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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私法规范路径

发布时间:2021-08-13 02:41
  随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提上日程,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成员资格的界定。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是界定谁是集体资产的实际享有者和受益者。成员资格应在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意思自治、程序规范的基础上,明确界定的依据。从私法规范的路径分析,成员资格是农民让渡财产权于集体获得的身份或地位,是农民财产权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转化形态。依据现代产权理论,成员即对农村集体资产的形成和积累有贡献者或持有集体"资产份额"者。因此,是否享有集体"资产份额"是成员资格得丧变更的正当性基础和判断依据。 

【文章来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9,22(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目次
一、问题的提出
    (一)成员资格是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前提
    (二)成员资格应“剥茧抽丝”标准法定
    (三)成员资格界定中公法思维与私法规范的博弈
二、成员资格来源正当性的私法规范分析
    (一)成员资格界定的逻辑起点:集体成员主体身份的还原
    (二)成员资格界定的核心要素:集体成员财产权利的还原
        1. 第一次“还权于民”:以耕地量化为核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
        2.第二次“还权于民”:以集体经营性资产量化为核心的股份化改革
    (三)成员集体私法属性的回归与集体成员地位的强化
        1. 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与农地社会保障功能的祛除
        2. 政经分离,村民与成员界限的厘正
三、成员资格的取得与规范路径:财产权转化角度的分析
    (一)成员资格的原始取得:历史阶段中的还原
    (二)成员资格的申请取得:以意思自治为核心
四、成员资格丧失的依据与价值判断
    (一)国家社会保障责任与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博弈
        1.城镇社会保障的取得与成员资格的丧失
        2.“双重身份”的禁止与成员资格的丧失
    (二)户籍的评判价值
    (三)有偿退出的路径分析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我国农村土地权利制度的完善[J]. 王利明,周友军.  中国法学. 2012(01)
[2]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及成员权研究[J]. 吴兴国.  法学杂志. 2006(02)
[3]对我国户籍制度改革价值取向的反思[J]. 黄仁宗.  中国行政管理. 2003(01)
[4]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杨玉民.  宏观经济管理. 2002(07)
[5]利国利民、长治久安的奠基石——关于建立全国统一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建议[J]. 胡鞍钢.  改革. 2001(04)



本文编号:3339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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