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意在刑事司法中的解构
发布时间:2017-03-15 19:29
【摘要】:司法审判中对于民意的重视已经提高到了司法政策的层面,并且在实践中逐步被推广,进而成为一项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从逻辑角度来说,在司法领域中往往是一种涉案民意或者说涉诉民意,其形成的出发点往往是自我情感,是民众"义务警员"倾向所折射出的对刑罚的高度关注。刑事司法的不可妥协性决定了民意在其中没有作用的空间,刑事案件的专业化特征则决定了民意的虚妄,在刑罚权不能让渡给被害人的情形下,让渡给民意是无法想象的。如果允许刑事司法向民意妥协,看起来似乎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实际上是以牺牲整个法律正义为代价,是以牺牲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为代价,其最终的结果是法律可以被任意解释。在民意一元化和法官缺少能动性的情形之下,权力或缺少克制,或以民意为外衣,司法常常表现为对一元化民意的屈从。敢于和民意对抗有时是最为可贵的品质。
【作者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关键词】: 解构 民意 刑事司法 权力
【基金】: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刑法与刑事政策关系”(课题编号:09SFB202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上海市刑法学重点学科(学科编号:s30901)资助
【分类号】:D925.2
【正文快照】:
根据构建和谐社会的治国方略以及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我国司法过程日益重视对于民意的考察与吸纳,司法机关为此开展了一系列的改革和试点。2009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法发〔2009〕20号)明确要求各级法院加强与民意的沟通,并指出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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