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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的存在基

发布时间:2023-11-18 10:26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体制的存在是历史发展之结果,而且也有国际比较的经验作支撑,现有劳动争议仲裁体制的实效进一步保障着它的正当性。更为重要的是,它建立在劳动关系、劳动法律以及劳动争议的特殊性以及社会治理创新的理论基础之上。这种体制名为仲裁,但与传统民商事仲裁有着根本区别,属于一种准司法性的强制性纠纷解决机制,其准司法性的内涵是指它符合传统司法的基本特征,但裁决结果又不具备传统司法的完全终局性,裁决过程缺乏传统司法的完全强制性。劳动争议仲裁在结构上与司法机关的部分同质决定了其在机能上与司法机关的部分重合,理顺二者关系是保障二者并存正当性之关键。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仲裁与诉讼并存的机理并不相同,过滤、保障、间接监督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关系的深层内涵。在当下,理顺裁审关系应做好裁审衔接;在未来,应在仲裁司法化和司法社会化的基础上实现仲裁与诉讼的合一。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缘起
二、裁审关系讨论的前提: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存在的根源
    (一)历史维度论证:不足与意义
    (二)效能维度论证:力量与问题
    (三)独立劳动争议裁判体制存在的事理根源
    (四)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体制存在的新时代特色基础
    (五)国际比较经验对独立劳动争议仲裁体制的支撑
    (六)商事仲裁模式为何不可行
三、裁审关系讨论的核心:劳动争议仲裁的定性与定位
    (一)“准司法”的既有观点
    (二)何为司法——劳动争议仲裁准司法属性讨论之前提
    (三)准司法性:“准”在哪里
        1. 准司法性的根本表现之一:裁判的非终局性
        2. 准司法性的表现之二:裁判权限强制性的弱化
        3. 准司法性不等于准法院性
        4. 准司法性非因裁判者不是法官
四、裁审关系的历史逻辑、当下完善与未来走向
    (一)裁审关系的历史逻辑
        1. 两类矛盾与劳动争议仲裁对争议的自然过滤
        2. 劳动争议仲裁的行政色彩与司法对仲裁的监督
        3. 传统、现实、逻辑与诉讼和仲裁的复杂关系
    (二)当下裁审关系的完善
    (三)裁审关系的未来走向
五、结语



本文编号:386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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