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查询个人账户_2015河北省内基本养老保险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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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试行)》
明年1月1日起,劳动者不管是在河北省内还是跨省流动就业,养老保险都将自由转移接续。昨日,记者从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河北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试行)》将于明年1月1日起执行。
养老保险转接涉及多类人群、多种情况,分别应该怎么办理?河北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详细解答。
省内转接
哪些人可办理养老保险转接?
问:在省内或跨省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都能转移接续吗?
进出河北省(以下简称本省)或在本省内流动就业的,需要转移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所有参保人员,明年1月1日起都可以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了。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养老保险省内转接如何办理?
问:在河北省参保,劳动者从衡水转移就业到沧州,这种省内的养老保险关系怎么办?
跨经办机构转移的,在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后,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转入人员的参保缴费以及个人账户等相关转移信息进行核实确认,按照相关规程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本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范围内跨经办机构转移,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参加本省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在省内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需要办理跨制度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在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后,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按照规程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还需转移养老保险基金。在企业养老保险参保的缴费年限,与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参加本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需要办理省内跨统筹范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在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参保并提出转移申请,按规程办理转移手续,并转移养老保险基金;需要在同一统筹区域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由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跨省转接
养老保险跨省转接如何办理?
问:如果户籍在河北,人在河南工作,类似这种跨省的养老保险关系转接,该如何办理?
跨省转移接续可能涉及的人群包括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与目前正在实施的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相比,不仅企业职工能办,其他参加养老保险的群体也能办了。
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跨省流动就业,,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出或转入的,先向转入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然后按照相关流程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即可。该负责人提醒,跨省转移的,既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还需转移养老保险基金。但这些都无需参保人办理,由相关社保机构办理即可。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跨省流动就业,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出或转入的,在国家没有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政策之前,也参照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接续的办法执行,但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有所不同。
原参加本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跨省就业,新就业单位属于尚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暂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出,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保留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息。待本人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后,再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所在单位仍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办结退休手续后,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包括本息)返还本人。
军属随迁就业 养老保险咋办?
问: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期间,在本省实现就业或因军人退役随迁安置到本省后实现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办理?
这部分人群应参加本省职工养老保险。未就业随军配偶因军人退役随迁安置到本省时暂未就业的,可按本省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其在部队期间的养老保险关系需要转入的,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书面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未就业随军配偶在本省随军期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其在部队期间养老保险关系需要转入的,也照此办理。
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前已经参加本省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不转移到军队,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保留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息。
其他情况
欠缴养老保险费怎么转接关系?
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的,还能转接养老保险吗?
参加本省职工养老保险人员跨省转出,转移前本人欠缴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单位和本人下发《养老保险欠费告知书》。属于单位欠缴的,应由单位补缴,属于个人欠缴的,由个人补缴。
本人补缴个人欠费后,单位仍欠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同时负责转出包括参保人员原欠缴年份的单位缴费部分。单位欠费部分由转出地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负责清理。
本人不补缴个人欠费的,由本人书面承诺不再补缴后,可继续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的各项手续,并在《信息表》中注明,其欠费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欠费时间不转移基金,之后不再办理补缴欠费。单位欠费部分仍由转出地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负责清理。
参加本省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在省内转移,转移关系前本人欠缴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单位和本人下发《养老保险欠费告知书》。属于单位欠缴的,由单位补缴,属于个人欠缴的部分,由个人补缴。单位和个人补缴欠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相关手续。
其中,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不补缴的,经本人书面同意其欠缴养老保险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且之后不再办理补缴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相关手续,并在《信息表》中注明。单位欠费部分仍由转出地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负责清理。
重复缴费的 该怎么办理?
问:参保人员在办理省内、跨省、跨制度或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手续时,发现重复缴费的,该怎么处理?
参保人员在两地以上同一时段存在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并重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照“先转后清”原则,先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再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将同期重复缴纳部分中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多地参保 在哪儿领待遇?
问:因为曾在多地工作,在多地都参保了,应该在哪里领取待遇呢?
参加本省职工养老保险的本省户籍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在本省范围内存在多处养老保险关系,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参加本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外省户籍人员,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
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外省户籍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本省一地或多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本省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
参加外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本省户籍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所有养老保险关系分段所在地(含临时缴费账户)均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本省户籍所在地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未就业随军配偶实现就业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其在部队期间的参保缴费年限为随军户籍所在地的参保缴费年限,与其在地方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军人退役随迁安置时暂未就业的,其在部队期间的参保缴费年限计算为随迁安置户籍所在地的参保缴费年限,与其在地方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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