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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窥我国宪法劳动权与财产权、社会保障权的关系

发布时间:2021-03-07 21:16
  在1982年《宪法》以前的基本权利体系中,财产权的地位并不重要。计划经济条件下,财产权的种类和收益功能被严格限制,使其成为劳动权的附属权利,是劳动权实现的若干收益之一,关于农民劳动权的争议更是凸显了这样一种基本权利位阶关系。社会保障权发轫于劳动权,在宪法中其权利主体为劳动者。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宪法修改,社会保障权逐渐脱离出劳动权条款,权利主体扩大为全部公民,且直接形成了《社会保险法》。需要明确的是,工伤保险虽规定在《社会保险法》里,但仍应被视为宪法劳动权具体化的产物。 

【文章来源】:山东工会论坛. 2019,25(02)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劳动权是财产权的权利来源
    (一) 从劳动产生财产权到劳动权产生财产权
    (二) 我国财产权对劳动权的依附关系——“农民劳动权”之争的本质
三、社会保障权发源于劳动权
    (一) 1982年《宪法》前劳动权与社会保障权的权利主体重合
    (二) 1982年《宪法》后劳动权与社会保障权的权利主体逐渐走向分离
    (三) 现行宪法中劳动权与社会保障权权利主体的交叉——工伤保险制度的宪法依据分析
        1. 工伤保险制度的宪法劳动权依据溯源
        2. 工伤保险制度是宪法劳动权具体化的法教义学体现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劳动、政治承认与国家伦理——对我国《宪法》劳动权规范的一种阐释[J]. 王旭.  中国法学. 2010(03)
[2]中国宪法中财产权的理论基础[J]. 王锴.  当代法学. 2005(01)
[3]论农民工作权[J]. 李光宇,王晓红.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4(04)
[4]论经济权利的宪法保障[J]. 刘育喆,王锴.  长白学刊. 2004(02)
[5]劳动权探析[J]. 沈同仙.  法学. 1997(08)



本文编号:3069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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