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乡规民约研究
发布时间:2018-03-24 05:04
本文选题:传统乡规民约 切入点:乡村社会 出处:《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1年博士论文
【摘要】:古代中国是以皇权至上和宗法伦理所维系的高度集权的国家,但是,由于受到人力、物力、财力以及治理能力等条件的限制和制约,国家对广大农村社会的实际控制存在着明显的缺位现象。长期以来,乡里社会是由以乡村士绅为领导核心的乡村社区,依据社区成员共同订立的乡规民约来进行具体治理的。作为中国古代乡村社会的基本治理手段,传统乡规民约的内容几乎涉及到了乡村社会包括经济生产规范和互助、社会关系调整、生活救济和救助、生态环境保护、文明风尚倡导等各个方面,它对于维护古代乡村社会既有社会秩序,维系国家与乡村社会的良性互动关系,进而保持整个国家范围内社会结构的稳定,起到了不可低估的重要作用。 本文以传统乡规民约的文本为研究对象,综合运用历史学、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等多学科的研究理论和研究方法,系统考察传统乡规民约的发展演变过程,分析其产生的思想文化渊源,评估其对古代社会的影响和作用,探讨其历史局限性,并在此基础上为当代村民自治背景下的村规民约的建设和发展提出了建议和意见。为了使得研究的对象更有针对性,本文首先界定了乡规民约的概念,分析了乡规民约的内涵和基本特征。将传统乡规民约根据不同的角度划分为行政和自然村落乡规民约、宗族乡规民约、会社乡规民约和某一特定群体或组织乡规民约等若干不同的类型。其次,梳理了传统乡规民约的历史演变脉络,厘清了传统乡规民约在不同历史阶段所呈现出的不同特点和性质。作为一种“广教化而厚风俗”的文化形态和非正式制度,传统乡规民约经历了一个曲折而漫长的发展演进过程,其形式从口耳相传、约定俗成发展为文本化和系统化。其内容从生产生活互助扩展到乡里教化、秩序维护、生态治理、资源共享等多个方面,与这种发展相对应的则是官方力量的强力渗透和乡村自治权力的逐渐减退。接着分析了传统乡规民约的思想文化渊源。传统乡规民约是以国家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儒家思想为其思想渊源,因此,其价值取向呈现出与国家意识形态大体一致的趋势。近代以来的西方宪政思想赋予传统乡规民约以“民主、自由、平等”等新的元素,并使当代乡规民约打上深深的法制烙印。此外,乡村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乡民的传统价值观念以及当地风俗习惯等诸多因素对传统乡规民约也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转而考察了传统乡规民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通过对古代乡村社会结构和组织的探讨认为,在“以礼为主,礼法兼治”的传统乡里社会,以“乡村精英”面目出现的士绅阶层成为乡规民约的倡导者、制定者、监督者与实施者。在其具体执行过程中明清以后,表现为乡村社会与国家政权的相互融合。一方面,各地民间组织纷纷积极“邀请”国家进入,以取得官方力量的认可和支持,从而使乡规民约具有更大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国家政权为了延伸其在乡村社会的统治,也大力认可和支持传统乡规民约,并将其作为一种协调乡村社会关系、稳定乡村社会秩序的软控制手段。继而探讨和分析了传统乡规民约的作用和历史局限性。通过对古代乡村社会经济生产、社会生活等各个层面的考察,提出,作为时代的产物,传统乡规民约就像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在国家行政权力缺位的情况下,它对古代乡村社会经济生产的稳定、社会风气的净化、社会秩序的维护、生态环境的保护等均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由于历史局限性的影响,传统乡规民约中也充斥了大量的扭曲人性、压抑个性自由、限制社会进步的封建糟粕,它们虽然与当时的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但同时也对中国古代社会总体的持续性健康发展起到了一种钳制作用。最后在对传统乡规民约进行历史反思的基础上提出当代启示。乡规民约作为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和乡村治理的重要形式,其德业相劝的教化理念,过失相规的惩罚机制,礼俗相交的治理模式,患难相恤的救助体制至今仍是乡村社会治理的内核和保障。以乡规民约为纽带,理顺国家政权、乡村精英和农民阶层的关系,最大限度的发挥非正式制度的作用,降低国家管理成本,增强民众的自主意识,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选择。 通过研究发现,传统乡规民约是在国家政权、乡村精英阶层以及农民阶层三方力量的博弈和互动中得以发展的,任何一方的错位或缺失都有可能导致乡规民约的流产和失败。传统乡规民约的演进历史尤其证明了:一方面,国家政权的支持和引导是乡规民约发挥效用的有力保障,但全面的介入和有意图的控制却使得乡村自治趋向弱化,并且导致乡规民约走向异化和扭曲,从而降低了乡规民约效用的发挥;另一方面,由于漠视和忽略了农民阶层在乡规民约制定、执行过程中的话语权和参与权的表达,传统乡村社会的乡规民约仅仅是乡村精英阶层出于实践道德理想而设计的一种蓝图模式,体现的是乡村精英阶层的意志和心声,因此,仅仅是“部分、少数人的有限自治”,而绝非真正的村民自治。因此,保证国家政权、乡村精英和村民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和正确的角色分配,特别是确保农民阶层在乡规民约制定、实施过程中话语权和参与权的有效性,方能保证乡规民约健康、正常的向前发展,也方能从根本上确保村民自治制度的成果。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C912.8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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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656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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