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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竞合及其处理

发布时间:2023-05-13 18:49
  随着社会保险体制的完善和保险意识的提高,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受害人不仅有权请求侵权赔偿,也可请求社保基金、保险公司给付医疗费用、工伤待遇以及商业保险金,将这种与不同义务人的多重赔偿关系理解为请求权竞合比责任竞合更为适宜。故认为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构成竞合的观点忽略了两类请求权所含给付的可分性及差异性,应进一步区分具体赔偿项目及其给付基础,以给付的同质性作为判断请求权竞合的标准。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尽管复杂多样,但可大致分为医护费、伤残(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三类相互独立的给付请求。在此基础上,以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答复的精神进一步完善司法解释,明确对于非同质化的给付请求,权利人可以兼得之,对同质化的给付请求,宜采补充模式,同时确立以向侵权人先行请求的原则,以期统一司法,实现受害人保护最大化和诉讼经济化的双赢目标。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多重赔偿关系
二、请求权竞合抑或责任竞合
三、请求权竞合的实质———给付的同质性
四、请求权竞合的处理
五、立法和司法建议
    (一)细化司法解释,明确兼得+补充模式
        1.根据给付内容细分赔偿项目。
        2.明确兼得+补充模式。
        3.《规定》文字表述太过繁复,“…
    (二)对可能竞合的赔偿给付,以向侵权人先行请求为原则
    (三)对可能兼得的赔偿,采受害人便利模式



本文编号:3816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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