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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谈“一带一路”战略下的贸易商生态责任

发布时间:2016-12-31 10:18

  本文关键词:“一带一路”战略下的贸易商生态责任,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简谈“一带一路”战略下的贸易商生态责任

简谈“一带一路”战略下的贸易商生态责任

发帖时间:2016-02-24 11:10 作者:远航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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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带一路”作为国家优化经济发展空间格局的三大战略之首,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和热议。现在,”一带一路”已经从提倡阶段转为务实阶段,力图通过国内与国际的合作发展,推动对内对外开放的相互促进。”一带一路”战略既覆盖沿线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也牵涉矿产等资源的开发利用,而这些项目或多或少都会对当地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经济建设无法”毕其功于一役”,环境保护也非一朝一夕,生态环境是贸易和投资的基础,贸易和投资也会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可能是积极的影响,也可能是消极的影响。国家和贸易商应当共同维护,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般认为,除丁地球自身运动带来的气候变化和影响,比如冰川时期(g la c is 1episode),近现代以来的全球性生态环境问题主要是人类活动造成的。包括马克思主义学者在内的诸多西方学者都认为,资本主义在全球范围的扩张,贸易和投资的发展,将生态环境问题扩散并且变得更加严重,即使有些活动开始于局部地区,然而,随着世界市场的形成、时间的推移和程度的累积,逐渐给全球生态环境带来恶果。可以说,资本主义是全球生态环境问题的主要根源,贸易商在全球范围的活动导致生态环境的恶化,并有着不断加重的趋势。

      过去有关资本家榨取剩余价值的论述,多从制度与工人之间的关系分析,然而,资本家对工人的残酷剥削事实上也引起了对资源的消耗,进而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不管是延长劳动时间还是提高单位劳动效率,资本家这两种剥削方式都伴随着越来越多原材料和资源的消耗。可以认为,大生产是资本主义大量消耗资源的集中体现。马克思和恩格斯继承和批判古典经济学(classical econom ics)理论,并提出了劳动价值理论,还在劳动价值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国际价值理论。国际价值理论认为,国家或者地区内部,商品价值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而在国际社会中,商品的国际价值则由世界劳动的平均时间决定,并且当资本主义与不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同时存在时,国际价值规律才有用武之地。马克思主义认为,国际价值与国内价值之间的差距引发了国际贸易。马克思有一句经典名言:”只有原料和销售市场才是资本主义的限制”,,如果从生态环境角度理解,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资本家将活动空间最大化,不仅需要一个原料和资料的供给市场,而且需要一个贸易和销售的世界市场;另一层是资本家将能够触及的资源最大化利用,甚至不惜消耗殆尽。马克思曾在《不列颠在印度统治的未来结果》(F n W re R esn lts o f B ritish R n 1e ndia)一文中举了个例子,解释了这个观点。

      美国耶鲁大学和哥伦比亚大学每两年发布一次”全球环境表现指数” C E nv ironm ental P erfonu ance工ndex)报告,根据2014年报告,中国排在统计的178个国家中的第118位。”一带一路”涉及到的亚、欧、非国家,大多数都处在两个极端。欧洲诸国环境表现较好,占据了前50名的多数席位,而中亚和非洲国家处在较后而的位置。今年,中国社会科学院首次对”一带一路”沿线的38个国家进行资源环境绩效评估,虽然全部报告还没有出来,但是研究人员认为,沿线多数地区既是发展水平落后区,又是发展方式粗放区;既是自然资源集中生产区,又是自然资源集中消费区;既是人类活动强烈区,又是生态环境脆弱区。从整体上说,”一带一路”沿线还处于经济增长与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的挂钩阶段。

