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必要性原则的客观化
发布时间:2017-03-15 19:22
【摘要】:等同于最小损害原则的必要性原则,在内涵上经历了从"必要的目的与必要的手段"到"必要的手段"的转变。为了预防与控制公权力行使的恣意与专横,应当客观化必要性原则。在判断何为必要性手段时,不应当忽略不同手段的有效性差别。如果通过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再借助于手段的相对损害计算公式,对异同有效性的手段进行损害大小比较,就能有效破解最小损害性难以客观判定的难题。
【作者单位】: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必要性 最小损害 相同有效性 成本收益分析
【分类号】:D912.1
【正文快照】:
一、问题的提出
必要性原则(Der Grundsatz der Erforderlichkeit)是公法“帝王原则”比例原则的子原则之一,它要求实现正当目的的手段具有必要性,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最小。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多个判决中认为,必要性手段是“不存在相同有效,但对基本权利没有损害或损害更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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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0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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