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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保险法_2016最新社会保险法(全文)

发布时间:2016-11-18 10:43

  本文关键词:社会保险法,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为您带来2016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全文内容,欢迎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 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四章 工伤保险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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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对农业转移人口购买首套房给予补贴或贷款贴息

  农民进城后,住在哪里?住什么样的房子?如何能承担住房的压力?为稳定农民们住房的需求,意见明确指出,在新型城镇化过程中,要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以购租并举为主要方向,加快建立购租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

  意见认为,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保障体系,将公租房扩大到非户籍人口。加快推广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通过住房租赁市场租房居住,实现由实物与租赁补贴相结合逐步转向租赁补贴为主。

  意见认为,要培育发展以住房租赁为主营业务的专业化企业,支持其通过租赁或购买社会闲置住房开展租赁经营,引导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新建租赁住房。加强房地产市场调节调控,推动各省辖市、县(市)加快编制本地住房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规模、住房建设总量、供应结构、空间布局和开发时序。

  要鼓励引导农民进城购房,对农业转移人口购买首套房给予补贴或贷款贴息,鼓励商业银行开展农村居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加大对农民进城购房的金融支持。

  配套|“十三五”末全部县及具备条件的乡镇、产业集聚区通上管道天然气

  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城,从农民变成市民,城市能否承载?城市该提供哪些配套性支持?意见指出在房屋、交通、市政公用设施等方面,,城市应练好“内功”。

  首要的是,实施棚户区改造行动计划和城镇旧房改造工程,2020年基本完成现有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其次实施道路交通畅通工程,优化街区路网结构,打通丁字路和封闭街区,加快建设快速路,优化主次干道功能,提高城市道路网络连通性和可达性。积极推进充电站、充电桩等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

  对于市政公用设施,意见指出,加快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实施雨污分流改造,争取到2020年城市公共用水普及率达到98%,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制镇实现全覆盖。

  引导天然气管道向用气市场集中、规模较大、管道经济效益较好的乡镇及产业集聚区延伸,力争到“十三五”末全部县及具备条件的乡镇、产业集聚区通上管道天然气。加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到2020年基本建成地下综合管廊1000公里左右,城市建成区20%以上、县城1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

  在城市公共服务方面,加快城镇中小学和幼儿园建设,增加城镇基础教育资源供给。到2020年,宽带网络全面覆盖城乡,光纤到户覆盖城市所有家庭,固定宽带家庭普及率达到80%。开展美丽乡村示范创建,争取到2020年,60%以上的村庄达到美丽乡村建设要求,有条件的县形成2-3条美丽乡村示范带。加强历史文化传统村落保护,保持乡村风貌、民族文化和地域文化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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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深圳市新建了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制度,并推出五大福利措施,以下为您带来相关内容,欢迎浏览!

  深圳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制度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有些儿童的父母在押服刑,有些儿童被父母弃养,还有些儿童或其父母重残重病以致生活困难,这些儿童该怎么办呢?作为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城市,深圳从顶层制度设计、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探索儿童的救助和保障工作,位于观澜的市社会福利中心新址即将启用,这将为孤儿们提供更好的成长条件。

  父母在押服刑、被弃养的儿童也有了新福利!日前,市民政局市财政委联合印发实施《深圳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9月起,我市三类困境儿童可享受基本生活费补贴,即具有深圳户籍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残重病儿童和父母一方重残重病的儿童,每月补贴金额从460元至1900元不等。

  “920元补贴是关爱之举”

  每天早晨,家住莲塘的小阳(化名)吃过外婆亲手制作的早餐,背上书包走路上学。5年来,小阳跟着年过七旬的外婆生活,而她的内心一直想念着父母。5年前,小阳的父亲因车祸中去世,母亲随后改嫁,年仅5岁的小阳跟外婆相依为命。

  “小女孩性格活泼,喜欢参加社区的活动,她还是多场社区活动的主持人,社区的小朋友都喜欢和她玩耍。”罗湖安澜社工服务社涂社工告诉记者,小阳的外婆腿脚不方便,社工和居民都会给她们多点关爱,如邀请她们参加活动、陪伴外婆去办理证件等。记者采访了解到,小阳是深圳户籍儿童,《办法》实施后,小阳属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而她由外婆抚养,可按我市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80%(920元)领取基本生活补贴。“920元补贴是关爱之举,这让我们感受到政府的温暖。”小阳外婆表示。

