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文化的认同
本文关键词:法治文化的认同:概念、意义、机理与路径,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2014年第4期(总第118期)
法治文化的认同:概念、意义、机理与路径
龚廷泰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36)
摘 要:法治文化认同,是指人们对法治文化的一种“相互承认”,是民众对法治文化的“重叠共
识”,是主体对法治文化中的正义观念、良好的社会秩序观念、公民作为人的观念、制度正义原则以及关于合作性美德的共识。法治文化认同是消解社会政治生活的合法性危机的文化前提,合法性危机就是一种直接的文化认同危机,民众对中国政治法律制度和国家政治权力(包括执政党权力)合法性的广泛认同,核心和关键是法治精神文化的认同。法治文化认同,有其内在的机理。利益的相互承认和共识是法治文化认同的基础和前提,竞争———克制———妥协———规则———契约,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对法治文化认同的基本法则,主体之间的理性商谈或协商是法治文化认同的有效机制,培育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并使之在全社会形成共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观念基础。法治文化的认同应该沿着情感认同→价值认同→行为认同的路径而递进式展开,它是一个从感性到理性,从理念到实践逐步发展的过程,它们是一种相辅相成、相互依赖的统一关系,而统一的基础乃是正在全面深入推进和发展着的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
关键词:法治文化;法治共识;法治文化认同机理;法治文化认同路径
中图分类号:DF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6128(2014)04-0040-11
《决定》),提出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任务,对法治建设和法制改革进行了专题阐述和部署,释放出党中央更加重视法治建设的重要信号。在《决定》中,“作为法学基本范畴的法(法律)、法治(法制)、权利、义务、权力等,像一颗颗珍珠出现在《决定》的全文。”从法治文化的视角来看,“法治话语洋溢着《决定》全文。法治话语包括法治概念、法治观念、法治命题、法治论断、法治论述、法治思想等。”[1]其中,“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贯穿着《决定》全文。”换言之,“《决定》自始至终彰显着先进的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1]《决定》涉及到法治中国建设的方方面面,内容丰富,体系完备,措施明确,任务艰巨,需要全党、全社会锲而不舍地为之奋斗。要实现这一宏伟目标,迫切需要统一思想,凝聚共识,从法治文化的层面形成对中国法治建设的社会认同。否则,中国的法治建设必将举步维艰,甚至还将可能出现倒退,出现“进两步,退一步”的局面。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
收稿日期:2012-04-23
基金项目: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研究基地重点项目“江苏法治政府建设研究”(13JDA005)
作者简介:龚廷泰(1948-),男,江苏南京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①中国法学前辈江平教授认为,中国法治建设的现实是“进两步、退一步。”参见江平:《法治中国需政治体制改革》,,201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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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文化的认同:概念、意义、机理与路径
一、法治文化认同概念分析
就如文化的概念众说纷纭一样,学界关于法治文化目前也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笔者检索了近几年我国期刊上发表的相关论文,大体有以下几种代表性的观点:(1)从制度、设施、社会心理、行为方式等层面来界定,法治文化是指融注在人们心底和行为方式中的法治意识、法治原则、法治精神及其价值追求。一个国家的“法治文化”,就是这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法律机构、法律设施体现出的文化内涵和公民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所持有并遵循的以法律价值观为核心的心理意识与行为方式。[2](2)从理念、制度与行为/实践的角度,对法治文化做出广义和狭义的不同界定。广义的法治文化是一个国家中由法治价值、法治精神、法治理念、法治思想、法治理论、法治意识等精神文明成果,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治措施等制度文明成果,以及自觉执法守法用法等行为方式共同构成的一种文化现象和法治状态;狭义地讲,法治文化是关于法治精神文明成果和法治行为方式相统一的文化现象和法治状态。[3](3)从文化的器物层面、制度层面、精神层面和实践层面,把法治文化分为法治文化的精神、制度、行为方式、物质承载这四个要素,其中制度文化是关键。[4]
