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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费税式征缴转换中的权责交接与制度接洽

发布时间:2021-04-22 10:04
  我国积极推进社保征管体制变革,统一将社保费征收权责划转到税务机关。社保费的税式征缴转换有利于改变原有的二元主体下的三元征收结构,集中税务部门的资源优势提升征缴效果。值此之际,社保费的税式征缴转换涉及到社保与税务部门间的权责交接与合作构建、征缴体制与保障体制的制度接洽议题。一方面,社保与税务部门之间的征收权责交接应当处理好职责划转与事务移交、征管分离与部门合作、市场保护与历史欠费清理等难题,顺利完成社保"费制税式"征缴范式的切换;另一方面,征缴体制变革是整体社保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还应从征缴范式与社保制度的同步变革、税征体系与课征要素的统一确立以及征管强化与降费减负的协同并进方面着力,早日实现国家的社会保障均等化目标。 

【文章来源】:税务与经济. 2019,(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社保费统一税式征缴之体制改革
    (一) 本土政策检视:社保费选择征缴的积弊
    (二) 改革指向领域:社保费统一征缴的变革
    (三) 征收权责交接:社保费税式征缴的关键
二、社保费征收权责交接之难题化解
    (一) 职责划转与事务移交对接问题
        1.根据各地方社保费征缴模式的不同,征收权责存在全部或部分的交接需求,需要视地方社保征收权责的配置情况实现因地交接。
        2.在机构改革过渡期内,还有资料档案移交、信息系统对接和业务宣传培训等事宜。
    (二) 征管分离与行政部门合作问题
    (三) 市场保护与历史欠费清理问题
三、社保费税式征缴转换之制度接洽
    (一) 征缴范式与社保制度的兼容并蓄
    (二) 税征体系与课征要素的统一确定
    (三) 征管强化与降费减负的平衡共进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确立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主体地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J]. 李璐.  企业科技与发展. 2018(08)
[2]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现状、问题与改革趋势[J]. 元林君.  科学经济社会. 2018(02)
[3]关于提高我国社保费征收效能的国际借鉴研究[J]. 李菲,翟雪峰.  国际税收. 2018(02)
[4]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管机构选择——基于省级参保率和征缴率数据[J]. 李波,苗丹.  税务研究. 2017(12)
[5]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效率和公平探讨[J]. 朱为群,李菁菁.  税务研究. 2017(12)
[6]从财政依附性反思中国社会保险[J]. 熊伟.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04)
[7]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管效应的政策建议[J]. 费茂清,郭勇平.  国际税收. 2014(12)
[8]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管模式效率分析与改革路径选择[J]. 王显和,宋智江,马宇翔.  税务研究. 2014(05)
[9]我国社会保险费改税的争议与改革路径探讨[J]. 王婷婷.  西部论坛. 2012(05)
[10]资源、激励与部门利益:中国社会保险征缴体制的纵贯研究(1999—2008)[J]. 刘军强.  中国社会科学. 2011(03)



本文编号:3153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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