建立组织体系的成本过高,也就最适合于封建统治阶级的“分而治之”。并且,中国农民对于统治、剥削、压迫的超强韧性和忍耐力,经过超长历史时间的磨砺和儒家、道家、佛教“师古斥新”、“后世轮回”等思想的潜移默化,逐渐形成了“乐天知命、尽其在我”的消极适应的思维方式。不是像西方人(特别是文艺复兴之后)那样力图征服自然、改造环境。而是安贫乐道、清心寡欲、以修来生之福。因此,也就不可能产生组织化的、有意识地争取自身利益的农业利益集团。更何况在封建王权举世无双的中国,任何组织都可能被视为“结党营私”而遭致“株连九族”的厄运,这种例子在中国历史上并不鲜见。

    (二)集体行动中的“搭便车”行为

    在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出版之前,社会学家们往往认为,从理性地寻求自身利益这一前提可以逻辑地推出:集团一定会为实现共同利益而采取集体行动。然而,我们看到的事实是,这个看似合理的解释并不能很好地解释和预测集体行动的结果,许多合乎集体利益的集体行动并没有产生。例如,保护森林与牧场、实现对其的合理利用,是有利于村社的长远利益的,然而,最常出现却不是保护型的利用而是“竭泽而渔”型的过度砍伐和过度放牧(公地的悲剧)。同样,若广大农民能够有效地组织起来,在投入、产出、销售方面,在农业公共政策的制定方面,形成一致声音、一股合力,必将提高自身的利益,而在中国农村中这样的活动微乎其微,这固然有体制上的原因,但也不可否认存在着鲁迅先生笔下所描绘的“麻木不仁、甘当看客”的情况。集体行动为何如此难以产生?

    奥尔森是这样解释的:集团或组织的基本功能是向其全体成员提供不可分的、普遍的利益,这种利益是一种具有非排他性的公共物品或集体物品。这种集团利益的共有性意味着,任何单个成员为这种共同利益做出的贡献或牺牲,其收益必然由集团中的所有成员所分享。

    这种不对称的成本收益结构极易导致“搭便车”的行为。由于搭便车行为的存在,理性、自利的个人一般不会为争取集体利益作贡献,集体行动的实现非常不易。对于人数较少的小集团来说,由于成员人数少,每个成员都可以得到总收益的相当大的一部分,在这种场合,集体物品尚能够通过自发、自利的行为来提供。而对于大集团而言,集团越大,增进集团利益的个人在集团总收益中占有的利益份额就越小,加之不易通过协商方式解决集体行动成本如何分担的问题,因此个人就有强烈的“搭便车”(占便)动机。更何况在人数众多的大集团中,这种行为也是很难被发现的。根据以上分析,奥尔森得出结论说,在不会受到激励的时候,大集团或潜在集团的成员不会为获取集体物品而采取行动,因为不管集体物品对集团整体来说是多么珍贵,它不能给个体成员任何激励,使他们承担实现潜在集团利益所需的组织成本,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承担必要的集体所动的成本。奥尔森的这一理论后来被发展为“多个囚犯两难博弈”(n   -personprisoners   'dilemmagames),成为非合作博弈论的一个重要分支。其实,这个故事也有其中国版本——“一个和尚挑水喝,两个和尚抬水喝,三个和尚没水喝”,讲的也是同样的道理。奥尔森还发现,集体行动在两种特定条件下比较容易产生:一是集体成员的不对称,二是“选择性激励”的存在。前者是指成员从集体活动中得到的收益是不相等的,获益多者便有意愿和动力去主动承担集体行动的成本;后者是指集团利用正面的奖励或负面的惩罚来诱使或强制集团成员负担集体行动的成本。

    众所周知,中国的农民数量高达八、九亿,并且农业劳动力转移的通道狭窄且障碍重重,使得潜在的农业利益集团成员人数十分庞大。加之土地主要是由国家按照农村人口数平均分配的,每人每户所占有的土地大致相等,分散而又碎小,使得以农业(特别是种植业)收入为主要来源的农户呈现出同质、对称的结构特征。根据我们上面的分析,在这样的群体中要产生自发自觉的集体行动,几乎是不可想像的。

    事实上,组建农业利益集团,或者更通俗的表述——使农民组织化,绝对不是今人的创见。中国共产党早在上世纪20年代就深刻地认识到,只有以工农联盟为基础,走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最大限度地发挥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的力量,才能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

    1925年1月,中共“四大”号召“抓住可能的机会,在尽可能多的地方发动佃农、半自耕农和雇农,共同组织农民协会,用农民协会这种形式去反对封建地主阶级。”这一年的《中国共产党告农民书》说:“农民阶级只有组织农民协会,再由农民协会组织农民自卫军,才能解除自己的困苦与压迫,保护自己的政治权力和种种经济利益。”党的乡村动员是卓有成效的:1926~1927年,湖南、江西、湖北、河南、山东、河北、陕西相继成立农会;1927年3月,全国性质的农民组织——中华全国农民协会临时执行委员会成立;至1927年6月,全国大小农会组织已有21458个,入会会员达9153093人。农民组织的蓬勃兴起,使国民党政府对社会的控制能力大大减弱,1928年,蒋介石、陈果夫正式提出暂行停止民众运动,国民党三全大会又进一步限定农民运动的内涵,国共两党随之分裂。然而,历史的潮流是不可阻挡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最终推翻了国民党反动统治。