  补贴标准提高且范围扩大

  《办法》明确,困境儿童是指具有本市户籍、不满18周岁、具有家庭困境或自身困境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儿童。具体来说,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机构集中供养的每月可享受1900元生活补贴,分散供养的每月可享受920元生活补贴;第二类是重残儿童、重大疾病儿童,低保家庭的每月可享受805元生活补贴,低保边缘家庭的每月可享受575元生活补贴;第三类是父母一方重残或重大疾病的儿童,低保家庭的每月可享受690元生活补贴,低保边缘家庭的每月可享受460元生活补贴。

  “《办法》出台前,我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补贴尚属空白。今年,广东省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生活补贴定为每月500元。”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深圳作为经济特区,生活消费水平较高,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明显滞后于我市生活消费水平。深圳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标准提高,并新增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残重病儿童和父母一方重残重病的儿童。

  市民政局党委书记、局长廖远飞表示,困境儿童与其他困难群体相比更为弱小更为弱势,更需要得到党委政府和社会的关爱。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政策的出台,可以说是我市在建立了孤儿养育保障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家庭困境或自身困境的儿童的基本生活保障纳入制度性安排。

  监护人可向街道提出申请

  困境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如何申请领取生活补贴呢?《办法》规定,困境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可以困境儿童的名义向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材料。街道办事处(含社区工作站)负责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申请的受理,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困境儿童家庭的收入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再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区民政部门审批后,再由街道办事处于次月起向申请人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

  与此同时,街道办事处应对困境儿童建立个人基本信息档案,对补贴发放情况定期核查,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根据困境儿童的变化情况调整或终止补贴的发放。对骗取补贴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深圳儿童福利改革 推出五大福利举措

  举措一:建立健全儿童福利保障体系。

  自2011年以来,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落实我市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我市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弃婴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孤残儿童家庭寄养评估规范》和《儿童福利机构服务规范》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围绕加强儿童健康、教育、福利、法律保护工作,强化孤儿养育保障、健全孤儿救助制度,以及规范孤残儿童家庭寄养和儿童福利机构服务行为等作出了系统的制度安排,为加快发展儿童福利事业、构建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提供了有力支撑。

  举措二:建立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深圳是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城市,不断建立完善孤儿等特殊儿童在生活、医疗、康复、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的分类保障制度。

  2014年1月1日起,我市孤儿最低养育标准整体提高15%,福利机构集中孤儿1712-2203元/月/人,散居孤儿1150元/月/人,并推动建立成年孤儿安置制度。

  举措三:推进建立我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制度。

  今年9月,市民政局市财政委联合印发实施《深圳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9月起,我市三类困境儿童可享受基本生活费补贴,即具有深圳户籍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残重病儿童和父母一方重残重病的儿童,补贴金额从460元至1900元不等。

  举措四:助推儿童福利硬件设施建设。

  我市原儿童福利院建设项目更名为深圳市社会福利中心(新址)项目,核定投资1.9亿元。该项目将于2016年底竣工,预计2017年上半年投入使用, 新增儿童床位700张,将大大地提升我市儿童福利保障水平。

  举措五:投入1200多万元助孤残儿童康复。

  自2004年民政部启动 “残疾儿童手术康复明天计划”以来,我市“明天计划”工作已走过了12个年头,各项工作进展顺利,成效显著。截至2016年9月,市社会福利中心、宝安区社会福利中心、龙岗区社会福利中心三家福利机构及低保家庭儿童已实施手术和康复矫形831名,均得到良好的医疗康复效果,手术成功率达到99%。手术康复经费累计达到1293.69万元,矫形器费用约为116.7万元,康复营养服务费约为190.31万元。

  国务院近日发文明确,实施财产性收入开源清障行动,实施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行动;进一步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税负,同时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堵塞高收入者非正规收入渠道,发挥收入调节功能。以下为您解读2016年个税改革,欢迎浏览!