      环境问题是世界问题,经济学家同样关注生态环境污染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也有人称为”污染一收入关系”)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西蒙·史密斯·库兹涅茨(S im o n S m ith K u z n e is)于上个世纪50年代发明了库兹涅茨曲线(K uznets curve),之后的经济学家格鲁斯曼(G ro ssm an)和克鲁格(K ru eg er)衍生出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后者同样也是倒U型曲线。这些学者认为:”收入不均现象随着经济增长先升后降,经济发展不充分的时候,生态环境污染水平较低,经济发展充分的时候,生态环境污染水平较高。”这样的假设在一段时间内获得了人们的认同,然而,随着研究的深入和新的生态环境灾害的爆发,人们发现了旧有理论的不足,这恰恰是中国等发展中国家需要注意的:其一,环境库兹涅茨曲线把收入水平作为外生变量,认为生产活动与环境水平无关,即便环境恶化,生产活动还是可以按照原来的水平或者随着技术水平提高而提高,并且未来的收入也和环境好坏无关。然而,不单是发达国家,就是在中国一些贫困地区,比如山西、内蒙古境内的部分地区,新问题出现了,低收入阶层所处的生态环境如果恶化严重,即便经济贸易发展到高收入阶段,环境也无法改善。其二,按照原来的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如果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生态环境污染越过临界点之后,程度就会逐渐减轻,质量得到改善。然而,科技日新月异的背后,是新的毒物和新的废弃物,虽然随着技术条件的提高,旧有的生态环境污染水平下降,但是这些不为人知的危险物品所产生的潜在风险爆发,生态环境污染水平总体没有下降。其三,如前所述,美国、欧盟等要素享赋高的区域,提高了生态成本,加上贸易利润的诱惑,驱动制造业转移向较低环境标准的区域。相关国家或者区域表而上得到了经济繁荣的景象,而实际上污染密集型行业大量出现,将使其生态环境水平长久得不到改观,甚至问题更加严重,统计显示,环境倒U型曲线就成为实际上的倒L型曲线。

      随着生态文明、可持续发展、绿色贸易等同质理念传播,国家、企业、非政府组织和消费者等群体都在推动贸易商生态责任的构建。不单是国际条约有针对性地进行了规范,而且许多国家也根据国际协定或者自身情况吸收相关理念,成为国家立法。这样,不少生态责任的内容就上升为具有强制约束力的约文或者规范,由国际组织、国家等推动实施,并予以监督和审查。还有部分生态责任的内容成为企业自愿认证体系的一部分,相应地,承担这些责任就成为商人自愿基础上的一种非强制性企业行为。在法律责任实践中,许多全球采购商要求供应商开展生态责任运动,甚至把企业的生态责任从签单的附加地位上升为必要条件。同时,非政府组织和消费者对贸易商生态责任执行情况的监督日趋强硬,有时候可能组织各种形式的运动抵制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商品,形成来自社会的巨大压力,这也要求贸易商从行业自律的角度,重新考虑承担生态责任。

      贸易商生态责任在最初被提出来的时候,首先是作为一种道义上的责任,即从经济可持续发展、人类社会更美好的角度出发,要求贸易商少做甚至是不做只和经济利益挂钩、不看社会效益的事情。长期以来,对于贸易商生态责任的要求一直是道德内容远多于法律内容,甚至国际法责任内容多于国内法责任内容。国际社会对于贸易商生态责任方而的约束,并没有制定专门的协定或者条约,而是散见在各类框架协议或者公约中,其中,以气候变化和保护野生物种这两方而的内容较多。

      在发展循环经济、建设生态文明社会的今天,贸易商社会责任从道德化走向法律化是必然趋势,这也是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的一个表现。一方而,将贸易商一部分社会责任转向法律责任具有可行性。道德和法律之间具有转换关系,比如中国古代,周公旦著《周礼》,不仅是儒家经典,而且许多内容成为社会的规范准则和司法断案的依据;《周礼》在介绍各类职官的设置和职能的同时,也较为系统地论述了”礼治”和”德治”思想。道德为法律提供了铺垫和社会基础,在现代社会,特别是民主社会,道德不单是统治阶级的反映,普通民众的观念和意识也被吸收进来,道义精神为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正义与非正义、合理与不合理的价值标准和判断。

      贸易商生态责任除了具有社会责任属性,还具有契约属性和侵权属性,后两个属性分别具有主动性和被动性。贸易商生态责任的契约责任属性主要表现在合同双方订立以及履约的过程和结果两个方而。一方而,贸易商在进行交易时,与其他商人、企业订立买卖合同,如果合同相对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贸易商可以收回产品或者交易款项。因此,贸易商可以在合同中加入环境、劳工等条款,如果相对方没有及时履行或者未达到合同要求,比如,出现了能源过度消耗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情况,那么,贸易商可以按照事先约定,对合同相对方终比款项或者产品,或者对交易时提供的抵押物、质押物行使权利等。现实生活中,如果贸易合同所涉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法律法规禁比的污染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意味着企业将受到罚款,甚至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对双方的合同履行都是一种冲击,有可能导致不能按时履约或者完全履约。因此,贸易商在与交易方订立合同之前,有理由对企业生产项目的环境因素和环境制度设计进行重点评估,从契约责任角度承担生态环境责任。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U n ited N atio n sC onference on Environm ent and D evelopm en t),包括《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所确定的国际环境合作原则,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国际社会已经将这一原则作为法律框架。在保护野生动植物领域,这个原则也适合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这个原则强调了各国平等参与保护生态环境的权利和义务,不是一股脑儿地要求各国承担同等责任,而是做到履行公平的、国家应该承担的义务。就贸易商生态责任而言,出口国、消费国以及加工生产国,应当根据消耗或者破坏环境过程中的地位以及在贸易中的作用,承担适当义务。

