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社区就业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研究第2页
本文关键词:新时期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2.完善社区就业人员社会保障的制度设计和法律法规
统一的政策、灵活的制度,是做好社区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工作的基础和依据。一是要灵活选择缴费基数。一般说来,基本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可以仍然允许社区就业人员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在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自愿选择缴费基数,但在待遇上可根据所选的缴费基数的高低拉开差距。二是缴费年限与基本养老金挂钩。可以规定缴费达到15年的,发给基本养老金的80%,之后缴费每增加一年,基本养老金提高1个百分点,以充分调动社区就业人员延长缴费的积极性 。三是采取灵活的缴费时间和地点。社会就业人员可选择按月、季或年交纳社保费用。另一方面,使社区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进一步实现规范化和制度化,社区就业人员社会保障的实施和运行必须依法律法规为依据。因此,建立和完善社区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必须有相应的法规才能保证其顺利实施和有效运行。
3.建立社区就业人员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实行分类管理
社区作为基层社会实体,是社会空间中最基本的社会单元,是一个结构完整、功能齐全的组织系统。可以通过该组织系统不断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解决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社会化程度较低的弊端;同时,它对加强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管理和对服务对象的有效监控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社区就业人员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群体,这些人的保障问题也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系统工程,在现有制度下,对社区就业人员参保实行管理确实有困难。要实行分类管理,首先,对于其中有些下岗职工与原单位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原单位代办社会保险有关手续,履行缴费义务。其次,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下岗工人进入社区就业的,由社区就业中心统一管理,统一缴费。再次,对于原来无工作单位的社区就业人员,实行个人申报制度,由个人选择缴费标准,建立个人账户。最后,对于进城务工的社区就业人员,可以建立一种代收费制度,即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这类人员的缴费窗口,由个人或所在企业缴纳保险费,然后由经办机构把保险费转移给外来务工人员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
4.完善社区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做好接续服务
能否顺利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是社区就业人员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因此,要建立灵活多样、选择性强、简便易行的社会保险接续办法。从推动社区就业人员参保的角度来看,一个办法是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提高统筹层次,可以在更大统筹区域内实现制度运行的统一和基金的统筹安排使用,可以较好的解决因较低统筹层次之间标准、管理不统一,基金承受能力低而造成的转移接续困难,有利于消除社区就业参保人员跨地区流动的障碍。可以说统筹层次越高,问题就越少。在提高统筹层次的过程中注意两点:一是走渐进式道路,明确各级政府责任;二是扶持、扩大调剂基金规模,保证地区间利益的平衡。另一办法是实行纯个人账户积累模式。就社区就业人员而言,可以按其身份证号码在银行建立个人账户,在比较大的范围内实行一人一户,社区就业人员无论流动到哪里,均向此唯一账户缴费,不需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全部进入农民工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养老保险,不能提前支取。
5.完善劳动保障制度,保障社区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权益
首先,政府要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雇用社区就业人员可以签订书面合同。雇用期限较短的也可以口头协议的方式确定劳动关系。政府也应该顺应劳动关系多元化的趋势和社区就业形式多样的要求, 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劳资关系管理制度。其次,完善价格机制。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探索社区就业人员小时、日、周工资的指导价位, 并明确最低劳动报酬标准, 制定与社区就业形式相符合的工资支付方式,并严格执行劳动保障部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确保社区就业人员付出一定的劳动能得到相应的报酬, 再次,开展劳动保障执法监察。要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社区就业人员工资的,除全额支付社区就业人员工资外,还应处罚一定的经济赔偿金。保护社区就业劳动者取得合理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从而保证社区就业人员能按时、足额的缴纳社会保险费。最后,进一步健全企业内部其他劳动管理制度,促进企业在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处理工伤、加班等方面均能按制度办事。
6.加大对社区就业人员社会保障的财政支持
2007年的我国GDP将超过23万亿人民币,国家财政收入达到甚至超过5万亿元人民币,国家基本具备加速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能力,这也意味着发展社区就业人员社会保障事业已经具备相应的经济基础。建议国家逐步提高对社区就业人员社会保障事业的投入,同时,大力发展社区就业和社会服务业等措施,创造条件提高和稳定社区就业人员的就业率。如果可以形成财政积极主导和尽可能地动员社会资源的多元投入机制,社区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事业就能够获得较快的发展[10] 。“十一五”期间,政府应积极建立健全社区就业人员社会保障制度。我们在调查后认为,政府对于社区就业人员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具体支持还可以通过直接和间接两种途径:一是直接补贴,对于社区就业人员的医疗、养老保险,国家应该从税收中拨付资金,对社区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承担一部分责任。二是间接补贴,指政府可以采取相应的政策,对按规定为社区就业人员缴纳社保基金的用人单位,政府可以对其实施一定的优惠政策,从而鼓励用人单位更加关注社区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
总之,建立社区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体系,必须充分考虑中国的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不能建立一个短期有效、长期后患无穷的社会保障体系。如果那样,政策后遗症将影响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合意性和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只有坚持科学的原则和严谨的制度设计,才能保证为社区就业人员提供有保障的福利,并且保证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康和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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