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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民社会保障权双重属性及其制度价值

发布时间:2021-10-10 08:53
  我国农民社会保障权具有公民权与成员权双重属性。成员权的农民社会保障权既是我国集体所有权与集体成员权的当然要求,也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实践与农民所认可。成员权意义的农民社会保障权主体是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民,权能是请求集体经济组织在因非基于自身原因而导致贫困时给予物质保障。公民权的社会保障权有三个层次。人权层次的农民社会保障权的内容为入宪请求权,义务主体是国家及其制宪、修宪机关。基本权利层次的农民社会保障权的内容为请求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社会保障普通法。具体层次的农民社会保障权是职业农民请求法定义务主体履行社会保障义务给付。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应以农民社会保障义务主体二元化为逻辑起点,明确规定集体对农民负有社保职责并将其具体化,妥当划定国家与集体社保职责关系及其各自内容。 

【文章来源】: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40(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农民社会保障权成员权属性的证成
    (一)集体对其成员承担社保职责是集体所有制与集体所有权的要求
    (二)集体对其成员承担社保职责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当然内容
    (三)集体对其成员承担社保职责符合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保障实践
    (四)集体对其成员承担社会保障职责符合农民的愿望需求
三、农民社会保障权双重属性解析
    (一)作为基本权利的农民社会保障权层次界定
    (二)三层次理论下农民社会保障权要素探析
        1.作为道德权利的农民社会保障权要素
        2.作为宪法权利的农民社会保障权要素
        3.普通法具体权利的农民社会保障权要素
    (三)作为集体成员权的农民社会保障权
        1.成员权属性的农民社会保障权内涵廓清
    (四)成员权意义的农民社会保障权行使难点———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
四、农民社会保障权双重属性的制度价值
    (一)农民社会保障权义务主体的二元性
    (二)国家社保义务与集体社保义务的内容
        1.国家对农民所负社会保障义务的内容
        2.集体对农民所负社会保障义务的内容
    (三)集体社保义务与国家社保义务的关系
五、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论纲[J]. 广州大学人权理论研究课题组,李步云.  法学研究. 2015(02)
[2]制度变迁视角下的农村合作医疗[J]. 伍凤兰.  求是学刊. 2015(01)
[3]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J]. 韩松.  法学研究. 2014(06)
[4]论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成员受益权能[J]. 韩松.  当代法学. 2014(01)
[5]后农业税时代农地权利体系与运行机理研究论纲——以对我国十省农地问题立法调查为基础[J]. 陈小君,高飞,耿卓,伦海波.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0(01)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解读[J]. 于学强,魏宪朝.  中国集体经济. 2009(27)
[7]集体成员权的界定与保障——以农村土地权益为例[J]. 程曙明,沈旸.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08(06)
[8]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及成员权研究[J]. 吴兴国.  法学杂志. 2006(02)

博士论文
[1]中国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D]. 杨华.吉林大学 2008



本文编号:3428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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