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
发布时间:2024-07-09 05:59
依据《保险法》,保险人对免责条款不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将导致该条款无效。实践中,法院则倾向于强化这种明确说明义务,以保护相对弱势的被保险人。但这导致了保险人的操作困难,其不但要以各种方式使被保险人能够知晓条款意涵,还要确保被保险人在主观上完全理解免责条款的内容,即便其举证了被保险人的签章也不足以胜诉。对此,建议优化说明义务的标准,一方面要求保险人只需做到对免责条款予以强调说明、明确标识即可,另一方面通过指导案例重申投保人声明的证明力,不宜使"实质标准"和"形式标准"并行。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明确说明义务的法律基础
(一) 保险法
(二)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
三、明确说明义务的内在履行标准
(一) “提示”义务
(二) 狭义明确说明义务
四、对明确说明义务的优化
(一) 提示义务
(二) 狭义明确说明义务
五、结语
本文编号:4004504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明确说明义务的法律基础
(一) 保险法
(二)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
三、明确说明义务的内在履行标准
(一) “提示”义务
(二) 狭义明确说明义务
四、对明确说明义务的优化
(一) 提示义务
(二) 狭义明确说明义务
五、结语
本文编号:400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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