      去政治化原则是指反对以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为幌子,无限升级贸易保护,将贸易问题政治化或者意识形态化,甚至干预他国内政和法律,要求各国自身首先遵守国际承诺和国际公约,维护正常的国际秩序。近年来,国际贸易环境的政治化趋势更加明显,特别是在大宗产品、关键性能源与原材料产品定价方而,利益集团垄断和操作的特点更加明显。美国2012年吉普森公司案件,是《雷斯法案》2008年修改后的首次司法适用,一些业内人士就担心,如果从马达加斯加或者印度进口半成品木材,容易受到政府调查,甚至是法律指控,这等于通过国际公约给予美国法院审视外国法律法规的权力,同时,容易对贸易商等施加压力,迫使其将制造基地转移海外。

      学界和实务界热议,在环境责任承担中实行受益者付费原则,日本1993年制定的《环境保护法》采用的就是这个原则。从整个产品周期上看,不论是生产、储存、运输、销售,还是使用、回收等环节,事实上都存在着对生态资源的消耗,然而,很多环节或者行为并没有与环境成本相联系。因此,”受益者付费”的概念应运而生,要求从生态环境的开发和使用中得到实际利益者,都应为自然资源减少承担相应的责任,走出过去立法或者执法部门眼睛盯着直接开发者和污染者的做法。从经济学的角度,受益者付费原则确实更能科学、全而地处理外部性问题,较好地实现环境保护、抑制生态破坏的问题。

      虽然立法没有明确受益者付费原则,但在环保工作的一些领域,中国已经进行了实践和探索。比如,居民作为环境公共服务的受益者,定期缴纳水费、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等。又如,目前国家正在开展的生态补偿计划:在生态功能区规划的指导下,对不同地区按照等级实行相应程度的限制开发措施,享受防风固沙等好处的地区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向服务机构或者政府部门付费。这两类模式的共同特点在于,受益方没有直接承受自己污染环境带来的后果,受益大于付出。

      此外,还可以要求贸易商缴纳环境责任保险,一旦有证据发现排污企业与贸易商存在商业关联或者贸易商促成排污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就可以要求其缴纳。环境责任保险(environm ental pollution liability insurance),是基于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是以排污企业发生事故对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不同国家对其的称谓有所不同,如美国称”污染法律责任保险”(pollution legal liability insurance)。英国称”环境损害责任保险” ( environm ent im painu ent liability insurance)和”属地清除责任保险”( o w n s iteclean-up insurance),尽管称呼不同,但在对该保险机制的界定上,基本统一为:投保人一般为排污企业,根据合同约定预先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数额保险费,保险公司依约收取保险费,在合同约定的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发生时,根据事故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以及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直接向受害的第三者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

      另一方而,扩展义务范围:从”末端治理污染”责任走向全方位责任。如前所述,污染者负担原则为代表的传统环境保护模式,体现的是专注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污染和破坏,然而,随着生态环境保护思想的传播和研究的深入,越来越多的人提倡应当将旧的”末端治理污染”( end-of-pipe treat}u ent)模式改革,变成全过程、全方而的监督和保护方式,真正做到从总量上减少污染。循环经济、绿色经济模式下企业环境责任的设计应该覆盖生产的准备阶段、生产过程中以及产品消费后的废弃物回收利用阶段,此种责任设计思路在于通过企业环境责任范围的扩展,全方位防比污染的发生,达到彻底解决生产与环境污染之间的关联。特别是生产的准备阶段,如生产地点的选择、产品的设计、原材料的提取和加工等诸环节进入环境管理的视野,使生产中产生污染物的可能性降为最低,从而真正减少甚至消除向环境媒介排放的污染物质总量。而”末端治理”模式不可避免地”在减少某一种环境媒介中的污染的同时增加另一种环境媒介中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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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编号:22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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