  解读2016年个税改革

  近期,有观点称“年收入12万元以上被定为高收入群体,要加税”,引发社会对个税改革的关注。到底年收入多少属于高收入群体?个税改革的方向是什么?将面临哪些难点?

  多位熟知个税改革的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专家24日对记者回应表示,年收入12万元并非划分高低收入人群的界限,不存在以年收入12万元为分界加税的情况。

  ——焦点一:年收入多少属于高收入者?

  近期,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明确,对技能人才、新型职业农民、科技人员等七类群体,推出差别化收入分配激励政策。其中提出,要进一步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

  这项政策提及的“高收入者”,按什么标准来确定?有舆论认为,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属于高收入群体,将是个税改革中重点调节的人群,这意味着年收入超过12万元以上群体个税将增加。

  记者采访了解到,“年收入超过12万元以上属于高收入者”的说法,源于从2006年开始实施的个税申报制度。根据个人所得税申报相关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自行办理纳税申报。

  业内专家介绍,在个税申报政策制定时,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确实是收入比较高的群体,如申报实施第一年,全国仅有168万人申报。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介绍,当时选择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群体进行纳税申报,是为后续个税改革进行试点探索积累经验。年收入12万元,并不涉及高低收入人群划分界限。

  那么,年收入多少才属于高收入者?长期跟踪个税改革的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孙钢说,在中低收入和高收入的划分上,国际上及我国均没有法律确定的标准,税法上也从没有确定过高收入的标准。“我国不同人群和不同地区收入存在差距,高收入群体和低收入群体只是相对概念,不是绝对概念。”

  以个税最高税率适用群体为例,我国适用于个税45%以上税率的,为年所得96万元以上群体,是我国去年城镇职工平均收入的15.5倍;美国适用最高39.6%税率的,是年所得40万美元以上群体,约为美国人均收入的9.3倍。

  ——焦点二:个税改革将怎么改?

  “当前公众对高收入者标准的关注,背后原因在于个税改革进展慢。”孙钢说,个税改革后,也依旧会按照税率表征税,因此今后各收入群体中,税收如何调节收入分配,还得以个税改革后推出的税制为准。

  业内专家介绍,个税改革总的原则是“增低、扩中、调高”,即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收入者比重,降低中等以下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力度。在降低中低收入税负中,最主要的方式并非提高个税起征点,而是增加扣除项。

  “3500元的个税起征点,实际上就是工薪所得基本扣除额。”李万甫表示,下一步个人所得税改革中,将通过建立基本扣除+专项扣除机制,适当增加专项扣除,进一步降低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如在现行3500元和三险一金基础上,今年起已在31个城市试点商业健康保险扣除政策,下一步还将开展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根据社会配套条件和征管机制的完善程度,适当增加专项附加扣除。

  李万甫等专家介绍,个税改革下一步重点或将是增加家庭扣除项。当前经常出现一个人赚钱,承担全家子女教育、房屋贷款、老人赡养等家庭支出。因此,今后将考虑将一部分教育、房贷、养老等支出,纳入扣除项,使税制政策更加合理。

  今年全国两会上,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曾对个税改革介绍,个税综合计税研究内容,将包括满足基本生活的首套住宅按揭贷款利息扣除,抚养孩子费用扣除,个人职业发展、再教育费用扣除等。

  记者采访了解到,由财政部等部门起草的个税改革方案,在今年两会前就已提交国务院。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朱青说,个税修改要经过法律程序:首先国务院要拿出修改草案,然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由于个税是直接税,而且关系到千家万户,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很可能要经过较长时间的讨论,最后还要在网上征求意见,最后再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目前,个人所得税属于按月征收。朱青介绍,实行综合分类相结合的个税,需要按年申报纳税,所以最好从一个自然年度(纳税年度)开始实行新的个税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说,最快也要从2017年7月1日开始实行。

  ——焦点三:个税改革还面临哪些难点?

