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新型用工形态劳动关系的司法认定 ——以网络主播行业为例
发布时间:2020-12-21 07:02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以互联网为平台的新兴业态蓬勃发展,网约车公司的专车司机、外卖平台的配送员、网络直播平台的直播艺人等诸如此类的新型用工行业纷纷出现。此类新型用工模式既符合了用人单位控制人力成本、实现灵活雇佣的需要,同时也迎合了不少劳动者对独立、自由工作的向往。然而,新业态行业的经营用工模式与传统行业存在诸多差异,其灵活的劳务给付方式,松散的管理模式,多样化的计薪方式等给传统劳动关系理念带来了挑战。如何界定这种依托于互联网平台的新型用工模式的性质已成为当下劳动法学界热烈讨论的问题和实务部门亟待解决的难题。本文以网络主播这一新型行业为例,通过梳理新型用工形态的特点,归纳出新型用工形态下劳动关系司法认定的难点。而后介绍国内外劳动关系认定的理论标准和司法审查标准,并对此进行比较分析。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阐述司法机关在审理互联网新型用工形态劳动关系认定案件时应当秉持的司法价值理念及司法裁判的要点。本文按照如下结构展开论述:导论首先介绍了笔者研究互联网新型用工形态劳动关系司法认定问题的出发点、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而后对本文研究过程中所参考的文献进行综述。导论还对本文的研究方法和主要创新进行...
【文章来源】: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
【文章页数】:5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选题的背景
二、研究的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一)关于劳动关系内涵的研究
(二)关于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研究
(三)关于互联网新型用工形态劳动关系的研究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主要创新
第一章 司法分歧与问题的提出
一、两个网络主播案的司法分歧
(一)西安网络主播案
(二)上海网络主播案
二、问题的提出
第二章 新型用工形态劳动关系认定面临的挑战
一、互联网新型用工形态特点:以网络主播行业为例
(一)用工模式
(二)与传统行业的差异
二、互联网新型用工形态司法认定的难点
(一)法律法规的缺位与滞后
(二)从属性特征的模糊化
(三)“不属于劳动关系”协议的效力难以认定
第三章 劳动关系认定的理论标准及司法审查标准
一、劳动关系认定的理论标准
(一)大陆法系之从属说
(二)英美法系之控制说
(三)从属说与控制说的比较评析
二、劳动关系认定的司法审查标准
(一)我国“要件齐备式”的司法审查标准之检视
(二)国外“要素考察式”的司法审查标准之借鉴
第四章 新型用工形态劳动关系司法认定的探索
一、司法价值理念
(一)“自由”与“保护”两者不可兼得
(二)劳动者基本权益与企业生存发展并重
(三)以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为依归
二、司法裁判要点:以网络主播行业为例
(一)从属性特征的要素衡量
(二)合意的审查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后记
本文编号:2929412
【文章来源】: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
【文章页数】:5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选题的背景
二、研究的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一)关于劳动关系内涵的研究
(二)关于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研究
(三)关于互联网新型用工形态劳动关系的研究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主要创新
第一章 司法分歧与问题的提出
一、两个网络主播案的司法分歧
(一)西安网络主播案
(二)上海网络主播案
二、问题的提出
第二章 新型用工形态劳动关系认定面临的挑战
一、互联网新型用工形态特点:以网络主播行业为例
(一)用工模式
(二)与传统行业的差异
二、互联网新型用工形态司法认定的难点
(一)法律法规的缺位与滞后
(二)从属性特征的模糊化
(三)“不属于劳动关系”协议的效力难以认定
第三章 劳动关系认定的理论标准及司法审查标准
一、劳动关系认定的理论标准
(一)大陆法系之从属说
(二)英美法系之控制说
(三)从属说与控制说的比较评析
二、劳动关系认定的司法审查标准
(一)我国“要件齐备式”的司法审查标准之检视
(二)国外“要素考察式”的司法审查标准之借鉴
第四章 新型用工形态劳动关系司法认定的探索
一、司法价值理念
(一)“自由”与“保护”两者不可兼得
(二)劳动者基本权益与企业生存发展并重
(三)以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为依归
二、司法裁判要点:以网络主播行业为例
(一)从属性特征的要素衡量
(二)合意的审查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后记
本文编号:2929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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