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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儒家与罗尔斯关于正义理论之比较研究

发布时间:2020-05-28 05:51
【摘要】: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追求,也是衡量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尺度。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这是对马克思主义价值观的一个新概括,是对社会主义建设理论的一个新发展。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对于充分调动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继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中国传统儒家正义理论与现代西方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的比较研究,从而试图创造出既能体现传统伦理精髓又能够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正义观念。文章首先阐释了正义的内涵、本质及特征。正义主要是指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均衡合理状态,或者社会用以分配社会成员和其它社会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调节各种利益关系所恪守的规范尺度。一定的历史阶段产生一定的正义观念,因此正义具有历史性与时代性的特征,是政治生活的首要价值。在此基础上,文章分别论述了儒家正义理论和罗尔斯的正义论。作为在中国历史上具有支配性地位的儒家伦理政治,其正义观主要由“道、仁、礼、义”理念所构成,以“天命”信仰为其正义理论的基石,以强调人的道德自觉来实现社会正义;作为新自由主义的代表,罗尔斯的正义论通过设置完备的原初状态理论而获得两个正义原则:自由平等原则,机会公平和利益的分配符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的原则,在两个正义原则的基础上建构现代民主社会的正义秩序。经过系统地阐释,对两种正义理论进行共性特征与异性特征的分析,其共性特征是:追求道德与政治的融合;其异性特征是:一个是强调权利支配下的社会长治久安,一个是建构自由平等基础上的社会和谐。通过系统地比较研究,笔者认为对实现和谐社会下的公平与正义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学位授予单位】:大连海事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8
【分类号】:D09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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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洋;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公平观及制度完善[D];黑龙江大学;2010年



本文编号:2684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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