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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doc 全文免费在线阅读

发布时间:2017-02-14 09:21

  本文关键词: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文档介绍:
黑龙江省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doc1 黑龙江省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随着黑龙江省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各地新一轮招商引资力度加大, 特别是各种工业园区和特色园区的兴建等直接导致用地需求大量增加, 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用, 失地农民成为游离于“农民”和“市民”,“城市”和“乡村”之间,形成一个特殊弱势群体。一、黑龙江省失地农民基本情况黑龙江省是中国最东北的省份,面积为 45 万多平方公里,约占全国总面积的 4.7% ,总人口 3840 多万人。耕地总面积 990.5 万公顷,可开发土地后备资源均占全国 1/10 以上,人均耕地和农民人均经营耕地是全国平均水平 3 倍左右。近几年黑龙江省开放开发的速度在不断加快, 大开放、大开放必然需要强有力的土地支撑, 需要采取土地征用的办法将部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转化为国家所有,这样就必然使部分农民失去土地。二、黑龙江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一) 补偿方式单一。现行征地土地补偿标准过低, 且大都采用单一货币安置方式, 对失地农民生活起不到长期保障作用。集体土地征收对于农民而言,最根本影响在于其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因此,单一经济补偿模式很难为失地农民今后生活提供足够保障。(二) 补偿标准偏低。法律规定, 失地农民获得补偿标准按年产值计算, 这就导致各地补偿标准不平衡。制定土地补偿标准时一般把征地用途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结果是因用途不同,农户的补偿费差异也很大。目 2 前一般采用按征用地原用途来补偿,未考虑土地经营者使用权权益增值, 征地价格明显偏低。因此, 现行征地补偿标准既不足以保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 又远低于足额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费用。(三) 失地农民就业无保障。失地农民在土地被征用后, 面临着进入新的劳动力市场竞争的困境。土地征用使农民陷入“种田无地”的处境, 农民生存受到极大威胁。离开了赖以生存的土地, 失地农民再就业成为难题。因农民文化素质低, 专业技能差, 就业观念陈旧, 依赖性强, 难以挑选合适岗位。(四) 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对农民来说, 土地不仅承担着生存功能, 还肩负着保障功能和发展功能。可以说, 农民失去了土地就失去了基本生活保障。因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落后, 各项基本社会保障尚处起步阶段, 覆盖率较低,部分失地农民因“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成为新弱势群体, 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因土地和户籍制度负载过多, 社会保障功能不足, 再加上保障失地农民参与、表达和自主选择权利各项制度安排缺位, 导致失地农民权益受损、公共利益边缘化和城市化过程交易成本升高。农村暂未全面推行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低保覆盖面有限, 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有待提高。同样, 就业、失业等方面保障, 在农村还有待完善, 造成一些老弱病残、文化素质低、无就业技能城郊失地农民, 生活在城市边缘, 再加上日常生活开支增加、就学就医难等问题, 使其成为城市贫民, 基本生活没有保障。三、对策与建议 3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要考虑农民所丧失土地的自身实际价值, 并从今后生计维护和可持续发展角度为农民长远利益提供保障。基本原则是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切实保障其年老后基本生活为目标, 坚持“谁征地、谁筹资、谁保障”,做到即征即保。应从征地制度、安置方式、社会保障制度、政府服务意识等方面完善和创新, 强化对失地农民权益保障。为失地农民提供社会保障, 应以充分土地补偿为前提。在支付给农民土地征收补偿款, 应包括土地自身的价值、受土地区位、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及区域基础设施条件等因素决定的增值部分。另外也可将土地使用权转化为资产,实行专业化管理,让农民获得长期生活保障。(一)完善征地制度在征地过程中, 建议应以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就业、保障等问题是否得到有效解决, 农民是否满意和拥护地方政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要给农民一定分配和使用土地补偿安置费选择权。对政府征地要有严格限制, 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民利益和保护可耕地资源。明确公有产权、集体产权、私有产权应该有平等地位, 对公共利益有明确的解释和严格的界限; 征地之前要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民的意见, 实施听证制度, 论证征地的社会影响, 提出社会影响评价可行性报告; 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在征地过程中的组织、监督及管理职责, 依法维护农民对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二)丰富补偿方式按相关法律法规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以保障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按政府、集体、个人及市场征地主体“四个一点”的办法, 筹措失地农民 4 医疗和最低生活保障机制的资金,尽快把失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即明确从征地土地收益中留出一块, 引导农民从土地补偿资金中拿出一点, 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补贴一点, 政府从经营土地收益中拿出一点, 来购买失地农民的基本医疗和养老保险。该社会保障制度可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对于失地农民, 征地单位应按照当地城保或镇保标准为失地农民一次性交纳 15 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之后,征地单位应在安置补偿费中再给予失地农民一次***补贴, 其标准可参照城市失业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方法执行,或可以按照城镇低保标准补助 12~ 24 个月的生活补贴, 以缓解失地农民不能立即就业而产生的生活困难。同时, 各县(市、区) 以及乡镇、街道要及时建立失地劳动力就业管理制度和失业登记制度, 对失地又失业, 且月收人达不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失地农民纳入城镇低保体系。二是对于已到退休年龄、已丧失劳动能力或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失地农民, 纳入城镇低保体系, 支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同时为其购买医疗保险。三是对未成年失地农民, 原则上应按城镇最低生活标准补贴至 18 岁,也可以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灵活掌握。(三)加强社会保障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延续土地社会保障功能, 通过政府补贴、企业出资、农民自筹等方式, 逐步建立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制度, 真正使失地农民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来无忧。一是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包括非因土地征用失地的农民; 二是采取政府补贴、征地单位代缴等方式, 结合正在推行的农村养 5 老保险, 加大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扶持力度; 三是建立失地农民失业登记制度, 由征地单位为在劳动年龄段、已参加养老保险且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失地农转非人员办失业保险, 由社保机构发放失业保险金; 四是依托农村合作医疗,对失地农民医疗保险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和政策倾斜,提高补偿标准。同时, 制定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法规条例。通过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法规条例将失地农民全部纳入社保, 从根本上解决长远生计问题。(四) 扶持失地农民就业。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 大量开发准入门槛低、适合农民就业的公益性或生产性岗位, 通过用地企业安置、推荐就业、劳务输出等多种方式进行就业安置, 同时积极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以就业促增收、保稳定。开展就业培训,让失地农民失地不失业。为失地农民开办创业技能培训班,提高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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