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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平责任”一般条款的适用范围——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完善为取向

发布时间:2021-04-07 00:59
  "公平责任"以一般条款的形式进行规定,为"公平责任"的滥用预留了空间。"公平责任"一般条款设立之初,被认为确立了不同于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第三个独立的责任原则。随着"公平责任"适用范围的泛化,导致"公平责任"成为了"劫富济贫"的工具,违背了公平的价值理念。《侵权责任法》的制定试图改变这一局面,但现实结果并不理想。不过,这一改变却引起了学界对"公平责任"的进一步反思,逐渐摒弃了"公平责任"的原则说。但是由于"公平责任"一般条款的存在,实务中确出现了将其"原则化"适用的情形,并没有让"公平责任"滥用的局面得到改观。民法典编纂成了解决这一问题的契机。因而应当摒弃"公平责任"一般条款规定的方法,倡导"公平责任"以特殊条款的形式存在,以避免"公平责任"适用范围泛化的可能。 

【文章来源】: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0,17(01)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公平责任”的原则之争
    (一)国际视野下的“公平责任”
        1.
        2. 减轻赔偿类型。
        3. 一般基础类型。
    (二)我国“公平责任”条款的价值取向
二、《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
    (一)“公平责任”主体范围
    (二)“都没有过错”的暗含条件
    (三)“实际情况”包括何种情况
    (四)因果关系的要求
三、“公平责任”适用范围的反思
四、“公平责任”走向何方



本文编号:3122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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