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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2018-07-02 10:28

  本文选题:工伤保险 + 先行支付 ; 参考:《东北财经大学》2016年硕士论文


【摘要】:在实际生活中,没有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用人单位的职工难以获赔,劳动者向侵权第三人索赔困难的问题屡见不鲜,受伤职工经过漫长且艰辛的诉讼程序又求偿无门,以至于拖延其医疗和救助。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是由2011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从法律层面上确立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符合法定条件的受伤职工进行先行支付,通过行政手段简化了劳动者维权的程序和时间,为受伤职工提供了及时的医疗救助,进一步贯彻了《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目的。同时,《社会保险法》还赋予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未参保用人单位和侵权第三人的追偿权,强化了社会保险的救济功能和保障功能,体现了社会公平和分配正义理论,是对工伤保险规则的一种补充和完善,是社会保险领域的创新。但是,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险体制的建立还在起步阶段,在立法和实践的经验不足,先行支付制度本身在立法上不可避免地有些缺陷。在颁布并实施的5年以来,在使一些劳动者受益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现行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有可以商榷和补充的地方。因此,进一步分析和研究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不仅有助于对现行先行支付制度的完善,还能推进先行支付制度的贯彻和实施,发挥其应有的价值。本文以《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对先行支付制度的规定为基础,以该制度的运行情况为研究对象,分析现行规定、运行状况,结合域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实施经验,对我国先行支付制度存在的不足,提出可行性的建议。根据阐述的先后顺序,论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基础规定进行了介绍,立足于《社会保险法》的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阐述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含义和种类。以此作为出发点,研究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性质,和民法中的代位求偿权、国家赔偿法中的先行支付制度以及保险法中连带责任的规定相比较得出了先行支付制度的立法原理。并且,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社会救济性和社会保障功能被列了出来。第二部分论述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缺陷。在分析了《社会保险法》、《暂行办法》和《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中的先行支付制度的相关条款,调查了先行支付制度颁布以来在各个省市的运行情况,发掘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不足之处有申请主体的范围过窄、申请条件不科学、追偿机制不健全、由第三人致人权益受损的相关情况界定有漏洞和现行制度运行过程中会引发的基金安全、道德和法律等多重风险。第三部分对比介绍了域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工伤保险制度,德国、英国、日本和台湾地区没有在立法上明确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本文在对比了其他国家(地区)的相关制度总结出其工伤保险制度的特点有,覆盖范围广泛、基金追偿机制健全、资金的征缴和追偿有强制性和基金支付相对及时等特点。我国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立法有缺陷,运行过程中引发风险和挑战时,可以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对成熟的制度。第四部分,对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立法原理、实施状况研究过后,发现阶段的不足,对比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实行的职工救济体系,对我国先行支付制度的完善建议得以总结出来。首先要把非法用人单位职工纳入先行支付制度保护的范围,规范申请先行支付的程序,明确第三人的范围。其次要降低先行支付的基金风险,完善追偿机制,设立专项基金,扩大参保范围,最后加强政府的责任。本文的重点和创新之处在于立足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立法现状,理论结合实践,即联系先行支付制度的运行情况,与域外国家和地区的工伤保险体系相对比之后,阐述出对我国先行支付制度的立法可行性的意见。本文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现行立法出发,运用的研究方法有文献分析、比较分析、历史分析和价值分析等。研究和剖析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相关条款,明确了该制度存在的理论和实践中的问题,参考了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职工救济制度的规定和运行机制,最后对我国先行支付制度的可圈可点的意见得以形成,以期对于国家今后相关制度的立法有可以采纳和考虑的意义。
[Abstract]:In the actual life , the worker who does not pay the cost of work injury insuranc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is difficult to compensate , and the worker claims the difficulty to the third party of the torts . The compensation system of the insurance fund of the People ' s Republic of China , which is established by the Social Insurance Law of the People ' 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basis of the legal level , is a supplement and perfection of the rules of social insurance . In the third part , the author points out that the legislation of the first payment system in China ' s injury insurance fund has some defects in the legislation of the first payment system of the insurance fund .
【学位授予单位】:东北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2.5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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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089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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