(4)从法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的角度,法治文化不仅仅是一套社会规制体系,不仅仅是一些法律教需要用整全的学术视角和各种研究方法进行探索和研究,其中包括人文的角度或者文学解释。[5]上述对法治文化的界定和分类有很多共同之处,本人倾向于李林先生对法治文化的界定,从精神理念、制度规范、行为实践这三个层面对法治文化进行分类。
所谓认同,是指体认与模仿他人或团体的态度和行为,从而使其成为个人人格一部分的心理历程;认同亦可解释为认可、赞同,意指彼此是同类,具有亲近感或可归属的愿望。法治的认同,是一种文化认同。文化认同,是一种群体文化确认的状态,是一种个体被群体文化所影响的感知。[6]具体说来,笔者认为,法治认同至少包括以下两重含义:
一是主体间在平等基础上的一种“相互承认”,即“每个人都承认和尊重他人的意志、权利和价值”。[7]马尔库塞则从商品生产和市场交换关系出发来论及社会主体之间的认同(相互承认),他指出:“市场的交换关系使得孤立的个体不需要在竞争斗争中毁灭而是必然要形成统一。在商品生产社会中存在的使人恐怖的斗争比在个体间的完全无法限制的斗争要‘好些’,因为它们是在历史发展的一个更高水平上出现的,包含了一个个体权利的‘相互承认’。”[8]80可见,在马尔库塞看来,所谓法治的认同,乃是对个体权利的相互承认。
二是一种“重叠共识”,是民众认知的“最大公约数”。罗尔斯为了使其政治正义观能够独立地获得正当性,他提出了“重叠共识”的重要概念,罗尔斯认为,“重叠共识”是在多数派和少数派之间可以达成松弛的共识。“所以,重叠共识不仅仅是在某种自我利益或群体利益之偶然的或历史的交汇点的基础上关于接受某种权威的共识,或者关于某些制度性安排的共识”,而是“包含了自由信仰的宗教学说、康德或密尔的自由主义以及相当松弛的观点,这种松弛的观点既包括范围广泛的非政治价值,也包括作为公平的正义之政治价值。”罗尔斯提醒人们注意重叠共识的两个特征:“第一,共识的中心,也就是政治的正义观念,本身是一种道德观念;第二,它是在道德的基础上被确认的,也就是说,它包括社会观念、公民作为人的观念、正义原则以及关于合作性美德的解释。”[9]321罗尔斯把重叠共识概念作为是其政治自由主义理论建构的支柱性理念之一,也正是通过对重叠共识的解释,使他找到了合理解释现代民主社会中文化价值的理性多元与社会秩序的稳定统一之间矛盾的新途径。[9]582可见,在罗尔斯看来,所谓法治认同,是包括政治正义观念、以及基
41条,法律也不只与经济效率有关。法治,是一种完整的世界观。这种世界观和其他的世界观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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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道德基础的社会观念、公民观念、正义原则以及主体间达致的合作性美德的共识。我们知道,最早论及法治认同的学者是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他提出了著名的法治定义:“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10]199亚里士多德在这里虽然没有对法治认同的概念作出明确的界定,但是他所强调的法治,第一要素是普遍守法,第二是良法而不是“恶法”,只有符合这两大要素,才是法治认同的前提。其中,认同主体的普遍性,特别是统治者对法律的认同,则是法治认同的关键。
基于以上对法治文化和法治认同的概念分析,我们可以给法治文化认同下一个定义。所谓法治文化认同,是指人们对法治文化的一种“相互承认”,是民众对法治文化的“重叠共识”,是主体对法治文化中的正义观念、良好的社会秩序观念、公民作为人的观念、制度正义原则以及关于合作性美德的共识。
二、法治文化认同的重要意义
法治文化认同是消解社会政治生活的合法性危机的文化前提。法治中国建设目标的实现需要社会主体的广泛认同,而法治认同的本质是一种文化认同。中国法治在不同程度上的存在一种疲软现象,这种现象的背后原因与社会主体对中国法治文化的认同度不高有关。而法治认同的概念与合法性概念有相通之处。论及合法性,法国学者让-马克·夸克认为,合法性的最初含义是指与法律相一致的东西。①合法性有三大要求或三大要素:被统治者的首肯,是合法性的第一个要求;得到社会价值观念和社会认同,是合法性的第二个要求;与法律的性质与作用相关联,是合法性的第三个要求。[11]2-3另外,合法性也“是对被统治者与统治者关系的评价。它是政治权力和其遵从者证明自身合法性的过程。它是对统治权力的认可”。[11]1可见,我们判断一种法律制度、一种统治或社会治理的合法性,就本质要件不是合乎法律的规定性,而是广大民众对这种法律制度和政治权力的认同或认可。
政治、法律“合法性不可能一朝拥有而亘古不变。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合法性危机就成为社会政治生活的正常状态”。[12]183合法性危机具有一定普遍性,所以,社会政治生活出现合法性危机并不可怕,因为社会有机体就像自然有机体一样,有着一种自我康复的能力,因之,及时调控这种危机,并凝聚社会主体认同来化解社会政治生活的合法性危机,对于维系社会系统的良性协调运行就显得尤为重要。哈贝马斯则从晚期资本主义经济的高速增长给国际社会带来了诸多问题的角度分析了合法性的危机,认为所谓合法性危机,实质乃是一种直接的社会系统的文化认同的危机。[13]58他指出,晚期资本主义经济的高速增长,使国际社会系统变得愈益复杂,其边界范围已经远远地推进到了其周围环境之中,以至于外部自然和内在自然都达到了承受的极限,从而导致以下社会局面:社会系统所倡导的价值观念或系统的目标超越了它所容许的限度;社会系统已经无法解决其控制问题;社会组织原则遭到了破坏,致使社会系统理想价值的变革不在一定的界限之内进行,即社会控制不能再合理的范围内得到解决,那么就会出现社会危机。[12]188-190
