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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失业保险70年:历史变迁、问题分析与完善建议

发布时间:2024-01-21 10:52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从历史阶段上可以划分为配套经济改革的初建阶段、促进经济发展的规范阶段和提升社会治理的深化阶段。在覆盖面不断扩大、基金结余日益增加的情况下,失业保险也面临瞄准度不高、待遇水平较低、基金收支失衡的困境。应重点处理好制度覆盖面和制度有效性、内容设计与制度激励性、运行机制和制度效率的关系。建议我国以失业保护为中心完善失业保险体系,通过失业保险结构性改革扩大制度覆盖面,以参数式改革提高制度激励性,以省级统筹提升制度运行效率,从而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设计。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新中国成立以来失业保险制度发展沿革的考察
    (一)配套国企改革:失业保险制度初建阶段(1986—1998年)
        1.《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实施(1986—1993年)。
        2.《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的实施(1993—1999年)。
    (二)促进经济发展:失业保险制度规范发展阶段(1999—2010年)
        1.《失业保险条例》推动失业保险进入发展新阶段。
        2.完成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
        3.拓展失业保险制度功能,服务经济发展。
    (三)提升社会治理:失业保险制度深化发展阶段(2011年至今)
        1.阶段性降费贯彻落实中央“降成本”要求。
        2.推进失业保险,发挥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的作用。
        3.发挥政策优势助力脱贫攻坚战略。
二、失业保险制度运行现状和主要问题分析
    (一)覆盖面不断扩大,但制度瞄准度有待提升
        1.覆盖面不断扩大,但仍有较大提升空间。
        2.制度瞄准度不高,受益对象界定精准度有待提升。
    (二)失业保险金替代率偏低,待遇充足性有待提升
    (三)失业保险制度备付能力高,但也面临收支失衡的困境
三、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改革和完善应重点关注的问题
    (一)制度覆盖对象与提升制度的有效性
    (二)制度内容设计与提升制度的激励性
    (三)制度运行机制与提升制度的效率
四、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以失业保险为中心完善我国失业保护体系
    (二)以结构性改革扩大制度覆盖面
        第一,为参保不足1年的农民工建立“一次性失业补贴制度”。
        第二,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建立“失业保险个人账户制度”。
        第三,为未就业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建立“见习岗位津贴制度”。
    (三)以参数式改革提升制度激励性
    (四)以省级统筹提升失业保险制度运行效率
        第一,失业保险基金要提高到省级统筹。
        第二,失业保险具体运行中要实现中央与各省市之间互动管理。
        第三,增强失业保险经办安全服务能力。



本文编号:388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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