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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给付行为的性质与给付条件

发布时间:2021-01-15 14:40
  <正>核心提示:职工需要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当先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规定递交申报材料,其用人单位也应当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情况进行备案,经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才能够予以核准和发放。劳动者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实其在2010年8月2日之前向社保局提出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故其主张社保局在此之前未启动失业保险金的审核和发放程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行政不作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保障. 2019,(04)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基本案情
审判
评析
    一、失业保险金给付行为性质
    二、失业保险金的申领主体
    三、领取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后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文编号:2979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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