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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学填空题_社会保障学社会保险_社会保障中的政府责任浅析

发布时间:2016-08-11 07:39

  本文关键词: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责任,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社会保障制度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并具有维护社会稳定、调节收入差距、促进经济增长、提高经济素质等功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与政府参与又是密不可分的。政府介入社会保障可以克服收入分配缺陷,降低运行成本以及调控经济,促进经济增长。与此同时,政府在社会保障过程中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这就需要政府在具体实施社会保障政策时要明确自己所要承担的责任并不断地进行完善。
  关键词:社会保障;政府责任;不足;对策
  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6-0200-02
  
  一、社会保障与政府责任
  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不可或缺的“安全网”和“稳定器”,是保持社会经济稳定协调发展的必备条件。关于社会保障的定义,最早出自美国1935年颁布的《社会保障法》,被译为“社会安全”。到了20世纪70年代,欧美各发达国家普遍陷入经济膨胀,人们对“福利国家”有了较清醒的认识。20世纪80年代中期,国际劳工组织组织有关专家经过对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调查之后,提出“社会保障”的目标不只是防止和减轻贫困,应该更为广泛。
  中国学术界对社会保障内涵的界定有其共识的一面,但在具体阐述其定义时,却仍然有着差异。在学术界,比较有代表性的是陈良谨的观点,他认为,“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通过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依法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予以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而郑功成教授则认为,“社会保障是各种具有经济福利性的、社会化的国民生活保障系统的统称”。因此,社会保障可以被定义为以政府为主体参与国民收入(或者GDP)分配活动和再分配的活动,是政府依法对劳动者报酬和社会剩余产品部分扣除所建立的一笔消费基金,用于社会成员由于生、老、病、死、伤残和自然灾害等原因而面临生活困难时给予的物质或资金的帮助,保障每个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和维持劳动力再生产。
  现代社会保障不同于一百多年前传统家庭保障和济贫保障的最明显标志,就是强调政府的责任。所谓政府责任,既包括国家有责任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以保障公民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也包括国家必须承担必要的财政支出,以及通过行政手段具体实现劳动者社会保障权利的义务。现已推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都毫无例外地把提供社会保障纳入政府的职能范围,这就把社会保障活动与宗教团体、民间慈善机构所举办的救助活动区别开来。尤其是发达的社会保障制度,没有政府来主持实施是不可能实现的。
  二、政府在社会保障中应承担的责任
  要有效地发挥政府在社会保障领域中的作用,就必须对政府在社会保障领域中的责任有一个明晰的界定。根据政府的角色定位,政府在社会保障中应承担的责任是:
  (一)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整体规划
  对社会保障进行制度设计和制度创新是政府的当然责任和重要职能。在制度维持方面,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国家,政府机制应发挥更多的作用。在这些国家,现代市场体系发育尚不充分,尤其是资本市场、保险市场和社会保障服务市场更是存在严重欠缺。因此政府机制在维持制度的有效运营方面应发挥更积极的作用,政府必须在这方面负担大量的资金投入、组织投入和服务投入,特别是承担社会保障制度的“转制成本”和新制度建立的“启动成本”;同时政府机制重点还应培育市场,并使其运行机制逐步规范和完善。
  (二)为社会保障提供完备的法律框架
  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就在于社会保障的强制性,这一强制性必须通过国家立法才能得到有效的保证。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无不以制定和实施社会保障法律为起点,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就没有健全、完善和成熟的社会保障制度。因此,政府现在一个重要职能就是规范制度:一方面,应充分依靠现有法律、法规,理顺和规范中国现阶段社会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社会保障制度运行;另一方面,应加快专项立法特别是加快地方立法,依法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障制度的运作。
  (三)为社会保障提供财政支持
  实行社会保障首先必须建立统一、规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同时还必须有充足的社会保障资金,否则,再好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是一纸空文。政府的财政拨款是筹措社会保障资金的一个固定的、主要的来源渠道,没有国家财政作为坚实的后盾,很难建立起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或者即使建立了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也难以获得持续稳定的发展。
  三、社会保障中政府责任不足的表现
  (一)当前政府责任不足的表现
