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广东省社保征收模式进行调整的分析研究
发布时间:2017-10-05 23:20
本文关键词:对广东省社保征收模式进行调整的分析研究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社会保险法》中对各项险种的征收管理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却偏偏未明确社会保险征收权力归属,在现实中地税部门和人社部门之间存在权力博弈,在学术界也存在不同的观点论述。笔者认为《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本身就更加强化社保费征收权力收归社保部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目前广东省社会保险征收模式为“地税全责征收”,这种模式与《社会保险法》规定有许多冲突的地方,社会保险征收权应当尽快明确收回社保部门行使,避免部门争权,也保证社会保险征收权力高效顺畅运行。 笔者认为,将征收权收归社保部门行使的调整思路确定后,就应着手修订《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广东省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一系列原来的办法条例、实施细则,该废止的废止,该新设立的的重新设立,借此重新明确社保部门的法定职责和法律责任,同时采取相应的配套举措,在征收体制上、征收手段上、征收监督上进行重建,杜绝路径依赖,杜绝零星修补,真正从顶层设计做起,建立广东省的新社保体制!
【关键词】: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征收 模式调整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632.1
【目录】:
- 中文摘要4-5
- Abstract5-9
- 第1章 绪论9-11
- 1.1 研究背景与问题9
- 1.2 研究方法9-10
- 1.3 研究思路和架构10-11
- 第2章 社会保险总体概述11-15
- 2.1 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征收权释义11-12
- 2.2 “十八大”对社保事业发展提出新要求12
- 2.3 《社会保险法》实施保证社会保险征收强制性12-13
- 2.4 社会保险征收扩面任务艰巨13-15
- 第3章 社会保险征收模式变迁15-20
- 3.1 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多样化的历史分析15
- 3.2 广东省社保“地税全责征收”模式详述15-17
- 3.3 其他省市社会保险征收模式样本17-20
- 3.3.1 北京市、吉林省模式17
- 3.3.2 浙江省、湖南省模式17-18
- 3.3.3 海南省模式18-19
- 3.3.4 厦门市模式19-20
- 第4章 广东省社保“地税全责征收”模式的弊端20-27
- 4.1 “地税全责征收”名不副实20-21
- 4.2 《社会保险法》在广东模式下难落实21-22
- 4.3 地税征收出错导致社保更加低率22-23
- 4.4 社会保险征收权力交叉、极易越权或推诿23-25
- 4.5 严重挫伤两部门工作人员积极性25-27
- 第5章 社会保险征收回归社保部门必要性分析27-29
- 5.1 社保“费”的特性要求社保部门收回社会保险征收权27-28
- 5.2 社保关系从属于劳动就业关系要求征收权收回28-29
- 第6章 社会保险征收回归社保部门可行性分析29-33
- 6.1 社保法律体系的完善是制度保障29
- 6.2 社保垂直化管理调整是体系保障29-30
- 6.3 社保统一标准化服务是形式保障30-31
- 6.4 社保完善的财务管理是内容保障31-33
- 第7章 广东省社保“地税全责征收”模式调整的具体思路和举措33-38
- 7.1 克服体制内阻力、推进社保专业化管理33
- 7.2 控制社会保险征收成本、充分利用社会资源33-34
- 7.3 修订省内社保法律法规34-35
- 7.4 社保省内垂直管理及标准化管理35-36
- 7.5 加强社保信息系统网络建设,制定合理征收标准36-38
- 结语38-39
- 参考文献39-42
- 致谢42-43
- 作者简介43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3条
1 刘永禄,李健;关于我国社会保障税的政策研究[J];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06期
2 乔晓春,陈卫;中国人口老龄化:世纪末的回顾与展望[J];人口研究;1999年06期
3 刘小兵;我国社会保障税税负水平应如何确定[J];税务研究;2001年11期
本文编号:979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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