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社会大规模损害责任法的范式重构——从侵权赔偿到成本分担
发布时间:2017-03-15 18:56
【摘要】:风险社会是人类利用科技从事创造活动而产生的人为风险成为影响人类生活乃至生存和发展的主要因素的社会,如何缓解与分配风险损害成为风险社会的核心问题。风险社会的大规模损害以事故型和累积型大规模公害为主导。侵权法解决的损害问题是私人对私人利益的侵害,其主要功能在于补偿受害者,其制度运行有赖于损害的确定性、有限性、可计量性、可预期和可控制性、私人性。风险损害所具有的不确定性、无限性、不可计量性、不可预期性、不可控制性和社会公共性颠覆了这些条件,对风险损害主要以规制法予以事前防范。规制法防治私人对公共利益的侵害,其主要通过事前预防责任的分担降低风险损害,事后责任作为补充。规制法责任的实质是对风险成本的分担。分担应遵循社会分担、有效分担、平衡分担以及预防为主、救济为辅的原则。规制法的责任制度包括预防责任和补救责任。
【作者单位】: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风险社会 大规模损害 侵权责任 成本分担
【分类号】:D923
【正文快照】:
【作者单位】: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风险社会 大规模损害 侵权责任 成本分担
【分类号】:D923
【正文快照】:
近年来,全球频发各种大规模损害事件,并经网络媒体对风险的进一步放大,加大了人们对现代高科技产生的大规模风险损害的恐惧。一时间,德国社会学家贝克的“风险社会”被预设为法学论题的社会背景。但就既有研究所遵循的分析理路看,多数仍沿袭着应对传统工业社会损害的法律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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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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