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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用工视阈下网络主播法律关系阶梯式模型研究

发布时间:2022-08-13 11:36
  现代信息技术发展促使新型行业应运而生,例如:网络主播。相较标准劳动关系,网络主播用工模式更多表现非标准劳动关系特征,但与劳务关系又不同。具体而言,标准劳动关系从理论上以从属性构建,包括组织从属性、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在用工实践上表现为“八小时工作制、一重劳动关系、服从雇主指挥”等等形式。这与绝大多数灵活用工模式特征并不相同,网络主播用工模式从理论上属于从属性弱化形式,在用工实践上表现为多方面要素的随机组合,例如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计酬方式等方面的不同,从而形成了不同从属性强度的用工方式。换言之,部分网络主播用工由于具备强从属性的关系,可以被列入劳动关系进行保护,但是多数灵活用工由于从属性弱化(例如:时间非固定或空间非固定或计酬非固定),并不能构成劳动关系,在国内司法实践中,此类从属性弱化灵活用工几乎全数归入劳务关系保护范畴,要知道劳务关系的本质是合同关系,并以契约核心构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这对于原本处于弱势群体(社会法公认理念)地位的工作者而言非常不利,以劳务关系确定用工单位与网络主播法律关系,意味着网络主播的劳动权利并不能得到优先保障(包括:薪酬追回效力、工伤责任认定、社会保险... 

【文章页数】:5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三)研究方法和框架
一、网络主播行业用工关系实务案例剖析
    (一)司法实务案例概述
    (二)司法实务案例剖析
二、网络主播行业用工实际情况
    (一)灵活用工弹性模型基础
    (二)网络主播行业用工逻辑:随机组合弹性因素
三、网络主播行业用工法律规范源流生成
    (一)网络主播行业用工法律规范基础
    (二)现行网络主播行业用工法律关系界定模式
四、网络主播行业用工法律关系现行模式的困境
    (一)背离社会法“实质公平”要旨
    (二)存在与从属性法理难相融部分
    (三)用工弹性轴线的空缺地带
    (四)司法实践处置方式两极分化
    (五)网络主播行业用工范式滞后
五、网络主播行业用工法律关系阶梯式模型
    (一)阶梯式法律关系模型研究基础与功能定位
    (二)阶梯式法律关系模型的方法论架构
    (三)阶梯式法律关系模型的法定权利内容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工业4.0时代的从属劳动论[J]. 田思路.  法学评论. 2019(01)
[2]网络主播劳动者地位认定的困境、反思和出路[J]. 王立明,邵辉.  时代法学. 2018(05)
[3]应对灵活用工的劳动法制度重构[J]. 涂永前.  中国法学. 2018(05)
[4]论网络直播中的违法犯罪及其法律规制[J]. 崔明轩.  政法学刊. 2018(04)
[5]网络主播劳动关系层次化研究[J]. 周湖勇,李勃,倪明雪.  前沿. 2018(04)
[6]网络直播用工关系的劳动法思考[J]. 潘建青.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2018(04)
[7]非传统劳动者劳动权益平等保护——兼评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J]. 李红刚.  中国劳动. 2018(07)
[8]非全日制用工规定的缺陷及其完善[J]. 王静元.  工会理论研究(上海工会管理职业学院学报). 2018(03)
[9]我国“网约工”的劳动关系认定及权益保护[J]. 王全兴,王茜.  法学. 2018(04)
[10]网络主播劳动关系的界定问题研究[J]. 秦赞谨.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8(01)



本文编号:3676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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