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4-15 11:02
备受关注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获得顺利召开,在本次会议中经过与会者的审核讨论之后,认为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存在需要完善空间,为此通过修改该法的决定,根据要求该决定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开始施行。该法对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中的妇女权利保护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户的承包经营权方面,结合当前社会发展需要对原规定进行更新。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具有永久性,换言之可依法收回该权,它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用来对抗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进而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一种法律手段,同时对解决农村弃耕、抛荒问题及实现农村土地资源公平分配方面,所具有的积极性作用不容忽视。就如何收回该权利已经在相关法律中作了明文规定,但在这些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的规定中,未能从制度层面上来就如何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进行规定,一方面会使得该所有权人在实施具体收回时缺少明确的法律指引,无法正确地使用权利来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另一方面也可能损害收回的相对方即承包方在收回中的权益。在农村中,收回承包地往往由村干部主导进行,缺乏集体成员的监督,就很有可能出现部分村干部为谋求一些不正当利益而违法收回承包方的...
【文章来源】:辽宁大学辽宁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3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序言
一、现行法律对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的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法律的规定
1.收回的主体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
2.收回的客体为耕地和草地
3.收回的事由主要有四类
(二)存在的问题
1.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的权利基础欠缺明确的规定
2.“谁发包,谁收回”的收回主体的规定不够具体
3.现行的法律欠缺关于收回程序的规定
4.对特殊群体的保护力度有待加强
二、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的权利属性研究
(一)承包经营权的收回是所有权人行使终止权
(二)以终止权及其行使为平台构建承包地收回的权利基础
1.终止权的产生以及启动能够使发包方将承包地予以收回
2.终止权的制度设计实现了承包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平衡
3.终止权的运行机制具有可执行性
4.终止权的构造逻辑是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共同选择
三、“谁发包,谁收回”的收回主体身份研究
(一)三类收回主体及分析
1.集体经济组织
2.村委会
3.村民小组
(二)村民小组应成为承包地收回行为的执行主体
四、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的程序问题研究
(一)终止权行使的前置程序
1.催告程序
2.请求停止程序
(二)收回权行使的方式
(三)收回权行使的公示
五、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的特殊群体保护
(一)外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
1.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妇女权利保护的规定
2.加强对户口外迁的出嫁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力度
(二)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
1.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进城落户农民权利保护的规定
2.对进城的农民的身份属性的祛除
(三)大学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新型农地产权权能构造——基于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权利体系[J]. 潘俊. 求实. 2015(03)
[2]民法学上权利客体与权利对象的区分及其意义[J]. 刘德良.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09)
[3]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双重内涵与主体重构——基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研究》的再思考[J]. 汪洋. 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01)
[4]论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成员受益权能[J]. 韩松. 当代法学. 2014(01)
[5]农地抛荒的生成机理与我国农地制度的创新路径[J]. 李中豪. 农村经济. 2013(06)
[6]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之选择[J]. 施建刚,蔡顺明,魏铭材. 农村经济. 2012(09)
[7]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保障机制的完善[J]. 陈寒冰. 湖北社会科学. 2012(07)
[8]论承包地收回的权利构造[J]. 蔡立东. 法商研究. 2012(03)
[9]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J]. 翟红芳. 现代工业经济和信息化. 2012(10)
[10]我国土地使用权收回类型化研究[J]. 湛中乐. 中国法学. 2012(02)
博士论文
[1]中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D]. 丛旭文.吉林大学 2013
[2]论我国农村承包地收回制度的权利逻辑[D]. 王宇飞.吉林大学 2011
硕士论文
[1]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制度研究[D]. 叶学荣.华东政法大学 2011
本文编号:3139209
【文章来源】:辽宁大学辽宁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3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序言
一、现行法律对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的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法律的规定
1.收回的主体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
2.收回的客体为耕地和草地
3.收回的事由主要有四类
(二)存在的问题
1.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的权利基础欠缺明确的规定
2.“谁发包,谁收回”的收回主体的规定不够具体
3.现行的法律欠缺关于收回程序的规定
4.对特殊群体的保护力度有待加强
二、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的权利属性研究
(一)承包经营权的收回是所有权人行使终止权
(二)以终止权及其行使为平台构建承包地收回的权利基础
1.终止权的产生以及启动能够使发包方将承包地予以收回
2.终止权的制度设计实现了承包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平衡
3.终止权的运行机制具有可执行性
4.终止权的构造逻辑是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共同选择
三、“谁发包,谁收回”的收回主体身份研究
(一)三类收回主体及分析
1.集体经济组织
2.村委会
3.村民小组
(二)村民小组应成为承包地收回行为的执行主体
四、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的程序问题研究
(一)终止权行使的前置程序
1.催告程序
2.请求停止程序
(二)收回权行使的方式
(三)收回权行使的公示
五、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的特殊群体保护
(一)外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
1.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妇女权利保护的规定
2.加强对户口外迁的出嫁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力度
(二)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
1.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进城落户农民权利保护的规定
2.对进城的农民的身份属性的祛除
(三)大学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新型农地产权权能构造——基于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权利体系[J]. 潘俊. 求实. 2015(03)
[2]民法学上权利客体与权利对象的区分及其意义[J]. 刘德良.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09)
[3]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双重内涵与主体重构——基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研究》的再思考[J]. 汪洋. 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01)
[4]论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成员受益权能[J]. 韩松. 当代法学. 2014(01)
[5]农地抛荒的生成机理与我国农地制度的创新路径[J]. 李中豪. 农村经济. 2013(06)
[6]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之选择[J]. 施建刚,蔡顺明,魏铭材. 农村经济. 2012(09)
[7]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保障机制的完善[J]. 陈寒冰. 湖北社会科学. 2012(07)
[8]论承包地收回的权利构造[J]. 蔡立东. 法商研究. 2012(03)
[9]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J]. 翟红芳. 现代工业经济和信息化. 2012(10)
[10]我国土地使用权收回类型化研究[J]. 湛中乐. 中国法学. 2012(02)
博士论文
[1]中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D]. 丛旭文.吉林大学 2013
[2]论我国农村承包地收回制度的权利逻辑[D]. 王宇飞.吉林大学 2011
硕士论文
[1]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制度研究[D]. 叶学荣.华东政法大学 2011
本文编号:3139209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shekelunwen/sannong/31392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