  不少受访专家指出,按综合分类相结合方式实施个税改革后,在调节二次分配、个税实际征管等方面还存在三方面突出难题:

  --个税占比偏低难以发挥调节作用。孙钢等专家表示,目前个税占税收总比重过低,在发挥调节收入、解决分配不公方面的作用仍不突出。据介绍,2015年我国个税总额为8616亿元,占税收的比重只有6.3%。专家建议,个税改革要进一步完善二次分配的作用,通过税改促进社会消费和经济增长。

  --大量现金交易难以纳入监管,税收征管能力仍存漏洞。专家表示,以个税为代表的所得税,由于需要掌握纳税人详细收入、开支等涉税信息,才能准确核算纳税所得,避免偷税漏税,这对税收征管能力要求更高。

  李万甫表示,由于当前仍然存在大量现金交易等情况,因此个人收入和申报的精确确认还难以做到。此外,部门和区域间信息孤岛的问题,也使税务机关难以全面掌握实际的信息。

  --高收入群体征管仍存漏洞。中山大学财税系教授林江表示,社会上有把个税认为是征收工资税的说法,主要是工薪阶层主要采用企业代扣代缴和税务部门核查的办法,但一些企业高管等高收入群体却可以把个人支出纳入企业成本,规避个税缴纳。

  李万甫表示,高收入群体个税跑冒滴漏,需要完善政策,加快建设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既要鼓励社会财富积累和勤劳致富,也要堵住偷税漏税的漏洞。

  专家表示,个税改革很难一步到位。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刘尚希说,个税改革社会敏感度高,改革关键要形成社会最大公约数,坚持“开门立法”,制定大多数人能接受的方案,从而提高公众对税法的遵从度。

  近日,2016年中国百强城市排行榜正式出炉,以下为您带来详细的内容,欢迎浏览!

  华顿经济研究院(原“上海经济发展研究所”)20日在沪发布“2016年中国百强城市排行榜”,北京、上海、广州以93.48分、89.73分、84.06分再度蝉联前三甲,深圳、天津、成都、苏州、杭州、重庆、武汉列第4至第10位。

  与2015年相比,前五位未发生改变,但深圳、天津与北上广的差距在缩小。第6至10位的5个城市未发生变化,但位次有变动,成都由第10位升至第6位,杭州由第9位升至第8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依旧列第100位。

  这是华顿经济研究院连续第二次编制发布年度“中国百强城市排行榜”数据,中国百强城市排行榜由经济和非经济(软经济)两大系列指标综合而成,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其中,经济指标由GDP和居民储蓄两部分构成,占比61.8%,非经济(软经济)指标由科教、文化、卫生、生态环境四部分构成,占比38.2%。

  据华顿经济研究院院长沈晗耀介绍,与单一维度的经济指标相比,这一指标体系可更加全面、科学地衡量一个地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五个文明”的建设发展水平。

  中国百强城市排行榜的经济指标中不仅有总量指标,还有人均指标,体现了城市既要做大,更要做强的发展导向。例如,单纯以GDP总量衡量,上海列第一位,在将人均GDP加入后,北京则更强,超过上海位列第一。

  软经济指标的加入更是倡导城市要“做优”,由榜单可以看出,部分城市软经济指标发展滞后。例如,单纯以经济指标衡量,深圳市列第4位,但其非经济指标则排到第20位。

  此外,沈晗耀指出,中国城市两极分化显著,“两江两东”优势突出。山东15个城市上榜,为上榜城市最多省份,江苏、广东、浙江分别有13个、9个和8个城市上榜,形成鲜明的“两江两东”现象,海南、青海、西藏、宁夏四省市无一城市上榜。

  就上榜率分析,江苏13个城市全部上榜,最为均衡,山东、浙江分别只有2个和3个城市未上榜,发展也很均衡。广东内部发展严重失衡,广州、深圳分列第3、4位,但仍有12个地级市未上榜。

  百强位次竞争激烈,部分城市成长迅速。与2015年相比,有54个城市排名上升,26个城市排名下降,16个城市的排名未变,4个城市新晋上榜。新上榜城市分别是遵义市(82位)、新乡市(89位)、郴州市(97位)和宿迁市(99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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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关键词:社会保险法,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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