  通过多年来的努力,中国社会保障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在维系经济改革和国民经济持续增长的同时,也实现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整体转型,,但我们也应看到社会保障制度的转型仍没有最终完成,社会保障制度依然落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不公平现象依然十分严重。主要体现在:
  1.财政责任的混乱。政府在化解历史责任时向企业转嫁责任。1998年以前,政府事实上回避着对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财政责任。在养老保险由过去单位包办的现收现付型向社会化的统账结合型制度转型的过程中,“老人”的全部养老金和“中人”的过渡养老金都是由新制度中的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这种历史债务,企业已将保障这一部分权益的钱以利润的形式完全上缴给政府,因此,政府应该补充这一部分钱。然而,政府通过向企业征收超高的养老保险费将这一债务部分地转嫁给了企业。1998年以后虽然开始承担责任,但迄今为止仍然没有明确转制成本的化解方案。
  2.覆盖面狭窄。2006年以前,农民和农民工基本未纳入社会保障范围。中国的社会保障事业一直将重点放在城镇,而占全国总人口80%的中国农民却依然被拒之于社会保障的大门之外。据国家统计局最新数据显示,已市民化的外来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只有4%和2.7%,而尚未市民化的农民工更不可能进入社会保险范围。社会保障自去年开始才逐步的开始向农村覆盖,但无论从保障项目,保障水平还是保障范围都远远不够。
  3.立法滞后。中国的社会保障改革是在实践中摸索、在探索中前进的。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立法层次低,缺乏较高的法律权威和必要的法律责任制度。在国务院已经制定的条例中,也很少有关于专门规范社会保障制度的法规。当前有关社会保障的规定,主要是由相关部委来制定。所以,政府社会保障立法滞后使得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政府与企业和被保障人之间事权不清,社会保障的历史责任与现实责任不明。这种状况不仅不利于制定解决历史负担的长期而有效的计划,而且还使我们对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效果难以做出准确评判。
  (二)监管不力
  社会保障制度的良性运行,社会保障宏观关系的正确处理,均需要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监控机制。中国经济在转轨过程中,社会保障体制的管理处于分散状态,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民政部保险机构及体改部门分别承担着社会保障的部分工作。由于部门对问题的认识差异及受部门利益驱动的影响,造成政策不统一、业务交叉、成本上升、资金分散、管理混乱、效率低下。扯皮、推诿、不负责任、甚至挪用、滥用社会保险基金的问题时有发生。
  四、增强政府社会保障责任的对策
  (一)加大财政投入
  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途径的社会保障,政府财政的投入更是责无旁贷。实际上近年来,中国财政支出方面已增加了对社会保障的投入,但中国社会保障资金的缺口依然不能轻视。尤其是社会保险中养老保险部分的资金缺口。加大社会保障财政收入不仅可以有效缓解保险基金的统一筹划问题,还可以应对老龄化带来的养老金支付风险和各种潜在问题,因此政府的介入和财政支持是必不可少的。
  (二)扩大覆盖面惠及全体城乡居民
  社会保障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公平性和普遍性,因此它天然的要求国家设计一种公平保障的制度,以使国民不因某种特权而得益或受害。这就决定了劳动者之间只存在着社会保障交费额和享受水平的不同,而不应该存在有无保障的差别。实行社会保障的普及化,即对劳动者而言,不论其所属部门和行业,就业单位所有制形式,就业或失业,只要遭遇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生存发生困难,都应无例外地得到社会给予的基本生活的物质保障。
  (三)完善社会保障立法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工业化国家建立和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经验。现阶段,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没有强有力的立法措施,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就不可能建立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就难以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社会条件。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立法制度,是深化经济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也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四)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重视市场作用,培育社会组织
  在社会保障领域,政府的失效的政府行为可能会使社会产生新的不公平状况,引起新的社会问题。政府的失效行为存在让我们必须慎重划分政府和市场的参与范围,过分推崇市场和过度依赖政府的行为都是非理性的。政府与市场之间应该合理分工,相互改善。我们应该根据具体的社会背景和经济发展阶段,使政府能够科学、合理地主导社会保障事业的建构,有效地参与调控和规范市场运行,在增进社会福利利的同时,避免政府行为对市场本身正常运行机制的损害,重视市场和社会组织在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李绍光.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责任[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2,(5).
  [2]刘燕生.社会保障的起源、发展和道路选择[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3.
  [3]杨方方.中国转型期社会保障中的政府责任[J].中国软科学,2004,(8).
  [4]郑功成.社会保障学——理念、制度、实践与思辨[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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