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公共利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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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公共利益衡量
王敬波
摘 要:政府信息公开关涉申请人利益、第三方利益与公共利益。申请人资格
的虚化和公共利益衡量制度使得公共利益成为促使信息公开的主动力。信息公开的
例外事项中隐含着公共利益。在公开还是不公开信息的对极利益冲突中,公共利益
成为关键的平衡器。倾向于公开的公共利益与知情权、民主政治、公众参与等价值
相关,而不公开背后的公共利益则更多隐含在信息公开的例外事项中。利益主体的
多元性和公共利益的两面性,,加大了政府信息公开中利益衡量的复杂程度。全面而
充分的利益解析并排除无关的考量因素是利益衡量的前提。公益优先和公开优先是
信息公开法的制度价值,也是利益衡量的基本原则。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 对极利益冲突 公共利益衡量 权利保护
)。作者王敬波,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北京 100086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4条第4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
。该款设置两个制度,一是列举国家秘密、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业秘密、个人隐私作为信息公开的例外事项的制度,二是赋予行政机关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的权力。该条将公共利益与例外事项关联起来,分别置于公开和不公开的两端。例外事项是基础,公共利益是信息公开的决定性因素,二者共同厘清信息公开的范围。全面、明确的例外事项和可度量的公共利益是进行比较和衡量的前提。应该说,例外事项越清晰,促进公开的公共利益越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和边界越好把握。
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与法治政府建设”(项目014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 本文为2
)成果。文章在撰写过程中,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府法制协调司青峰编号:14ZDA018
司长、浙江大学章剑生教授、清华大学何海波教授和匿名评审专家提出宝贵的意见,特致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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