    建国后特别是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以来,受当时国际、国内政治和经济环境的影响,中国领导人选择了重工业优先发展的战略,确立了工业化与现代化的发展目标。由于中国是一个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解放出来的社会主义国家,积累工业化所需的资金,不可能像西方国家那样依靠掠夺殖民地,而只能来自国内的农业剩余。为此,必须构筑旨在使农业剩余顺利地从农业流向工业、从农村流向城市的宏观经济制度与微观经营机制。在农村,正是通过人民公社组织的制度安排,国家得以实现对农产品生产、消费和分配的强有力控制。因而,在革命战争时期被赋予首要地位与作用的农会等农民组织,因其自下而上的自发性而产生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与政治倾向,除了在土改前后能起到较大作用外,与工业化发展战略所需实行的对村庄严格控制、全面领导的政策选择相矛盾,理所当然地遭到否定。在“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及“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下,不同规模的村庄按照军事组织的编制形式被纳入人民公社控制系统,实行从中央到村庄的高度垂直领导;经济上强调农民为国家工业化积累作出牺牲,利用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强制转移农业剩余;政治上时刻以“阶级斗争为纲”,否定个人利益,追求“一大二公”。国家与农民的关系,变为简单粗暴的单向且具有绝对服从特点的关系,从根本上杜绝了农村中任何异于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的存在可能。

    始自1978年的中国农村改革,取消了人民公社制度,推行还权于民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通过自身的发展辐射城市(有的学者称其为“第二次农村包围城市”),推动了20世纪后20年波澜壮阔的社会巨变。然而,在改革的后十年中,“三农”问题重新变得紧迫和尖锐起来,农民收入增幅放缓,城乡差距进一步拉大。农民的弱势地位积重难返,并且在多元化利益格局下还存在将经济问题的糟糕的后果分散给最软弱无力集团(在中国即农民阶层)

    的“置换战略”的趋势。为什么在改革开放的今天,“三农”仍然缺乏自己的利益集团“代言人”呢?在现实中寻找回答的线索,大致有如下几条:第一,从思想根源上看,一部分人重工轻农、重城抑乡、抽农补工的思想仍然根深蒂固,全然不顾农业、农村、农民的承载力几近极限的事实。工业反哺农业也仅仅停留在口号的层面,少见实际所动。农民利益被置于无关紧要的地位,代表他们的利益集团因而也就被认为没有产生的必要。第二,从意识形态的角度看,一部分人担心农民利益集团变为对政府的压力集团的“左”的思潮仍然存在,束缚着某些政府官员的思想与行动。应当看到,社会的组织程度越高,社会就越稳定,农村更是这样。社会联系弱的农民从来就是政治谣言蛊惑煽动的对象。殊不知,谁反对农民组织起来,谁就是不要社会稳定。然而这种真知灼见并不是为所有官员能够理解的。第三,一部分既得利益集团利用先发优势占先,把持社会公共事物决策(如公共产品定价)的话语权,从其自身利益出发,掣肘、阻挠农业利益集团的产生。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连年上涨,而农产品价格连年徘徊甚至下降,就是极好的例证。第四,一部分人在民主程序上对农民的歧视,造成农民参政议政权的不充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也就是说,四个农民拥有的代表数等于一个市民拥有的代表数。这尽管不是全部,至少是农民成为政治上弱势集团的一个原因,看来,让农民自己代表自己最为重要。第五,人才流失使农民利益集团的领导层和管理层无法得到及时供给。农村物质条件较差、无法吸引外来人才自不待言,就连其自身耗费大量资源培养出的知识分子,也都通过一年一度的大中专考试等途径,被一批批选拔进繁华的城市。他们一旦“跳农门”之后就“黄鹤一去不复返”了。

    同时,大量的精壮劳动力进城打工,造成了只靠老弱病残支撑农业生产的局面。这些实际上都是对农村人力资源的无情剥夺。缺少了这些最值得宝贵的智力、体力精英,农业利益集团就少了主心骨,更遑论与其他利益集团进行卓有成效的协商与谈判了。

    四、当前组建农业利益集团的意义与建议

    (一)意义

    在利益多元化的当今社会中,作为最大群体的农民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在社会事务的公共决策中少有话语权,这本身就是极不正常的,也是我国理解当前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民经济运行困难重重的一把钥匙。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组建农业利益集团,具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

    第一,有助于将个体农民的真实呼声和利益诉求,进行提炼和融合,通过组织化的集体行动来表达集体意志,在法律的框架下争取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化无数个微弱、含糊的声音为清晰有力、掷地有声的合法要求,从根本上改变农民群体在与其他利益集团的博弈中“单兵作战、势单力孤”的弱势地位。

