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代表的“标准解释”及其新进展
发布时间:2017-12-05 00:24
本文关键词:民主代表的“标准解释”及其新进展
【摘要】:皮特金对民主代表的"标准解释"包括三个层面,即"授权"、"责任"和"为他人利益而行动",意指代表必须经过选举的制度授权、为选民的利益而行动并承担相应的民意回应责任等。长期以来,尽管在代表如何"为他人而行动"的层面上存在着独立论与委托论的模式争论,但并没有改变既有的判定民主代表的解释标准。随着全球化和民主政治的发展,代表的模式在各国民主实践呈现出诸多新变化,这些变化用既有的"标准解释"很难予以充分的理论说明。曼斯布里奇以民主代表模式的新发展为经验依据,归纳并揭示出民主代表新模式的潜在权力关系,指出了代表与选民间权力关系在不同时间和空间段上所呈现的变化和特征以及协商要素在民主代表实践中的意义。雷菲尔德不赞同曼斯布里奇以经验归纳的方式提出民主代表的新解释,主张从民主的核心规范层面出发,对代表的分类标准进行再定义,并从"代表的目标"、"判断的来源"和"代表的回应性"等三个规范层面对代表做了重新分类,这在一定意义上超越了曼斯布里奇从经验中提炼民主代表模式的局限,突破了传统的标准解释中委托代理的二元分析结构,也体现出他关于构建一种更为宏观的代表解释框架和分类标准的学术理想。
【作者单位】: 吉林大学政治学系;吉林大学国家治理协同创新中心;吉林大学行政学院;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社会政治发展道路的理论阐释与实践路径研究”(项目号:12&ZD058) 吉林省社科基金项目“人大代表的民意回应能力与机制研究”(项目号:2014B10)的阶段性成果 吉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当代政治代表理论研究”(项目号:2013PT004)资助
【分类号】:D034.5
【正文快照】: 近代以来,民主代表的主要功能是为了解决意回应责任。尽管代表在如何为选民利益而行动民主授权与政治责任,即权力的合法性来源和民的层面上,存在着独立论与委托论的模式争论,但意回应问题。可以说,近代政治理论家无论是霍这一区别并没有改变上述判定民主代表的三个标布斯、柏,
本文编号:1252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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