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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原初状态”思想研究

发布时间:2018-12-13 11:35
【摘要】:原初状态思想贯穿在罗尔斯大部分的正义理论之中,其重要性毋庸置疑。国外对其的研究可谓汗牛充栋,与此相对的是,国内学者对其的关注却明显不足,研究水平差距悬殊。且相关研究以哲学、政治学与伦理学为主,缺乏具体的法哲学的视角。幸运的是,近年来罗尔斯以及针对罗尔斯的论著被大量翻译,使得对该方法论的深入研究更为可行与便利。原初状态思想首先继承了契约论的传统,既保留了自由平等的价值内涵,又巧妙应对了针对自然状态面临的种种诘难。此外,该思想还博采众长,尤其明显地借助了休谟正义的环境与康德的自律观,将二者巧妙的融为一个体系。概括地讲,原初状态思想是罗尔斯为了得出作为公平的正义而处处体现公平的民主社会的思想实验。正是因为原初状态这个方法论是公平的,得出的正义原则才可以被称之为公平的正义。作为罗尔斯整个正义理论的逻辑起点,该思想把什么是正义、怎样达致正义、自由平等的公民需要怎样的社会合作的条件和环境这样抽象的问题,转化为选择何种正义原则、自由平等的公民将会同意怎样的社会合作的条件和环境,这样具体的、甚至可以调节各种变量的方法,使对正义的理解从空洞乏味的概念、流派之争变为可操作的、甚至形象的探讨。具体到该思想的各个部分:社会基本结构是公平的,不受历史传统与具体制度的干扰;无知之幕是公平的,没有任何人比其他人更有优势;基本善是公平的,在刺激人们做出选择的同时满足了多样性的追求;原初状态的主体以现代民主社会的公民为原型,使整个方法论为宪政诸价值的平衡提供了难得的参考:选择正义原则的最大最小策略本身不能称为公平,而是原初状态诸限制的必然结果;两个正义原则主要作为对抗功利主义而提出,在原初状态的实验中,两个正义原则完胜了古典功利主义,对于功利主义的变体,尤其是以平均功利代替差别原则的有限制的功利主义,在充分实现公民正义感的层面上,也占据了相对的优势。原初状态思想一经提出便争论不断。整体而言,不管以何种方式,它被普遍质疑其隐含了实质性的正义观。实际上,该方法论仅仅以宪政所必须的自由平等的道德人为基础,设计了一个公平的游戏规则,主体随意的进出使这个规则得到最大程度的公平。对于社会基本结构,阿玛蒂亚·森认为其过于封闭,没有跳出地域性视野的束缚。但原初状态以及其所达致的社会都是理想化的,并不试图解决社会的实际问题,与森通过比较的方法存在本质上的区别。通过社会基本结构,还可以理解诺奇克与罗尔斯在分配正义上的分歧,认识到罗尔斯并非意在诺奇克所极力反对的游戏行为意义上的再分配,而是评价并确保游戏规则的公平。对于原初状态的主体——公民代表的特征,只是思想实验中的一环,具有分析的意义,目的不在于现实批判,因而既非与现实不符,也非脱离历史。对于无知之幕,不是没有讨价还价,也没有排除权利,更不能为了得出功利主义的正义观而变得薄一些,作为隐喻,绝不能单单从字面理解无知之幕以及其他的设置。对于基本善,不包括自然禀赋并非对禀赋高的人造成了不公,而是出于制度与实用性两方面的考虑;也没有预设个人主义的善观念,相反,基本善还是社会合作的基础;也不需要基本能力差异性的补充,因为公民可以对自己的目的和偏好负责,而且更为复杂的问题可以通过原初状态以后的阶段解决。对于契约方法,它的约束力不在于同意的承诺,而在于我们斟酌之后的确信,作为一种中介的理念,使思考正义观的过程清晰而有条理,不存在循环论证,在原初状态之外存在其他的得出社会正义的方法不影响原初状态的合理性,是否为真正的契约对原初状态思想而言也无关紧要。对于最大最小策略,不能认为其表现了对风险的厌恶,因为原初状态中没有风险的概念。基于互惠的考虑,该策略也赋予了效率一定的权重。出于正义观选择的终局性与极端重要性,公民代表不会采用必将得出功利主义正义观的最大最大策略,失去最基本的保障和机会。综上,原初状态思想尽最大可能的排除一切与正义无关的干扰,真正地体现了中立与客观性,不愧为通往作为公平的正义的纯粹的程序正义。更为深远的理论意义在于,原初状态思想不仅是罗尔斯的专属,任何一种理论或原则的得出,都源于隐含着自身独特的“原初状态”。思想理论之间的碰撞也是各种“原初状态”框架结构的碰撞,绝不可忽视结构思想的重要性。原初状态思想最显著的现实意义在于排除了意识形态的专断,且以被经常感受到为特征的公平正义进一步启发我们社会合作的基础。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北方工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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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376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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