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基层实践
论文摘要 陕县检察院通过对现行司法制度的思考,积极探索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运行机制,进一步延伸和完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价值追求,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论文关键词 未成年人 附条件不起诉 实践 价值追求
新刑事诉讼法增设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这不仅有助于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别保护,实现特殊预防,而且有助于降低诉讼成本,对不起诉制度的完善也具有重要价值。但就目前的规定来看,较为原则,这对于绝大部分没有相关实践的检察院来说,如何落实好这项制度,有待于进一步研究。陕县检察院作为河南省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试点单位之一,自2010年开始探索实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藉此对探索实践进行总结,以期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有所裨益。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探索与实践
(一)合理界定范围,明确附条件不起诉界限
在什么情况下起诉,在什么情况下不起诉,这是做好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基础,为此,《细则》从正反两方面合理界定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范围,增强了可操作性。一方面,明确附条件不起诉的必备条件。即对未成年人多发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较小,具有监护教育条件,且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监护人同意附条件不起诉的,可以附条件不起诉。
另一方面,细化不宜附条件不起诉的各种情形。从犯罪情形的复杂性和附条件不起诉的效果考量,尽管对未成年人五年以下刑罚的记录予以封存,但是重复犯罪与偶犯的人身危险性大不相同,必须进一步明确是否为初犯、偶犯或者过失犯,悔罪表现必须同时具备常态的悔罪表现。因此,《细则》将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排除在附条件不起诉范围之外。即已被判处过实刑的;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本次涉嫌犯罪达三场次以上的;民愤较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客观调查评定,夯实附条件不起诉根基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了公检法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究其核心与实质,就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品格调查,从而做出评定,为后续处理提供重要参考。陕县检察院将品格信息的综合调查作为工作重点,形成以检察机关为主体,公安、学校、社区相互配合的调查模式,确保客观公正做出起诉或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案件受理后,围绕查清摸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品格,实行“四必谈五必见”,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老师、同学、近亲属、基层或群众组织代表等五类人员必须逐一见面;犯罪动机与目的、认罪与悔罪态度、家庭与社会关系、生活环境与监护教育条件必须问清。全面准确掌握未成年人的成长轨迹、生活环境、个性特征、监护教育条件等,为品格评定结论提供立体参考。在调查的基础上坚持审查评议相结合,先由办案小组对调查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去伪存真,再由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办公室进行评议,避免单一视角造成的评价偏失,确保评定结论客观准确,为是否附条件不起诉,附加条件的选择,矫治方案的确定提供可靠参考。
(三)科学附加条件,增强附条件不起诉实效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价值体现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挽救、教育上,即刑法的教育功能。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了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的四项规定。但此仅只是原则性规定,而非具体的操作规范。从附条件不起诉的立法本意看,是要通过附条件不起诉,达到教育的目的,从根本上消除刑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不利影响。检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之间以何种附加条件决定不起诉,也即犯罪嫌疑人应履行法定义务外,还必须履行检察机关所附加的条件。因此,《细则》规定在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同时,要因案制宜,因人制宜,确定科学的附加条件和教育方式,附加条件可以是在所在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学校等参与志愿行动,也可以是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限制被附条件不起诉者进入特定的场所等。
(四)强化风险防范,形成监督制约合力
附条件不起诉扩大了不起诉裁量范围,存在滥用风险和不当适用的可能,一旦偏离正常轨道,负面影响不可小觑。为此,陕县检察院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控制和防范。一是部门内层级审核。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排除在主诉检察官决定范围之外。对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社会调查材料的审核、评议,附条件不起诉的提起和考验期满的考核进行集体讨论,实行部门内部层级审核,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二是部门间相互制约。除利用检察委员会的权威性来判断附条件不起诉是否合法妥当外,还强调纪检监察对执法过程的全程监督,并组织案件管理中心、法律政策研究室进行评议,进一步防范附条件不起诉的操作风险。三是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前,邀请由社会各界组成的特约检察员和公安机关案件侦查人员,对案件发表意见评议,确保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阳光作业”。同时,保证被害人、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申诉权,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延伸与完善
简单通过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的自然过渡,不能从根本上实现矫治目的,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为此,陕县检察院将未成年犯罪人品格矫正作为考察帮教的核心,进一步延伸和完善附条件不起诉的价值追求。
(一)搭建管护平台,以管教责任人为主角,筑牢矫治基础,确保矫治经常性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原因复杂,既有未成年人自身的原因,也有家庭、社会、学校的原因。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之所以失足,与外部环境的影响密不可分。陕县检察院坚持“原生态”矫治,搭建管护平台。把仍在就读的附条件不起诉者纳入到学校特殊的监管教育之中;把未在教育机构中的附条件不起诉对象,纳入到犯罪矫正工作体系当中。利用学校、用工单位丰富的教育资源和环境优势,以心理、法律教育为重点,进行管护教育和爱心感化。管教责任人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学习生活、遵纪守法情况进行全方位负责,发现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屡教不改的及时报告。如韩某涉嫌非法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经审查发现韩某失足缘于家庭教育缺位、父母疏于管教、沉迷网络猎奇。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时,要求作为管教责任人的韩某父母在考察帮教期间不得外出打工,加强管教,限制韩某上网,确保了矫治的经常性和稳定性,,提升了矫治效果。又如张某故意伤害案,鉴于犯罪嫌疑人系在校学生,且有自首和积极赔偿受害人等情节,附条件不起诉后,确定所在班级的班主任老师为帮教责任人,所就读的学校为帮教单位,充分发挥学校的教育资源和环境优势,既保证了对张某的管护、帮教效果,又促进了张某的学习提高。
(二)夯实帮扶平台,以帮扶教育为主线,形成帮扶合力,确保矫治有效性
附条件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的一种非刑罚处理方式。从诉讼阶段看,整个过程处在审查起诉阶段。但是,附条件不起诉的对象要放置于社会,就需要有特殊的监管教育方式,然而检察机关业务重、人员少,监管就会显得鞭长莫及,力不从心。因此,必须利用好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部门的工作平台,发挥其专业优势,加强协作,从而实现借力监督考察、帮教,确保监督教育经常化,避免监督教育虚无化,寓矫治于帮扶之中,为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安心接受矫治创造良好学习和工作环境,深化矫正效果。如尹某交通肇事案,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为外地,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后,为确保矫治和帮教效果,改变以往户籍地派出所监管的惯常做法,将尹某“托管”于住所地派出所,又协调原工作单位对其继续留用,既防止了脱管漏管问题,又解决了生产生活问题。尹某在不起诉考察期内自觉遵守检察机关所附条件,在工作单位表现良好。
(三)强化检察监督,以跟进指导为主导,形成推力,确保矫治集成性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进一步聚合检察力量,陕县检察院设立了相对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办公室,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全面承担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犯罪预防等职责。由同一承办人负责同一案件的批捕、起诉、诉讼监督和预防帮教,根据个案特点,结合发案原因和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等因素,提出有助于矫治的附加条件;组织管教责任人、帮教责任人、协管单位签订《监督考察管教协议》并对履行情况进行督导;及时发现和制止不当行为,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感化、挽救工作,确保矫治沿着预定方向发展。结合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办理,对于发现的影响、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环境因素,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漏洞,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促进管理,及时解决问题,防患于未然,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不断积累矫治正能量。
本文编号:1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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