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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社保缴费义务的法律责任分析

发布时间:2020-08-03 12:25
【摘要】: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违反该义务的,除依法应当补缴以外,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但是法律实务界对于应当适用何种归责原则来认定用人单位的损失赔偿责任却没有形成一致的意见。本文分析的三个案例分别适用了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经分析,本文认为,缴费义务来源于法律的强制规定,且不可因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免除,从法理上来说,劳动者由于有强行法的规定而享有社会保险权,该权利根源于宪法的规定。但是,用人单位如果违反该项义务的,社会保险法和劳动法规定的是经济法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并没有将其规定为侵权责任,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体系也没有概括性的规定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成立侵权行为。因此,违反社保缴费义务的民事责任难以纳入侵权责任的范围。同时,由于劳动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除应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外,还应当受民法和合同法的共同调整。不论双方当事人有无约定,缴费义务由于有法律的直接规定,均构成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是由于法律的规定而对劳动合同的限制或补充,当然的属于合同义务的范围。违反该义务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等法律规定的违约责任或经济法责任。在损失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的适用上,由于实践中用人单位违反该义务的原因非常复杂,既有用人单位逃避缴费义务的情形,也存在劳动者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愿意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一律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失公平。但是,由于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如需由劳动者举证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则会过分加重劳动者的负担,因此,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来认定用人单位的损失赔偿责任是最为合适的选择,这样既能很好的平衡劳动者在举证能力方面的缺陷,又能准确的区分过错以认定责任,符合公平公正的社会观念。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造成劳动者损失的,推定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如果用人单位举证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或者劳资双方均存在过错的场合,可以减轻或者免除用人单位的损失赔偿责任。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182.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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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79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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