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合宪性审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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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合宪性审视
文 章来源 自 3 e d u 教育 网 【内容提要】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一种适用于一些特殊且严重的罪行的、为了防范有碍侦查的情况而采取的、在侦查部门批准的居所内执行的监视居住,可折抵刑期的羁押性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迁就了原法律执行中监视居住羁押化的现实,让名监实押的“潜规则”成为法定的“明规则”。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背后潜藏着基本权利危机,其比拘留和逮捕更容易失控,不能体现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互相制约的程序控制精神。为了化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背后的基本权利危机,必须首先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定位为一种羁押措施,并比照拘留和逮捕这类羁押措施的人权保障要求,建立互相制约的决定、审查和救济程序,提高指定居所的保障程度,压缩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时间,让辩护权、申诉权和控告权的行使更加充分,并且与其他羁押措施实行同等的抵扣和赔偿制度。 【关键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合宪性 基本权利 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大修。早在《刑事诉讼修正案 草案 》一公布,就引发了不小的争议,首当其冲的就是该法第73条,即所谓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条款”。面对汹涌的民意,人民日报就第73条专门回应称,“就第73条关于监视居住的规定以及第83条关于通知家属的规定来说,公众最担心的是法律被执法部门滥用。因此,如何回应百姓关切,如何严格依法办事,如何保证执法活动处于监督之下,这不仅需要相关执法机关及时出台符合权限、符合法律本质、符合‘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原则的实施细则,更需要这些部门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以提高他们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意识。”⑴作为官方媒体,人民日报强调立法要符合“尊重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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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89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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