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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夫妻权力关系与家庭暴力——兼论清代妇女的以暴制暴犯罪

发布时间:2018-05-29 16:31

  本文选题:引礼入法 + 两性关系 ; 参考:《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04期


【摘要】:周代"君臣、父子、夫妇"为核心的礼乐文明,在中国古代社会建立了上下有等、礼仪有差、尊卑贵贱、男女有别的社会秩序。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实施,使得男尊女卑和男主女从的家庭伦理成为主流思想,男子被赋予管教妻子的权力。在引礼入法的文化传统下,封建政府在制定夫妻之间、妻子与夫家亲属之间的互相侵犯的法律条文时,往往采取同罪异罚、重女轻男的方式,从法律上保障了男子管教妻子的权力,使得男子针对妻子的家庭暴力更为严重,由此而引发了妇女以暴制暴的反抗。当代社会中,虽然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有着多方面的原因,但传统社会夫道尊严的影响仍然是其中一条重要的原因。
[Abstract]:In the Zhou Dynasty, "monarch, father and son, husband and wife" as the core of etiquette and music civilization, in the ancient Chinese society, there was a social order of equal, low etiquette, superior to nobility and inferiority, and different social order of men and women. In the Han Dynasty, the implementation of "ousting 100 schools and respecting Confucianism alone" made the family ethics of inferiority and inferiority of men and women become the mainstream thought, and men were given the power to discipline their wives. In the cultural tradition of introducing gifts into the law, the feudal government often adopted the same crime and different punishment, giving preference to women and men, when formulating the legal provisions of infringing on each other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and between wives and family members of husband and wife. The power of men to discipline their wives is guaranteed by law, which makes domestic violence against their wives more serious, thus provoking women's resistance to violence against their wives. In contemporary society, although there are many reasons for domestic violence against women, the influence of the dignity of traditional society is still one of the important reasons.
【作者单位】: 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唐代墓志中女性资料的整理与研究”(12B2S029)
【分类号】:C913.68;K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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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95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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