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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就业形态下的劳动标准探析与建构

发布时间:2021-06-07 11:00
  基于"网络平台"的工作已成为近年来广受关注的劳动力市场发展趋势之一,形成了依托信息技术实现劳动力供给与需求实时匹配的新型就业形态。在新型就业中,劳动者实时工作实时获得报酬,劳动的雇用主体被虚化,网络平台以经济手段管理劳动者。由于网络平台依照民事合同提供格式化服务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平台与劳动者之间往往被认定不存在劳动关系,导致新型就业劳动者无法获得法律上的权益保障。在现有劳动法律制度中,构建适合新型就业形态的劳动标准体系,可以为破解这一难题提供解决方案,在平台用工成本与劳动者权益之间取得平衡,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 

【文章来源】:工会理论研究(上海工会管理职业学院学报). 2020,(03)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导言
二、核心概念的界定
    (一)“劳动标准”的内涵
    (二)“新型就业形态”的内涵
    (三)新型就业形态的主要特点
三、新型就业形态劳动标准建构
    (一)新型就业的基准性劳动标准
    (二)新型就业的替代性劳动标准
四、余论
    (一)现有司法实践的逻辑困境
    (二)新型就业劳动标准的实现路径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网络平台经济中“去劳动关系化”的动因及治理[J]. 胡磊.  理论月刊. 2019(09)
[2]新就业形态下灵活就业人员研究综述[J]. 朱婉芬.  工会理论研究(上海工会管理职业学院学报). 2019(04)
[3]共享经济背景下的新型用工关系定性研究——以“滴滴出行”为研究对象[J]. 邓雪.  山东工会论坛. 2019(04)
[4]APP平台用工中的网约工身份认定与劳动关系重构[J]. 王健.  兰州学刊. 2019(06)
[5]共享经济用工法律规制研究[J]. 焦娟.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9(03)
[6]共享经济下我国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劳工权益保护问题[J]. 李霞.  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学报. 2019(02)
[7]英国网约工劳动权益保障的思路、困境及启示[J]. 林欧.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2019(04)
[8]分享经济下用工关系法律界定与制度探索——以外卖配送行业为视角[J]. 谭书卿.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2019(02)
[9]关于我国共享经济新就业形态的研究[J]. 汪雁,张丽华.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2019(02)
[10]共享经济下劳动关系的政治经济学分析——以滴滴司机与共享平台的劳动关系为例[J]. 任洲鸿,王月霞.  当代经济研究. 2019(03)



本文编号:3216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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