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庶民女性的家庭地位研究——对“三从”的再思考
发布时间:2021-04-05 13:10
留存至今的民间契约文书记载了大量反映人们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的行为,真实再现了礼法的规定与社会实际生活的结合方式与结合程度。通过对契约文书的考察,分析中国底层社会的家庭活动,探讨妇女的地位与权利,会发现在父权至上的社会背景下,以往印象中妇女"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的形象,与现实之间存在着一段比想象要大得多的距离。女性随着年龄的增长,以及生活空间的转换,受到"情、理、法"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其在家庭生活中的地位也悄然发生着变化。从父之附属到夫与妻齐再到女性尊长,民间社会的契约活动证明中国古代社会庶民女性具有相对独立的人格,而非"无自专之道"。
【文章来源】:阜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03)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未嫁从父——父之附属
(一)人身关系:人格物化
(二)婚姻关系:父母之命
(三)继承关系:男女有别
二、既嫁从夫——夫与妻齐
(一)财产关系:平等自主
(二)婚姻关系:再嫁自由
(三)继承关系:对等独立
三、夫死从子——女性尊长(3)
(一)财产关系:一统于尊
(二)继承关系:定纷止争
(三)婚姻关系:必由尊长
结语
(一)缘于情
(二)合于理
(三)容于法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秦氏的悲情与野心——乾隆末年一桩离婚案中的底层妇女[J]. 周琳,唐悦. 法律史评论. 2018(00)
[2]明清徽州下层社会的非常态婚姻及其特点[J]. 胡中生. 安徽史学. 2001(03)
本文编号:3119696
【文章来源】:阜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03)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未嫁从父——父之附属
(一)人身关系:人格物化
(二)婚姻关系:父母之命
(三)继承关系:男女有别
二、既嫁从夫——夫与妻齐
(一)财产关系:平等自主
(二)婚姻关系:再嫁自由
(三)继承关系:对等独立
三、夫死从子——女性尊长(3)
(一)财产关系:一统于尊
(二)继承关系:定纷止争
(三)婚姻关系:必由尊长
结语
(一)缘于情
(二)合于理
(三)容于法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秦氏的悲情与野心——乾隆末年一桩离婚案中的底层妇女[J]. 周琳,唐悦. 法律史评论. 2018(00)
[2]明清徽州下层社会的非常态婚姻及其特点[J]. 胡中生. 安徽史学. 2001(03)
本文编号:3119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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