由此可见,合法性危机就是一种直接的文化认同危机,因为社会价值观问题、社会组织原则问题、社会控制和治理问题,说到底则是一个文化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根源于行为者由于文化价值①马克·夸克认为,合法性并不限于法律,合法律性并不足以确立统治权利。……法律并不能引起其自身对合法性的信仰。因此,我们不能为了合法律性而赞同合法律性,合法律性只是合法性的一个指数。参见[法]让―马克·夸克:《合法性与政治》,佟心平、王远飞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中译本序第31-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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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的缺失而难认清行为的动机,同时又对政府行政系统的决策表现出不信任倾向,其行为本身又缺乏意义感和价值感,表现为政治冷漠,只关心自己的休闲和消费等等。合法性危机是社会发展的极大障碍,它使解决社会现实问题的任何方案都失去操作性活力和意义。[12]190因此,法治文化认同是消解社会政治生活的合法性危机的文化前提。
实现法治国家的建设目标,需要全社会对法治文化的高度认同。全社会要对法治文化有高度的认同,既要摒弃人治,反对专制;既需要健全法制,对法治制度文化的认同,更需要对法治精神文化的认同。民众对中国政治法律制度和国家政治权力(包括执政党权力)合法性的广泛认同,核心和关键是法治精神文化的认同。粉碎“四人帮”以后,国人迅速从“文化大革命”中法治虚无主义的梦魇中醒悟过来,从我国长期处于的无法无天的“人治”状态中自觉起来,因此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4]11邓小平同志在这一过程中特别强调,要“改革同生产力迅速发展不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15]141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15]146正是由于全党和全国人民对建立中国法制的高度共识和认同,所以,在邓小平的“两手抓”、“两手都要硬”①的思想指导下,中2010年底,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吴邦国同志庄严地向世人宣布:“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完成。”[16]可见,如果没有“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没有“四人帮”的被粉碎,没有全国上下对摈弃“人治”的基本共识和认同,中国的法制建设不可能取得如此巨大的成就。
然而,仅仅解决有法可依的状况,并不能真正实现法治国家的建设目标。当下中国法律实施的问题却非常不容乐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乃至恶意违法的情况十分严重。诚如习近平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的那样,我们“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公民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对这些问题,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17]这说明,我们只有法治制度文化的认同,没有对法治精神文化的认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不可能真正得到有效的实施。
有鉴于此,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①所谓“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思想,是邓小平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原则,他多次反复强调,“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两手,只有一只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治腐败”;“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参见《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54、314、378页。国的立法工作进入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快的历史时期,也创造了世界近代以来立法史上的奇迹。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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