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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旅游服务提供者在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法律地位及责任

发布时间:2016-12-17 09:15

  本文关键词:论旅游服务提供者在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法律地位及责任,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论旅游服务提供者在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法律地位及责任

作者:周晓晨

来源:《旅游学刊》2013年第07期

[摘要]针对旅游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及责任问题,《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旅游法》都设置了若干规则,,但其中某些规则值得商榷。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旅游服务提供者并非旅游合同当事人,而是向债权人(旅游者)履行义务的第三人,也是《合同法》第121条中的“第三人”。旅游服务提供者是否属于旅游经营者的履行辅助人,在我国《合同法》对旅游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的背景下并不重要。旅游经营者无干涉、控制可能的公共交通运营者仍应属于旅游服务提供者。根据《合同法》第64条,旅游者对旅游服务提供者应享有履行合同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的直接请求权。因旅游服务提供者的原因而致旅游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旅游法》施行以后,旅游服务提供者与旅游经营者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关键词]旅游服务提供者;包价旅游;旅游合同;旅游辅助服务者;履行辅助人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006(2013)07-0048-09

在旅游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旅行社一般要通过其他的旅游服务提供者给付相应的服务,若这些旅游服务提供者没有尽到法定或约定义务、影响到旅游合同的履行,就容易产生法律纠纷。针对这些纠纷中所产生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公布施行的《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旅游司法解释”)作了一系列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3年4月通过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第5章“旅游服务合同”中也有很多规则涉及这些问题。本文结合我国旅游业的实际情况,以合同关系和侵权关系为视角,对《旅游法》和“旅游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分析,对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旅游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民事责任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包价旅游合同的特点

实践中,按照旅游产品所含内容的不同,旅游合同主要包括包价旅游合同与代办旅游合同等类型,其中,包价旅游合同是最为常见的类型。在《旅游法》第5章“旅游服务合同”中,第74条第1款规定了代办旅游合同,第74条第2款规定了提供旅游行程设计和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的合同,除此以外,该章中的其他条文主要是针对包价旅游合同设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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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16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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