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保证合同研究
发布时间:2020-07-05 08:39
【摘要】: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在就业领域打破了国家计划分配的体制,自主招聘—自主择业—双向选择—优胜劣汰的竞争就业模式随着市场经济进一步向前发展,得到了淋漓尽致的发挥,就业早已超越了地区、跨越了国界,扩大了应聘者的选择空间,同时也产生了就业信任危机等社会问题,人事保证合同作为一道应聘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信任桥梁应运而生,在一定条件下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在国外发展早已成熟的人事保证合同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至今阙如。源于此,本文尝试对人事保证合同进行理论结合实际之剖析,以期对我国法制完善、司法实践不无裨益。 本文通过归纳总结、横纵比较、经济衡量和案例分析等研习方法,围绕人事保证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展开较为深入的摸索与探讨。全文除引言外共分四部分,各部分主要阐述了如下内容: 第一部分,既是认识事物的起点,又是理解事物的归结点。主要就人事保证合同的基本理论进行缜密的论述。其内容详细的涉及到人事保证合同的概念界定(包括涵义、特征、相似概念的比较)、法律性质(针对四种学说的分析:一般保证说、特殊保证说、损害担保契约说、区分说)以及价值发掘(包括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 第二部分,人事保证合同的比较法考察。本部分主要对国外(瑞士、日本)以及台湾地区关于人事保证合同的制度设计和法律应用进行了明晰的考察,并且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发掘了各国法律适用的共性与个性,以期对我国人事保证合同的构建大有稗益。 第三部分,重点介绍我国人事保证合同的发展现状。该部分从立法争鸣和司法博弈两方面阐述了人事保证合同制度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的论争,充分反映出法律界对人事保证合同至今仍然没有达成统一认识的现状。 第四部分,系统的阐明我国人事保证合同制度的构建。重点从立法模式和具体内容两方面进行阐发。通过以上四部分的论述,本文的落脚点是我国应当在民法债编中将人事保证合同有名化,正式确立其法律地位。
【学位授予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2.5;D923
本文编号:2742376
【学位授予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2.5;D92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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