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及其限度
发布时间:2017-03-15 19:29
【摘要】:"以审判为中心"要求侦查、起诉活动面向审判、服从审判,同时发挥审判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的决定性作用。此项要求体现司法规律,有利于克服固有弊端,实现司法公正,但其受到三机关配合、制约原则、检察监督制度,以及政治性领导、监督和协调制度约束,从而被形塑为"技术型审判中心论"。可操作的改革包括控诉、审判和诉讼程序"三个面向",即控方证明责任的有效履行、法院审判的严格把关,以及庭审实质化。"以审判为中心"的逻辑延伸,含法律适用的和程序监控的审判中心,要求确立法院司法解释的权威性与独立性,以及强制侦查的司法审查和司法救济。落实"以审判为中心",需采取必要工作措施,实现"三个面向"要求;逐步推进法律适用和程序监控的审判中心;推进司法体制和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以务实的态度和适当的方式,向刑事司法的"线型结构"发起冲击。
【作者单位】: 四川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以审判为中心 司法改革 改革限度 司法权威 司法公正
【基金】:四川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研究专项(哲学社会科学项目)——学科前沿与交叉创新重点项目资助
【分类号】:D925.2
【正文快照】:
“以审判为中心”,是目前司法改革与诉讼法研究的一个热词,已有不少意见发表,在这一背景下,再谈这一问题有一定难度。而且笔者在几年前已写过一篇与此相关的文章,对审判中心主义的意义及其实践问题作了探讨。〔1〕如今,“以审判为中心”已从学者的高论成为最高层确定的司法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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