    第二,组建农业利益集团,可以在农民与政府间搭设起理解与沟通的桥梁,构筑二者间信息交流与反馈的中观平台,巩固工农联盟的执政基础。首先,政府与农民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并且这种不对称因“首尾连贯,下管一级”的行政体制所引致的自下而上信息传递中的失真与流失而越发加剧。政府在作出农业决策之前,需付出巨大的信息搜集与信息甄别成本,而农业利益集团的出现则可弥补这一缺陷。其次,政府决策中如果有农业利益集团的参与,将有助于改变长期以来重工轻农、阻碍可持续发展的倾向。政策的出台,更多的是在兼顾各方利益前提下合作博弈的结果,而不是一方或几方优势利益集团把持话语权情况下的强加于人的利益再分配过程。只有这样,政策的效果才能达到真正意义上的“为人民服务”。

    第三,组建农业利益集团有助于疏导矛盾,为矛盾各方提供更大的协商与斡旋余地。社会中各利益集团在争取自身利益的过程中难免会产生冲突和矛盾,这是十分正常的现象。并且,这种冲突往往会促进竞争性利益表达与利益诉求机制的完善,在维持多元均衡态势下实现矛盾的疏导与消解。但在中国这样的转型社会中,由于三农利益在工业化战略背景下一直被轻视,城乡之间、工农之间、农民与基层政府之间的矛盾可谓根深蒂固,更为糟糕的是,如此事关国运、党运的矛盾一直得不到有效的疏导,日积月累,乃至发展为局部农村地区的激发式解决——暴力冲突。组建农业利益集团,可以为矛盾各方提供一个缓和直接冲突的机制与渠道,避免农民以个体方式(往往是以死相抗)表达其保护自身利益的要求,也避免另一方(往往是基层政府或电力、化肥等利益集团的基层组织)因占据优势地位(组织对个人)

    而产生蛮横、自大、一意孤行的错误工作态度和工作方式。农业利益集团对内可安抚过激的农民,保留其利益诉求中的合法合理部分,并作为他们的代言人;对外可以组织的身分在法律框架内主张权利,利用本集团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以更平等之地位与其他矛盾主体进行磋商、调解或谈判。这样,使矛盾微观主体间的直接交锋转化为组织之间的对话,将大大增加矛盾解决的可能性,也使解决方式更趋理性化和法制化。

    第四,建立农业利益集团,将促进农业的产业化、规模化发展。分散的以家庭生产为主的小农经营体制,固然有其为农村人口提供社会保障的功能,但其经济效益却十分低下。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建立农业利益集团,可适当将集团成员的土地经营权集中,通过规模化的投入、种植、销售,通过产前、产中、产后多层次服务体系,实现规模效益和农业的产业化、一体化经营,从而能在更高的产出、收入水平上为农民提供更为可靠的社会保障。

    (二)对策建议

    第一,进一步解放思想,摆脱“左”的思想的束缚。建立农业利益集团,保证其在法律框架内的正常运转,是利国、利党、利民的一件好事。广大党员干部应从思想上、从讲政治的高度上予以重视和引导,绝不能视其为洪水猛兽。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需要防“右”,但关键是防“左”。

    第二,依托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形式发展农业利益集团。积极探索农民利益集团的多种实现形式,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只要有助于农民利益的提高和农村社会的稳定,都可以进行实验和总结。

    第三,克服“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小农意识,在农村中深入贯彻邓小平同志“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思想路线,鼓励收入差距在一定限度内的合理拉大。这样可使得农业利益集团成员之间不对称,进而使先富起来的那部分人更有意愿、动力去负担集体行动的成本,从而为农业利益集团的产生和运作提供骨干力量与管理精英。使他们在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中能获得更大的利益,他们就会热衷于组建农业利益集团以更好地参与公共政策的决策,并且由于他们积极主动的集体行动,客观上也使其他成员的经济利益得以提高。

    第四,农业利益集团的建立涉及多方面利益,影响到现有利益格局的调整,将是一个长期而艰难的过程,因而应遵循循序渐进的发展思路。切不可大刀阔斧、急功冒进,以免破坏当前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须知动荡、危机、冲突中的受害者往往都是农民,历史已有明鉴。

    发展农业利益集团,宜采用“先专业化组织,后综合化组织;先基层区域组织,后地区层次组织”这样一种层层推进、有序展开的策略,在稳定中求发展。

    第五,以合法、合理、合情为原则,建立、健全农业利益集团的规章制度。需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赋予农民加入与否的自由,即赋予农民“以脚投票”的权利,这样才能确保农民利益集团不致异化;二是促进集团团结巩固的制度,应以“正面奖励”为主,即通过自身的服务使农民真正受益来吸引农民的加入,而不是以“反面惩罚”来威吓非组织成员;三是要在制度上保证农业利益集团与各级政府和党组织的合作,在政治方向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而在具体经济事务上则可据理力争;在处理本集团和其他集团利益关系问题上,要做到言有凭,行有据,一切依法办事,惟其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为农民谋福利。

    原载《新华文摘》2003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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