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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补缴社会保险(养老)造成损失的赔偿协议公证

发布时间:2022-01-05 12:03
  <正>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用工主体呈现多样化而逐步建立起来的。由于前期相关社保配套制度尚未完善,各方法律意识淡薄、不够重视,不可避免的出现了较多的用工不规范问题。比较突出的就是很多用人单位不与求职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合同但约定由职工本人自行缴纳,更有甚者干脆不说 

【文章来源】:中国公证. 2020,(04)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案例回顾
二、案例分析
    (一)确认劳资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办理此类公证的前提。申请公证的劳资双方之间公证员应当如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及如何解决工龄问题。
    (二)在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的事实D、进而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事实必须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因为这是赔偿义务产生的前提。
    (三)协议最重要的部分即赔偿损失的数额如何确定,赔偿数额的多少必然是此类公证双方争议的焦点。
三、案后思考



本文编号:357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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