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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医疗费的侵权纠纷处理路径探析

发布时间:2021-02-12 22:45
  随着社会保险保障范围的扩大,法院在审理涉及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侵权案件中,发现越来越多的受害人主张的医疗费用中已有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此时该如何处理,尚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有法院支持受害人诉求,有法院则不支持。本文认为,实体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已经报销支付,若第三人应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且第三人已就其应当承担的比例将医疗费赔付给受害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受害人起诉要求返还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比例部分医疗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人尚未向受害人支付医疗费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第三人追偿,若第三人是受害人的家庭成员或其他抚养义务人的,对此追偿请求,区分第三人故意或过失,对过失侵权下的追偿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程序上,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未主动参加诉讼行使追偿权,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文章来源】:法律适用. 2019,(1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引出
二、现状: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医疗费的侵权纠纷处理方式及反思
    (一)现行主要处理方式
    (二)反思
三、医保基金先行支付与追偿医疗费用的实体走向
    (一)侵权所致医疗费属于医保基金的支付范围
        1. 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2. 第三人行为所致医疗费为医保基金的支付范围
    (二)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后的追偿规则
        1. 保险法上的代位求偿制度
        2. 医保基金向侵权人追偿
        3. 医保基金向受害人家庭成员追偿
        4. 医保基金向受害者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四、医保基金参加诉讼的程序走向
    (一)医保基金应参加诉讼
    (二)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五、立法冲突下的司法选择
    (一)地方性规定与社会保险法的冲突
    (二)恰当的司法选择
六、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基本医疗保险先行支付及追偿机制探讨[J]. 沈焕根.  中国医疗保险. 2011(08)



本文编号:303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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